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本指南概述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归化入籍的要求和程序。归化是非出生于美国者自愿申请美国公民身份的方式。[1]
关于在美国入籍会使您同时拥有美国与原籍国国籍,还是丧失原籍国国籍,请参阅全球公民身份观察站的国家概况。
Gary Chodorow撰写的其他相关文章包括:
- 《N-470表:为入籍目的保留居留的申请》,适用于受雇于美国公司并在海外工作的永久居民(可索取)。
- 依据第319(b)条为在海外工作的美国公民配偶办理快速入籍(2018年8月9日)
- 选择美国国籍还是中国国籍:利弊分析(2018年3月24日)
2. 入籍要求
下文讨论的入籍要求包括:(1)至少18岁;(2)成为合法永久居民(LPR)后在美连续居住规定时间;(3)在美实际停留规定时间;(4)在某州或USCIS辖区居住规定时间;(5)品行良好;(6)具备足够英语能力;(7)了解美国政府和历史;(8)拥护宪法;(9)宣誓效忠。[2]
2.1 年龄
申请人必须至少18岁。[3]
2.2 合法获准永久居留
入籍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依据当时有效的全部移民法律,“合法获准永久居留”。[4]这可能是持移民签证在口岸入境,也可能是USCIS批准境内身份调整。
非法或因错误而获授永久居民身份者,不符合合法获准永久居留的要求。[5]例如,外国人基于某一职位的劳工证及I-140移民申请获发移民签证,并由海关及边境保护官员准许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但如果其无意从事劳工证和I-140所述工作,实际上就没有入境资格。官员的批准存在错误,其并非“合法”获准永久居留,[6]即使申请人没有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7]
在判断入籍资格时,此规则针对最初获准永久居留,而非之后重新入境。官员不会为判断最初是否合法获准入境而审查后续入境。[8]
基于敌对行动期间服役而申请入籍者,不受合法获准永久居留要求限制(INA第329条)。见下文。
2.3 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后在美连续居住
一般规则
入籍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在美国连续居住一段时间:
在提交入籍申请前,合法获准永久居留后,已在美国连续居住至少五年……并从申请之日起至获准入籍时持续在美居住……[9]
居住是指申请人“实际上的主要居所,不考虑其主观意图”。[10]居住要求旨在提供一段考察期,使申请人学习英语、熟悉美国习俗与制度、淡化外国依附、拥护美国宪法和政府原则、表现出守法行为,并总体证明适合被接纳为美国公民。[11]
特定情形下的一般规则调整
以下情形的连续居住期限不同于通常的五年:
- 申请前已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共同生活于婚姻关系中”满三年,且配偶在此三年内一直为美国公民者,连续居住要求为三年。[12]“共同生活于婚姻关系中”指与配偶实际同住,[13]非正式分居可能使其不符合要求,但非自愿分居不会。[14]同住要求仅持续到提交申请日,但如果婚姻在宣誓前终止,申请人即不再符合第319(a)条。[15]
- 因作为遭美国公民施暴或极端虐待的配偶或子女而获得永久居民身份者,连续居住要求为三年,条件是该美国公民在整个三年期间一直拥有公民身份。[16]
- 某些与驻海外或在海外工作的美国公民结婚的永久居民,没有连续居住要求。配偶须受雇于美国政府(包括军队)、获认可的美国研究机构、美国宗教组织、全部或部分从事发展美国对外贸易商务的美国公司或其子公司,或某些美国参与的国际公共组织(INA第319(b)条)。可向本所咨询详情。[17]
- 某些美军成员配偶(INA第319(e)条):永久居民配偶依军人正式命令获准随行并在海外共同生活于婚姻关系中时,该海外居住和实际停留视同在美国境内。[18]
- 敌对行动期间服役(INA §329):任何外国人或美国非公民国民,即使不是合法永久居民,只要在以下任一敌对行动期间连续光荣现役服役至少180天,或作为战备预备役中的精选预备役成员光荣服役至少一年:
- 第一次世界大战
- 1939年9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间
- 1950年6月25日至1955年7月1日期间
- 1961年2月28日起至总统以行政命令指定越南敌对行动终止之日,或
- 之后总统以行政命令指定的、美军与敌对外国部队发生武装冲突的军事行动期间
如已退役,须属光荣退役;符合相关条件者可入籍。
- 任何时期累计至少一年光荣服役(INA第328条):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军光荣服役累计一年,如已退役且均为光荣退役,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六个月内申请,可不受连续居住要求限制。适用某些例外。
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
法律允许最早在满足连续居住要求前三个月提交,[19]前提是审理时已符合要求。[20]不过,USCIS法规规定可提前“90天”,而非“三个月”。[21]申请人应遵守法规要求。
| 注意:提前申请只适用于连续居住要求。依据与美国公民结婚并共同生活三年申请者,提交N-400之前仍须满足其他要求:配偶已成为美国公民满三年、婚姻已持续三年、夫妻共同生活于婚姻关系中已满三年,并且申请人已符合实际停留要求。 |
协调N-400与I-751解除居留条件申请
有条件永久居民也可以申请入籍。如果提交I-751的90天期限尚未开始,例如依据第319(b)条快速入籍,可以先提交N-400。[22]如果已提交I-751,应通知办理入籍的USCIS办公室,以便同时审理两项申请。[23]
2.4 离境对连续居住要求的影响
离境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使申请人无法满足连续居住要求。
放弃永久居民身份
长期或频繁离境,即使每次不足六个月,尤其是未持回美证离境,可能引发是否放弃永久居留的问题。
合法永久居民拥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权利。[24]
