境外的美国公民提交I-130,即外籍亲属陈情表的事宜

USCIS

此处是读者的问题:

我是一名美国公民,为了学习已在美国以外的地区生活了将近四年。我一年前结婚,想要为我的丈夫申请移民。我的问题是,当我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居住的时候我可以为他申请吗?我还没有完成我的学业,而且对我来说很难仅仅为了提交表格回到美国。

 

好消息是不,您不需要仅仅为了提交为外籍人士亲属移民陈情所用的I-130 即:外籍亲属陈情表飞回美国,但是,您将需要证明您”定居”在美国作为您I-864表格–经济担保书的一部分。

提交I-130 即:外籍亲属陈情表的机制

由一名不居住在美国的 “陈情人” 代表其亲属 (受益人)提交I-130,即外籍亲属陈情表:

  • “陈情人”居住在美国应该邮寄他们的陈情到芝加哥上锁邮箱还是菲尼克斯上锁邮箱,取决于他们的居住地在哪一州。请参阅直接为I-130, 即外籍亲属陈情表填写地址
  • 陈情人居住在一个设有美国移民局办事处的国家里,可以选择在当地提交和裁定移民申请,或递交申请到芝加哥上锁邮箱。例如,在中国有两个美国移民局办事处。美国移民局驻北京办事处接受居住在北京、上海、 天津、 河北、 吉林、 东北地区 (黑龙江、 吉林、 辽宁和山西)的I-130即:外籍亲属陈情表陈情人的申请。而美国移民局驻广州办事处在剩余的中国地区拥有裁定权。 针对陈情人的该项选择权,我们律师事务所通常建议客户向能以最快速度和最高被批准可能性的办事处递交申请。
  • 陈情人居住在一个没有设有美国移民局办事处的国家里,应该将文件提交到芝加哥上锁邮箱。(在过去,未设有美国移民局办事处的地区的美国海外领事馆通常也接受和裁定I-130的案子,但是领事馆的服务目前被终止了。)

请注意基于这个目的,术语“定居”意味着常驻居住地;一个人的常驻居住地意味着他的首要的、真实的、事实上没有任何意图的居住地。美国移民局在华办事处不倾向于哲学化地思考是否美国公民“居住”在该国家或只是暂时地作为一个游客,学生等身份出现。相反, 美国移民局在华办事处只关注美国公民是否有居留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或其他允许在中国居留的长期官方授权。

美国公民”定居”在美国的证明

基于核准I-130,即外籍亲属陈情表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须证明他或她是不太可能在美国成为“公共负担”的,术语“公共负担”一词意味着主要依赖于美国政府以公共现金援助的方式为维持生计的收入或需要美国政府体制的长期照顾。这通常需要美国公民填写I-864表格–经济担保书(虽然有一些例外情况)。经济担保书是陈情人与美国政府签订的合同为被担保移民提供不低于联邦贫困收入线125%的年收入支持。在合同中,担保人还同意偿还任何联邦或州的机构向被担保移民发放的救济补助。

对于外籍人士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填写I-864 表格的公民必须”定居”在美国,定居的概念与居住地有关,如上述定义,居住地和定居之间的关键区别仅仅是后者需要在”可预见的未来”打算留在这个地方。例如,一名在州外大学上学的学生居住在宿舍里,但如果她打算毕业后回到她的家乡,那她就不是定居在该地。

证明您定居在美国的几种方式:

关于您暂时居住在国外但定居在美国的辩论

下面是美国国务院对其官员有关确定申请人暂时出国留学,但”定居”在美国的指导意见:

一些陈情人延长留在国外的期限,但仍保留美国作为主要的居住地(即学生、 合同工人和非政府组织 (NGO) 志愿者)。若要一名公民仍满足保留美国作为定居地,陈情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也就是他或她:

(1) 离开美国有限的,并不是无限期的时间;

(2) 在离开的时候打算保留美国作为定居地;并且,

(3) 可以向美国提出继续保持约束力的令人信服的证据。

证明出国是暂时的证据可以包括,例如,您在美国的投票记录,证明支付给美国国家或当地州的税单,在美国拥有房产的证据,保留在美国的银行或投资账户,在美国保留一个永久的邮寄地址, 证明您是一位出国留学的学生或由一个外国政府授权的只是临时居留的许可证据。

暂时居留国外人士也可视为定居在美国的两种具体情况:

拥有被核准的I-470表格的永久居民,申请保留以入籍为目的的定居地

一名永久居民暂时生活在国外根据被核准的N-470表格条款,以入籍为目的保留居住地的申请,被视为在美国定居。为了提交 N-470表格,一个人被核准授予永久居民身份后必须亲自在美国居住连续满一年并且必须被真实的美国雇主、国际公共组织或宗教组织以就业为目的在国外居住超过一年的时间。

为美国雇主工作的美国公民的定居地

一名生活在国外的美国公民可以取得”定居”在美国的资格,如果他或她被雇佣到国外满足以下要求:

1、受雇于下列任一单位的公民:

  • 美国政府
  • 被司法部认可的美国研究机构
  • 全部或部分从事发展美国对外商业和贸易的美国商行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 美国通过条约或法规参加的国际公共组织;或
  • 部长、 牧师或传教士;和

2、“定期驻扎在国外”的公民意味着他或她根据雇佣合同或命令或履行雇佣职责在国外不少于一年的时间。

3、“暂时”生活在国外的公民。(这是一个循环论证,不是吗?)

定居地的再次建立

如果担保人不定居在美国,担保人仍然可以签署和提交I-864表格只要担保人提供令政府满意的具有优势的证据,即,提供“具体证据”,就是担保人在预计的移民登录日期或身份调整日期之前将建立一个定居地。

美国移民局和国务院列举了可以显示打算在美国重新建立定居地的几个因素:

  • 在美国接受一份工作或在”寻求就业”中。
  • 在美国签署租赁、 购买住所协议,或做出住在别人家里的安排。(刚刚开始找房子没有被提及,但也可能相关)。
  • 孩子在美国学校注册。
  • 开设银行帐户或将资金转移到美国或在美国进行投资。
  • 在美国选举中投票。
  • 获取美国驾照没有被提及,但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发现在某些情况下是相关的。
  • 此列表所列的因素不是独有的。担保者可以有其他关于在美国重新建立定居地计划的证据。

如果担保人在移民申请裁定日期或之前事实上没有在美国建立定居地,移民官必须在这之后拒绝计划中的移民入境或身份调整申请。

结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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