但从海外返回时,必须证明海外停留是暂时的。换言之,非暂时性的海外旅行会构成放弃身份。[25]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暂时”作出了简明定义:
只有以下情形才属于暂时海外访问:(a)期限相对短暂,由某个较早发生的事件确定;或(b)旅行将在某事件发生时结束,且该事件有合理可能在相对短期内发生。如果期限取决于事件而未固定,且事件未在相对短期发生,则只有在整个访问期间始终保持返回美国居住的持续、不间断意图,才仍属暂时访问。[26]
长期海外停留期间维持身份,要求在特定事件发生后回美的意图;但放弃身份可以是无意的。[27]长期在海外抱着“看看未来如何再说”的打算,会构成放弃。[28]打算在遥远未来某个不确定时间回美也不够。[29]
仅仅想着“我想保留绿卡”也不够。[30]必须打算让海外停留符合上述“暂时”定义。
个人意图是决定性因素。但主观意图难以判断,法院也会考察客观因素:[31]
- 离境目的
- 预定结束日期
- 工作地点
- 实际住所所在地
- 财产持有情况
- 商业联系
- 在美与海外居住时间的比较
- 家庭联系
- 其他因素
法院会比较这些联系在美国与海外的强弱。[32]
如果USCIS认为申请人已放弃永久居留,可能启动递解程序,由国土安全部向移民法官证明其因此可被驱逐。有此类离境记录者应与律师详细讨论。
详情请参阅本所文章《保护永久居民身份、应对放弃居留指控的最佳做法》。
连续离境一年或以上
连续离境一年或以上必然中断连续居住,除非USCIS已批准下文讨论的N-470为入籍目的保留居留申请。[33]
连续离境六个月至一年
法律规定,在要求的连续居住期间离境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会中断连续居住,除非申请人令USCIS确信其实际上未在此期间放弃美国居所。[34]
如前所述,国土安全部向移民法官证明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会使申请人丧失入籍资格。这里的附加条款转移举证责任:离境六个月至一年者,除非向USCIS证明未放弃永久居留,否则将被拒绝入籍。
根据8 C.F.R. § 316.5(c)(1)(i):[35]
能够证明长期离境未中断连续居住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离境期间的以下证据:
(A)未终止在美国的工作;
(B)直系家属留在美国;
(C)保留对美国住所的完全使用权;
(D)未在海外就业。
除USCIS所列因素外,还可能考虑:
- 海外旅行的具体时长;
- 是否还有其他海外旅行;[36]
- 出国及回美的目的;
- 是否因不可预见情形而无法避免延迟回美;
- 离境前或海外停留期间,是否已有具体回美计划要实施;
- 子女在哪里上学;
- 在美国或海外是否拥有不动产或动产;[37]
- 是否在海外购置或租赁住所;
- 是否在美国或海外拥有银行或其他金融账户;
- 是否持回美证返美;
- 其他亲属包括非直系亲属居住在哪里;[38]
- 是否申请并获得海外永久居民身份;[39]
- 期间是否申报美国所得税,[40]是否以非居民外国人身份申报,以及是否在2555表中依据真实居住规则主张海外劳动所得免税;以及
- 离境时是否持有回程机票。
以下为适用法规标准的示例:
- Kriegel v. Noem, No. 24 C 467, 2026 WL 800631, at *1 (N.D. Ill. Mar. 23, 2026), 经重新审查(de novo)后认定居住已中断。
- 美国工作:未终止。
- 直系家属:未留在美国。
- 美国住所:拥有公寓,未出租。
- 海外工作:有。
- 其他:
- 子女在海外学校就读。
- 申请人在海外攻读博士。
- 申请人另有多次海外旅行,每次虽不足六个月,但八年中总计70%的时间在海外。
- 丈夫在海外工作。
- 申请人在海外拥有出租物业。
- Li v. Chertoff, 490 F.Supp.2d 130 (D. Mass. 2007), 经重新审查(de novo)后认定居住未中断。
- 美国工作:因雇主裁员而终止。
- 直系家属:丈夫随申请人出国,其他家属留美。
- 美国住所:保留使用权。
- 海外工作:无。
- 其他:
- 在加拿大学习牙科。
- 法院认为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并不相关,因为可以同时持有两国永久居留。
- 缴纳美国税款。
- Khan v. USCIS, No. 15-CV-23406, 2019 WL 13236881 (S.D. Fla. Mar. 25, 2019), aff’d, 781 F. App’x 977 (11th Cir. 2019), 经重新审查(de novo)后认定居住已中断。
- 美国工作:零星工作,每次离美时均终止。
- 直系家属:妻子和子女在巴基斯坦,父母在美国。
- 美国住所:主要住在父亲家中。
- 海外工作:协助管理父亲在巴基斯坦的宗教学校。
- 其他:
- 定期去巴基斯坦探望妻儿,通常每次接近但不足180天。
- 在美没有租赁或自有房产。
- 需要时由父亲提供经济支持。
- 在巴基斯坦住在家中。
- Abdul-Khalek v. Jenifer, 890 F. Supp. 666 (E.D. Mich. 1995), 经重新审查(de novo)后认定居住已中断。
- 美国工作:无;虽在家庭餐馆帮忙,但从未被当作雇员。
- 直系家属:指黎巴嫩的丈夫和子女,而非美国的母亲与兄弟姐妹。
- 美国住所:虽拥有房屋但从未入住,不属于其住所;在美居住的兄弟之家也不算。
- 海外工作:无,但家庭富裕、不需要工作,此因素不应赋予太大权重。
- Ali v. Holder, No. 11-CV-6122 CJS, 2012 WL 1014834 (W.D.N.Y. Mar. 22, 2012), 驳回了要求认定USCIS错误地认定居住中断的简易判决动议:
- 美国工作:未终止。
- 直系家属:妻儿住在也门。
- 美国住所:与室友同住,离境期间不付租金。
- 海外工作:无。
- 其他:
- 在也门拥有住房。
- 除一次超过六个月的离境外,还有多次接近六个月的海外旅行。
- 多年后才为妻儿提交移民申请。
连续离境不足六个月
《USCIS政策手册》指示,少于六个月的离境也可能中断连续居住:
官员也可审查多次离境不足六个月者是否符合连续居住和实际停留要求。有时申请人无法证明主要实际居所在美国,或无法证明在法定期间内在美居住。[41]
早期《审理人员实务手册》给出如下例子:[42]
申请人于1999年9月8日提交N-400。此前6月15日,他被非美国公司雇主派往海外。2001年1月24日面试时,他表示正暂时在英国和俄罗斯工作,承认当时与妻儿居住在海外,并提供英国地址。每次离境均未超过六个月,但1999年6月至2001年1月期间回美短暂且零星。
应依据第316条因缺乏连续居住而拒绝申请。他未从提交申请直至入籍期间持续在美居住。
我理解两本手册强调“居住”,即法律所定义的主要实际居所。[43]如果明确不再将美国作为主要实际居所,每隔几个月访问美国似乎确实不足以构成连续居住。一项未公布的地区法院判决也采用此理由。[44]申请人失去美国工作、出售美国住房后搬到加拿大,虽定期访问美国,但将汽车及登记转去加拿大,取消美国电话、改用加拿大手机,取消美国医疗保险,并以非居民身份报税。法院认定其不在美国“居住”,不符合入籍连续居住要求。
不过,最高法院也有附带意见认为,不足六个月的离境不会中断连续居住。[45]
INA第316条结构如下:
- (a)款规定必须在美国连续居住规定时间。
- (b)款规定离境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推定中断连续居住。
- (c)款规定连续离境一年“将中断”连续居住。
法律没有说明不足六个月的离境是否可能中断要求的连续居住。
一些学者认为,国会已在(b)、(c)款明确列出中断条件,因此并不打算另设一个隐含条件,让不足六个月的离境在某些情况下也中断连续居住。[46]
无论如何,USCIS官员必须遵循政策手册,因此此问题可能继续引发诉讼。
连续居住中断后,需要重新累计居住期
离境一年或以上
USCIS法规规定,如果一年或以上的离境中断连续居住:[47]
- 须满足五年法定居住期者,可在返回美国恢复永久居住之日起四年零一天后提交入籍申请。
- 须满足三年法定居住期者,可在返回美国恢复永久居住之日起两年零一天后提交。
政策手册更新试图“澄清”此法规。[48]法规关注何时可提交N-400,而非何时满足法定居住期。连续离境一年或以上者,回美四年零一天后可提交,因为新的法定期间内已没有连续一年离境;但仍有超过六个月的连续离境,必须推翻中断推定。如果等到回美四年六个月零一天后提交,新的法定期间内没有连续六个月离境,该推定就不适用。
USCIS将不同情况的新居住期概括如下:[49]
| 法定居住期 | 法定期间内离境 | 可在何时申请 |
| 五年 | 超过一年 | 四年六个月,或 |
| 四年零一天,但须推翻连续居住中断推定 | ||
| 三年 | 超过一年 | 两年六个月,或 |
| 两年零一天,但须推翻连续居住中断推定 |
离境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
政策手册采用类似理由:因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离境而中断连续居住者,应等到满足新的三年或五年法定期间、且期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的离境后再提交N-400。例如:[50]
一名适用五年法定期间的申请人离美八个月,于2018年8月1日返回。其离境超过
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因此必须推翻连续居住中断推定,才能满足入籍要求。
如无法推翻推定,须至少等到新法定五年期届满前六个月。此例中,新期间始于2018年8月1日回美之时,最早可于2023年2月1日重新申请,即五周年前六个月。
报税可能影响连续居住要求
不报税、以非居民身份报税,以及某些海外劳动所得免税(FEIE)的使用,均可能成为USCIS认定放弃永久居民身份或离境中断连续居住的因素,无论离境多久。
未报税
永久居民通常须申报全球收入,而不只是美国收入。[51]依法须申报联邦和州所得税者,即使在海外、未受雇于美国公司,也务必申报。未申报可能显示放弃身份[52]或中断入籍连续居住期,事后补税未必能补救。
以非居民外国人身份报税
永久居民应在州和联邦税表中将自己列为美国居民,而非非居民外国人。[53]主动声明非居民身份,可能导致放弃永久居留或中断连续居住的推定。法规规定:
合法永久居民为获得特殊所得税免税待遇而自愿主张非居民外国人身份,会引起其已放弃美国永久居民权利的可反驳推定。[54]
INS备忘录说明,政府原本须以明确、无歧义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放弃身份。[55]该推定要求个人先提出反证,但其证据负担并不高;只要可信证据足以使是否放弃成为真实事实争议,举证责任即重新由政府承担。[56]
同样,在州税表中声称住所所在地为海外,也可能有问题。
海外劳动所得免税
某些海外永久居民可从应税收入中排除约10万美元的海外劳动所得。须在美国所得税申报中附上2555表申请FEIE。
资格要求如下:
- 税务所在地必须在海外,指主要营业、工作或职务所在地的一般区域,不论家庭住所在哪里。它是作为雇员或自雇者永久或无限期工作的地点;通常“无限期”指预期超过一年。某地是税务所在地,并不必然表示该地是税务上的居所或住所。
- 必须有海外劳动所得;并且
- 您必须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申请FEIE可能引起是否放弃永久居留[59]或中断连续居住的关注。尤其是以真实居民标准申报,因为其判断因素包括对海外停留时长、性质缺乏确定意图。[60]USCIS表示:[61]
永久居民在2555表中声明是外国真实居民,意味着向IRS声明出国为无限期或长期停留,打算在美国境外建立永久住所,并公开声明在外国居住。
相比之下,以实际停留标准申报本身并不反映主观意图,因而本身无此问题;但仍确认了可能不利的事实,即在海外实际停留并获得海外劳动所得。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选择放弃真实居民FEIE并缴税,以避免引发放弃身份或连续居住中断的疑虑。
主张美法税收协定待遇
依据美法税收协定主张某些待遇,可能使个人不能将该日历年度认定为在美居住。[62]
使用N-470保留连续居住
在有限情形下,提交N-470为入籍目的保留居留申请,证明因以下情况离美,可以避免中断连续居住:[63]
- 合法获准永久居留后,已在美国不间断地实际停留并居住至少一年。[64]
- 须受雇于美国政府或获认可的美国研究机构,或与其签约;或受雇于全部或部分发展美国对外贸易的美国公司,或其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或受雇于美国依据条约或法律参与的国际公共组织;或者仅为履行宗教教派的牧师、神职人员职责,或担任传教士、修士、修女而暂时离美。
- 必须在连续离境满一年之前提交N-470,向USCIS证明离境是为了规定的工作。
请联系本所了解详情。
2.5 实际停留要求
通常在提交入籍申请前五年,或适用三年连续居住要求者的前三年,须在美国实际停留累计至少一半时间。[65]例外如下:
- 依据任何时期至少一年光荣服役申请(INA第328条):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六个月内提交N-400,无实际停留要求,适用某些例外。
- 依据敌对行动期间服役申请(INA第329条):无实际停留要求。
- 见上文INA第319(b)条例外。
- 见上文INA第319(e)条例外。
获批N-470或回美证并不免除实际停留要求,宗教工作者或受雇于美国政府、与政府签约者除外。[66]
2.6 在州或USCIS辖区内居住
国会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已在申请所在州或USCIS辖区居住至少三个月。[67]但规则也允许在完成该要求之前90天提交。[68]
军人、[69]在校学生、[70]跨境通勤外国人及声称在多个州居住者有特殊规定。[71]
搬家如何影响面试地点,见下文“面试地点”。
法规也规定海外离境对州居住的影响。[72]不足一年时,州居住仍为最后居住地。返回同州或辖区,可从首次建立居所之日起计算,包括海外期间;在新州或辖区建立居所,则须在那里居住三个月再申请。
2.7 无须打算在美国居住
申请人不必打算在成为美国公民后永久居住美国。[73]
2.8 良好品行
申请人必须证明具有良好品行(GMC)。
永久性障碍
有以下情形者永久不得证明良好品行:[74]
- 任何时候被判谋杀罪。
- 1990年11月29日之后被判加重重罪。
- 参与纳粹迫害、种族灭绝、酷刑、法外处决或特别严重的宗教自由侵害。
有条件的障碍
须在法定期间具有良好品行:通常为申请前五年;基于与美国公民婚姻申请为三年,军队加速入籍为一年;并涵盖申请待审期间。
法规列出以下有条件障碍:[75]
- 实施并被判一项或多项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适用某些例外。
- 实施并被判两项或以上犯罪,合计判刑五年或以上。
- 实施并被判违反管制药物法律,单次单纯持有不超过30克大麻除外。
- 承认上述犯罪行为,即使从未正式被起诉、逮捕或定罪。
- 法定期间因定罪而被监禁累计180天或以上。
- 为获得《移民与国籍法》利益而在宣誓后作虚假证言,会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无法证明良好品行。[76]仅适用于口头证言,不包括书面陈述;[77]须为明知不实的故意陈述。[78]没有“重要性”要求,即使与案件完全无关也可能适用。[79]但必须以获取移民利益为目的;出于尴尬、恐惧或隐私等其他原因而故意说谎,没有获取移民利益的主观意图,不受此障碍限制。[80]
- 现在或曾参与卖淫或商业化淫业。
- 现在或曾参与偷运非法移民入美。
- 现在或曾实行多配偶婚姻。
- 实施并被判两项或以上赌博犯罪。
- 现在或曾主要依靠非法赌博收入生活。
- 现在或曾惯常酗酒。
法规还规定,如果没有减轻情节,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有以下行为,则缺乏良好品行。减轻情节不包括违法后改过或矫治等事后事实:[81]
- 故意未履行或拒绝履行对受扶养人的供养义务;
- 发生倾向于破坏现有婚姻的婚外情;
- 实施了违反行为发生地刑法或民法的行为,无论是否受到指控或被定罪。例如:[82]
- 弃保潜逃
- 银行欺诈
- 共谋分销管制药物
- 未报税或缴税:但可提交税务机关信函,确认已补交适当税表,且已付税或安排付款,以证明良好品行。[83]
- 虚称美国公民身份
- 伪造或使用伪造文书
- 保险欺诈
- 妨碍司法
- 性侵
- 社会保障欺诈
- 非法骚扰
- 非法登记投票或投票
- 违反美国禁运
- 明知且故意未进行兵役登记
法律允许USCIS基于“其他原因”认定品行不良,[84]法规未列出的例子包括:[85]
- 法定期间两次或以上酒驾定罪,会产生品行不良的可反驳推定。
- 鲁莽或惯常交通违规。[86]
- 骚扰或激进索取。[87]此处“索取”指要求金钱、其他有价物或兜售商品服务。触碰他人、使人害怕受伤,或被要求停止后仍继续,可能构成激进行为。地方可将其定为轻罪或非刑事违规。
考察其他原因时,须依个案事实,适用社区普通人的标准。[88]单纯技术或监管违规未必违反社区标准。[89]USCIS将整体评估申请人行为、对社会规范的遵守,以及主动证明良好品行的积极贡献。[90]
积极的良好品行迹象包括:[91]
- 在美国持续参与社区并作出贡献。
- 在美国照顾家庭、承担责任及保持家庭联系。
- 教育成就。
- 稳定、合法的工作经历及成就。
- 在美合法居住时长。
- 在美履行纳税义务及财务责任。
USCIS也将更重视有过不当行为者是否真正改过、得到矫治。综合情形下,真实改过证据可支持良好品行认定,包括但不限于:[92]
- 补付拖欠子女抚养费或履行其他家庭义务。
- 遵守缓刑或法院其他条件。
- 可信社区人士证明其持续良好品行。
- 改过或辅导有相似经历者。
- 全额偿还多领的SSI等福利。
- 全额支付拖欠税款。
法定期间之外的事件
USCIS判断良好品行并非绝对限于法定期间。如果期间行为未反映此前已改过,或早期行为与当前品行有关,可以考察法定期间之外的事件。[93]
申请人须披露所有相关事实,包括全部犯罪历史,无论是否依据所列规定构成不合格。
兵役登记
什么是兵役登记系统?
兵役登记系统(SSS)要求联邦政府保存所有男性或出生时被指定为男性者的名单,以便必要时强制征兵、在美军服役。
谁必须登记?
联邦法律要求在美国居住、18至26岁的男性,无论移民身份如何,进行兵役登记,并应在18岁生日后30天内完成。包括无合法身份者,登记不要求社会安全号码。但合法非移民身份者无须登记。[94]
登记有风险吗?
登记会向联邦政府提供姓名与地址,以便强制征兵时联系。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没有实施任何强制征兵,因此SSS从未用这些名单强迫人们参战。
如何登记?
- 有社会安全号码者可在sss.gov在线登记。
- 无论有无社会安全号码,都可在任何美国邮局填写登记表。
如何证明已登记?
登记后,机构会寄送确认函,作为正式证明。如无确认函,可拨打(847) 688-6888或在www.sss.gov取得登记确认。
未登记有什么后果?
只有明知且故意未登记,才构成要求期间内的品行障碍。三种常见情况:
- 18至25岁:补登记后,不应因此认定品行不良。
- 未登记发生在要求的品行期间内,通常五年:若并非明知或故意,应在入籍申请中解释,并提供SSS状态信息函。USCIS如不接受解释,可能拒绝。
- 未登记发生在要求期间之前:无须解释是否故意,即使明知故意仍可入籍,除非作为上文所述法定期间外的不利事件处理。
2.9 英语能力
申请人必须能读、写、说并理解日常英语。面试包括:
- 阅读:可能要求朗读N-400部分内容、读公民知识题并回答,或朗读简单句。须在三个句子中至少一个读得让官员理解。
- 写作:官员朗读三个句子,要求写下。须至少一个写得让官员理解。
- 口语:通过面试中回答关于本人和申请的问题进行测试。[95]
USCIS网站提供英语考试学习资料。建议客户先浏览,再按需安排面试前的学习。
在提交申请当日符合以下条件者免英语要求:
2.10 美国公民知识
申请人须了解美国历史、政府原则与形式等公民知识基础。考试采用口头问答,[98]不是选择题。
- 2025年10月18日之前提交的申请,题库为100题,每人选问10题,答对6题即60%通过,达到通过标准即停止提问。
- 2025年10月18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题库为100题,每人选问20题。[99]
- 2025年10月18日或之后提交,年龄65岁或以上且在美作为永久居民居住至少20年、符合特别照顾者,仍从特选20题中提问10题。
通过标准为60%,达到通过或失败标准即停止提问。
请充分准备。USCIS提供公民知识考试学习资料,包括题库和答案。先浏览,再安排适当的面试前学习计划。
提交申请当日有医学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障碍、影响学习美国历史政府能力者,可免考试。
2.11 医疗残疾豁免
身体、发育残疾或精神障碍者可免英语、历史和政府知识要求。[100]可能包括患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老年痴呆或相关疾病的老年人。[101]有诊断经验的医生、整骨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须填写N-648残疾例外医疗证明,随N-400提交。[102]仍须满足下述宣誓要求,除非无法理解或表达誓词含义而获豁免。[103]指定代表可通过口头陈述、宣誓书及文件证明资格,完成N-400审查包括宣誓。代表可为法定监护人或法院认可代理人;若无,可为美国公民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成年兄弟姐妹。持牌医生、整骨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须评估障碍严重程度及其对宣誓能力的影响。[104]
N-648须由医生或心理学家在伪证处罚责任下认证,包含:(1)临床诊断和DSM-IV代码;(2)障碍描述;(3)检查日期;(4)医患关系,是否常规治疗该病,如否则说明为何由其填写;(5)病情已持续或预计持续超过12个月;(6)是否因非法用药;(7)已知病因;(8)诊断方法;(9)病情与不能满足入籍教育要求的关联;(10)无法满足的具体要求;(11)是否使用口译,或医生熟练掌握申请人语言的声明。[105]USCIS职责是判断表格是否完整,而非质疑医疗意见的有效性。[106]官员须确保表格属于该申请人,完整回答病情及其与教育要求的关系。[107]其他移民记录未记载该病,本身不足以质疑N-648。[108]可申请豁免部分或全部教育要求;能满足部分要求,并不表示能满足其余要求。[109]有工作或其他活动也不能据此推断能力。[110]官员不得要求特定诊断检查、自行替代诊断、以测试挑战诊断、因医生与申请人同语言文化国籍而转介其他医生、要求查看药物或病历。[111]但表格表面存在虚假陈述、不完整、口译认证不完整,或显示并非所列医生检查时,须先询问申请人;之后可转介欺诈侦查与国家安全部门,如认为证明不足,可继续N-400面试并进行教育测试。[112]
2.12 拥护宪法
申请人须证明拥护美国宪法原则,并在效忠宣誓时作此声明。[113]
拥护意味着忠于这些原则。[114]法规解释:
拥护体现足以促使积极支持宪法的深刻信念。拥护及良好倾向涉及心态,意在排除敌视美国基本政府形式或不信奉宪法原则者。[115]
支持宪法进一步定义如下:
倡导和平变革:至少须接受宪法建立的民主代议程序,愿意遵守由此产生的法律,并理解宪法规定的变革方式。只有所倡导变化不会废除现政府、另建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推动政治变化的权利才与拥护宪法一致。[116]
根据INA第313(a)条及8 C.F.R. § 316.11(c),共产党或其他极权组织成员或关联人员不符合入籍资格,但适用第313条及下述例外。
效忠宣誓
申请人须在公开仪式宣誓,声明拥护美国及宪法。[117]承诺:
- 支持宪法、遵守美国法律;
- 放弃对外国的效忠及外国头衔;
- 依法需要时为美军持械服役或为美国政府服务。[118]
誓词具体如下:
我在此宣誓声明,完全且彻底放弃对我此前作为臣民或公民所属的任何外国君主、权势者、国家或主权的效忠;支持并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御国内外一切敌人;对其保持真正信仰和忠诚;法律要求时为美国持械服役、在美军从事非战斗勤务、在文职指挥下从事国家重要工作;我自愿承担此义务,毫无保留或逃避之意。愿上帝助我。[119]
若基于宗教教导或信仰反对任何形式军事服务,在某些情形下USCIS允许修改誓词。
禁止类别
第313(a)条禁止某些反对政府法律或支持极权政府者入籍,具体包括:[120]
禁止类别的例外
法律和判例设立以下例外,应宽泛解释。[125]
过去的成员身份
禁止仅适用于申请前十年内,或申请后至最终宣誓前任何时候属于所列类别者。[126]
非自愿成员身份或关联
仅因非自愿加入共产党或附属组织、与其关联,不构成不合格。类似入境不准例外,包括16岁前发生并终止、依法自动产生,或为获取工作、口粮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而确有必要。[127]
法规规定,依法或必要性例外不适用于曾任组织职务或相信其学说者。[128]
必要性例外还须证明:
- 所求生活必需品通常向其他民众提供;[129]
- 如为高等教育,其需要与食物或工作同样基本;[130]
- 参与程度仅限于取得必需品所必需的最低程度;[131]并且
- 申请人因国家执政机构强迫而加入,[132]包括经济强迫。[133]
非实质性的成员身份或关联
司法创设的非实质性关联规则,既是上文入境不准的例外,也是入籍不合格的例外。[134]申请人加入或关联时须不知组织性质或目标,并在知悉后终止。[135]
对国家安全的贡献
在有限情形下,中央情报局局长认定申请人对国家安全或情报作出贡献时,不适用上述禁止。[136]
主张例外的程序
如有相关组织成员身份或关联,应附详细书面说明,包括期间、是否任职、自愿与否。如主张非自愿或其他例外,须说明依据。[137]
3. 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
如以下任何情况可能适用,请告知本所。有些可能导致入籍被拒,有些可能导致可递解或入境不准。如存在可递解或入境不准问题,不应贸然申请,因为USCIS可能发现并寻求递解或阻止入境。本所了解情况后可进一步建议。
- 获得绿卡后曾离美超过六个月或移居他国。
- 曾犯罪、被捕、定罪,即使撤诉、无罪或记录已清除,或曾处于缓刑、假释或监管。
- 为绿卡或其他移民利益欺诈;曾虚称美国公民、非法登记投票或投票;最初不具备绿卡资格;或入籍申请信息与此前向USCIS提供的信息矛盾。
- 曾参与卖淫或介绍卖淫。
- 曾倡导或实行多配偶婚姻。
- 曾帮助他人非法入美,即使是亲属。
- 曾以非法赌博为生。
- 曾惯常酗酒、吸毒成瘾或使用非法药物。
- 曾是共产党或极权党派成员、无政府主义者,或倡导破坏活动、政治暗杀。
- 曾迫害他人。
- 曾故意不供养配偶或子女,包括不付法院命令的抚养费。
- 成为永久居民后未申报联邦所得税或在税表中不如实陈述。
- 应兵役登记却未登记。18至25岁期间曾在美国以合法非移民以外身份居住的男性须登记;合法非移民包括F-1学生、H-1B临时工作者和J-1交流访问者等。
- 曾被指控家庭暴力、虐待或忽视儿童。
- 为取得或继续取得公共福利而说谎或欺诈。
- 目前或过去处于驱逐或递解程序。
- 曾为受两年海外居住要求约束的J-1交流访问者,却未履行或获豁免。
4. 申请程序
4.1 提交方式
N-400通常可在线提交或邮寄纸质申请。
重要例外:申请费用豁免或减费时不能在线提交。[138]
多数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线系统故障使其成为最慢的方式。
无论如何提交,审理程序相同。
申请待审时是否身在美国并不相关。
4.2 费用豁免资格
提交文件证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免除费用:
1. 与您同住的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您未满21岁或残疾)或兄弟姐妹(双方未满21岁),目前领取经济状况审查型福利。包括但不限于:
- Medicaid医疗补助、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P及州儿童健康保险SCHIP;
- 补充营养援助SNAP,原称食品券,以及类似食品援助;
- 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
- 补充保障收入SSI;
- 住房、住房选择券计划下的第8节援助、第8节项目型租金援助(包括适度修缮),以及McKinney-Vento无家可归者援助法下的住房援助;
- 妇女、婴儿及儿童特殊补充营养计划WIC及其他育儿计划;
- 低收入家庭能源援助LIHEAP及其他能源计划。
2. 提交时家庭收入不超过联邦贫困标准的150%。家庭通常包括:
- 本人
- 户主,即收入最多者或符合IRS1040表户主定义者
- 同住配偶
- 未婚且未满21岁子女
- 父母
- 本人、配偶或户主联邦税表所列其他受扶养人
已报联邦税者,年收入指1040表第37行调整后总收入;未报税可提交替代证据。还须提供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据。
3. 当前因意外医疗账单或紧急情况等面临极端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申请费。
申请免缴须填写最新版本I-912费用豁免申请。
详情见USCIS费用豁免申请补充信息(2023年5月2日)。
4.3 减费资格
如清楚证明有文件支持的家庭年收入低于联邦贫困标准的400%,USCIS将批准减费。
家庭通常包括:
- 本人
- 户主,即收入最多者或符合IRS1040表户主定义者
- 同住配偶
- 未婚且未满21岁子女
- 同住且依赖本人、配偶或户主收入的父母
- 本人、配偶或户主税表所列其他受扶养人
所需证据包括:
- 每位家庭成员最近的联邦税表副本;
- 未报联邦税或税表不反映当前收入时,提交至少过去一个月连续工资单、近期W-2、SSA-1099,或用公司信纸出具的薪资证明;或者
- 学生如不与父母同住,或未被父母税表列为受扶养人,不计父母收入。仅提供本人收入证明,或无须报联邦、州税的证明,例如全日制学生证明。
申请减费,填写N-400第10部分。
更多信息:
4.4 军事服役条款下的费用免除
依据INA第328或329条军事服役申请,无须付费。[139]
4.4 需要提交的文件
本所将协助准备申请。常见材料见USCIS M-476《入籍指南》(2016年11月修订)。我们会根据个案提供定制清单。以下为典型材料;提交副本,并准备在面试时携带原件供核验。
表格、费用和照片
- 申请费:自2024年4月1日起,入籍申请分为以下几个收费档次:
- 标准费用:760美元,在线提交减50美元。
- 减费:家庭收入超过联邦贫困标准150%但不超过400%者,费用380美元,填写N-400第10部分。
- 免缴:收入不超过150%者免申请及生物信息费,提交I-912。
- 军事服役费用免除:依据INA第328或329条申请不收费。[140]
- G-28律师代理通知
- G-1145申请受理电子通知
- N-400
- 海外居住者:依USCIS要求提供两张相同照片,背面用铅笔轻写姓名和A号码。[141]
常见支持文件
- 适用时,I-551永久居民卡正反面副本
- 当前结婚证;适用时也提供结婚许可或登记副本。[142]
- 本人所有先前婚姻终止证明:离婚判决、婚姻撤销或死亡证明
- 现法定姓名与绿卡不同者,提供合法更名文件,如结婚证、离婚判决或法院文件
依据与美国公民婚姻入籍的文件
- 配偶过去三年为美国公民的证明:出生证、入籍证、公民证、美国护照内封页及签名页,或FS-240海外出生报告
- 配偶所有先前婚姻终止证明
- 涉及您和配偶的文件:
- 税表、银行账户、租约、抵押贷款或子女出生证;或者
- IRS认证的双方过去三年所得税表副本;或者
- 过去三年IRS报税记录
第319(b)条快速入籍文件
请参阅本所《海外工作美国公民配偶依据第319(b)条快速入籍指南》的材料清单。
军事服役文件
1. N-426确认申请人是否在现役或待命预备役的精选预备役中光荣服役,也可记录是否因非公民身份获退役或免役。只有当前服役且依据INA第328或329条申请者须提交。
- 依据其他入籍条款申请者,即使曾服役,也无须提交。
- 提交N-400时已离开军队或退役者无须N-426。
军方须在提交USCIS前填写并认证签署N-426,且签署应在提交N-400前六个月内;2017年10月13日前通过MAVNI国家利益重要军事征募计划加入精选预备役者除外。
2. 已离开军队或退役者须提供所有服役期的DD214退役证明、NGB22国民警卫队离队与服役记录或其他正式退役文件副本,注明离队类型及服役性质,通常在DD214的Member-4页或NGB22第24栏。
多数军事基地有指定办公室协助准备入籍材料。军人应通过指挥链询问相应办公室。
其他支持文件
- 如果您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后曾有任何一次离境达到六个月或以上,请提交证明您及家人继续在美国生活、工作并保持联系的证据,例如:
- 过去五年IRS报税记录或认证税表;依据美国公民婚姻申请者为三年。
- 房租或按揭付款记录及工资单
- 美国境内外任何被捕或定罪,提供认证的逮捕报告、法院处理结果、判刑报告及相关材料。曾缓刑者须证明完成。未实际被捕、仅罚款不足500美元或驾照扣分的交通事件通常无须材料,但涉酒或毒品除外。
- N-400说明所列其他适用材料,涉及不同住受扶养配偶子女、税务违规、残疾、兵役登记等
面试另需携带:
- 州签发驾照或其他州身份证
- 现有及旧护照、旅行证件,包括回美证或难民旅行证
- 所需连续居住期间全部联邦和州税表或记录
- 第319(b)条快速入籍者,提供显示面试日起45天内离美的行程
4.5 邮寄至收件中心及收据通知
根据居住州,将申请邮寄至USCIS Elgin、Phoenix或Dallas收件中心。[143]
USCIS指南说明,海外申请人应寄至为其希望面试的USCIS办公室服务的收件中心。[144]
收件中心决定受理或因不完整退件,例如缺签名或支票。受理后兑付费用、扫描申请、向申请人和律师寄收据,再转国家福利中心[145]或Harrisonburg存储中心。
通常提交后一至两周发I-797收据,上有收据号码,可在www.uscis.gov查进度。处理时间通常约六至八个月。
4.6 国家福利中心或Harrisonburg存储中心的职责
进行面试前处理,启动并完成背景调查,调取A档案,全面审查。如需补充面试证据,会通知申请人;之后将档案转地方办公室。
4.7 生物信息预约
USCIS采集所有年龄申请人的指纹等生物信息,[146]用于包括FBI犯罪记录在内的背景调查。
在美居住者提交后会收到国家福利中心通知,到指定申请支持中心采指纹及照片。[147]30天内未收到可查询。[148]残疾、无法外出或住院者可作特别安排。[149]请适当着装,因为照片可能用于入籍证。
海外居住者目前会收到“原始文件要求:海外N-400”通知,到USCIS国际办公室、美国使领馆或海外军事设施采集。[150]各办公室预约程序不同,例如:
- USCIS北京办公室仅预约提供指纹服务。[151]
- 管理使领馆的国务院称,USCIS仅允许符合INA第319(b)条、持要求指纹通知且能证明回美造成不当负担的强烈减轻情节者在海外采指纹;仅在罕见的此类案件中,领事部门获准采集。[152]
4.8 邻里调查
法律要求调查申请人居住及工作地点。USCIS可对个案或类别豁免,个案豁免须审查其记录后决定。[153]
USCIS可能要求熟悉申请人的邻居、雇主、同事或商业伙伴提供证明信,就入籍要求等提供有根据的信息。[154]
4.9 更名
入籍证载明N-400上的完整法定姓名,除非提交后合法更名。[155]
通常与I-551绿卡姓名相同,除非发卡后合法更名。[156]
更名是否有效由管辖地法律决定。[157]例如:
- 婚后姓名:已婚人士可保留婚前姓名,或使用不同的合法婚后姓名,例如配偶姓氏,或以连字符连接婚前姓氏和配偶姓氏。这通常取决于本人选择,所选姓名不一定与结婚许可证或结婚证上的姓名相同。但是否需要在结婚许可证或结婚证上体现改名,取决于适用的州法。[158] 在美国,已婚人士可选择以下姓名形式:
- 离婚后姓名:可在离婚判决或相关命令中体现,是否须体现由适用州法决定。[162]
- 也可依据外国法或普通法更名。[163]
可向主持入籍仪式和宣誓的法院请求合法更名。[164]直到法院办理入籍时更名才最终生效,入籍证使用法院命令的新姓名。
某些USCIS办公室可自行主持仪式,例如华盛顿办公室可面试当天宣誓。如申请法院更名,就不能采用此选项,因为更名须法院命令。[165]USCIS无法控制或加快法院日程,法院仪式可能在面试一个月或更久之后。
4.10 面试地点及安排

面试地点
通常在对居住地有管辖权的USCIS地方办公室。
特殊情况:
- INA §319(b)案件:依据此条申请时,您可在提交N-400时选择希望接受面试的美国境内USCIS办事处。
- 提示:华盛顿和檀香山办公室经常处理快速入籍,但可选择任何办公室,包括关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考虑交通便利、面试至仪式间隔、由法院主持可更名还是USCIS主持不可更名,以及处理量较大的办公室程序政策通常更可预测。
- 驻海外现役军人及合格家属,由USCIS确定管辖办公室;依正式命令居外时,生物信息、面试和宣誓均可海外完成。已退役、居海外且基于敌对行动服役申请者,由其在美国或外围属地的最后居住地确定管辖。[166]
搬家怎么办?
提交后搬家或计划搬家,须报告地址变化,可向原办公室请求转至新居住地辖区。[167]无论是否提出请求,USCIS可酌情决定是否转案。[168]
预约通知
采指纹后会邮寄面试时间地点通知,通常提前二至六周。一般在居住地附近办公室,319(b)快速入籍者可在提交时选择。
改期
无法出席者,本人或律师[169]应在30天内告知原因并请求改期。[170]须说明因无法控制的情形不能出席。[171]官员认定理由充分后会重排。[172]
未及时请求改期,可能被视为放弃申请并行政结案[173]甚至拒绝。[174]改期可能延误数月。[175]
携带文件
本所会协助准备面试材料清单。
整理好文件,便于官员要求时迅速找到;可分文件夹并贴标签。
面试着装
穿干净、熨平的衣服,表示尊重。男士可穿衬衫长裤,外套领带可选;女士可穿衬衫或毛衣配裙子或长裤。
前往面试
提前到达,预先确认地址。驾车应为高峰交通、施工和停车困难留出时间。
等候室
USCIS要求不要早于预约30分钟进入。预计在办公室停留约两小时。
可能需等候,可带阅读材料,例如公民知识题。
口译
只有符合可用母语面试的例外者,才能自带口译。
口译可来自社区机构、朋友或家人,本所也可安排。USCIS可接受、另派或使用电话口译。也可提前作为残疾便利请求使用自带口译,以确保熟悉或能说您的方言。
可提前商定难词译法,例如永久居民、权利法案、司法机关。
面试开始时,申请人和口译均宣誓如实陈述,这是须遵守的法律誓言。
官员怀疑口译违规,可要求离开并另行安排,面试可能改期。
| 口译须知: •准确翻译官员或申请人的原话,不辅导、添加、解释或提示。 •仅在翻译时说话,其余时间安静就坐,不提问或干扰面试。 |
律师
律师在面试中保护客户法律权利,[176]提供法律建议,并以书面或口头向官员提出必要法律论点。
残疾客户的律师会在开始时说明便利需求。
律师不能代答针对客户的问题,但可要求澄清或反对不适当提问,[177]例如专横、侮辱、过于复杂或充斥政府术语的问题。[178]
如补充证据或证言有帮助,律师可在官员询问结束时提交材料或补充提问。[179]
如果官员记录宣誓陈述,律师也有作用。书面宣誓或郑重确认的陈述成为永久官方记录,可用于上诉、递解或刑事程序。律师可:
- 要求澄清或反对不适当问题。
- 补充询问客户,使问答纳入宣誓陈述。
- 如笔录未准确记录原话,要求更正。
- 索取最终陈述副本。[180]
与官员讨论无法解决时,可要求见主管,应在合理时间内安排。主管应尽可能在受访者离开前解决问题。[181]
律师还会详细记录面试,供不利决定后回应。
没有律师代理者,应准备自行承担这些维权任务。
家属或机构工作人员
USCIS通常不鼓励家属陪同,因为等候室空间有限。
第319(b)条快速入籍或基于与美国公民共同婚姻生活申请者,配偶可选择是否参加。多数案件无须询问配偶;少数认为必要时,可另安排。
残疾申请人可请求便利,由家属、监护人或社区机构人员陪同,以支持身体或情绪需要。
4.11 面试建议
记下官员姓名和证号
请询问并记录官员姓名和证号,带回保存,便于跟进问题或投诉。
目光接触
说话时看着官员眼睛,表示诚实。美国通常期待直接目光接触。
说话方式
清晰表达,音量、语速适中。
回答方式
仅回答所问,简短、诚实、直接。
坐姿
端正自信地坐着,既表现自信,也帮助您更有信心。
不理解问题时可以说
请再说一遍好吗?(Please, can you repeat that?)
请大声一点好吗?(Please, can you speak louder?)
请慢一点好吗?(Please, can you speak slowly?)
请换一种说法好吗?(Please, can you repeat that in different words?)
对官员的合理期待;
官员不友善时
官员应专业、有礼、公平、一致,遵守标准程序和法律。应请求提供姓名证号、重复问题,并允许见主管。
有时官员看似粗鲁或不友善,可能只是其专业表达方式。不要让态度影响表现。
无论如何,礼貌尊重、充分准备考试、备齐文件并遵循指示,最有利于您。被拒或暂缓时,礼貌询问下一步。
忘记考试答案时可以说
让我想一会儿,我相信能回答。(Let me think about it for a moment. I’m sure I can answer that question.)
我认真学习了,但现在想不起答案。能问下一题吗?(I studied a lot, but I can’t remember the answer to that question now. Can you ask me another one?)
何时回答
等官员问完再答,不打断,也不要等太久,以免被认为不懂英语或答案。需要思考时告知。
自信
入籍面试人人都会紧张,这是人生重要的一天。放松通常表现更好。想想来美后的成就和对国家的贡献,相信自己。
4.12 面试示例
| 如实陈述宣誓 官员叫到姓名后,会陪您到办公室,可能要求站立并举右手,宣誓面试中如实陈述。 | |
| 问题: | 回答: |
| 请站立并举右手。您承诺只说真话吗?(Please remain standing and raise your right hand. Do you promise to tell th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 是的,我承诺。(Yes, I do.) |
| 您宣誓申请、已提交文件和今天提供的信息都属实吗?(Do you swear that all the information on your application, the documents you submitted and the information you give today is the truth?) | 是的。(Yes, I do.) |
| 理解誓言 官员可能确认您理解誓言。这是如实陈述的法律承诺,宣誓后说谎可能使您目前无法入籍。 | |
| 您理解宣誓的含义吗?(Do you understand what an oath means?) | 理解,是承诺说真话。(Yes, it is a promise to tell the truth.) |
| 身份核验 官员会要求绿卡、原籍国护照、旅行证件或驾照、州身份证等。 | |
| 能看您的绿卡、护照及其他照片证件吗?(Can I see your resident alien card, passport, and other types of photo identification?) | 可以,在这里。(Yes. Here they are.) |
| 闲聊 官员可能谈日常生活,测试基本英语。有时无法回答基本闲聊问题会导致面试结束,例如: | |
| 外面天气怎样?(How’s the weather outside?) | |
| 还在下雨吗?(Is it still raining?) | |
| 来这里遇到困难了吗?(Did you have any problems getting here?) | |
| 交通怎么样?(How was the traffic?) | |
| 您怎么来的?(How did you get here?) | |
| 停车有困难吗?(Did you have any problems finding parking?) | |
| 今天等很久了吗?(Have you been waiting a long time to talk to me today?) | |
| 今天感觉怎样?(How are you feeling today?) | |
| 知道今天来做什么吗?(Do you understand why you are here today?) | 申请归化为美国公民。(To apply for naturalization as a U.S. citizen.) |
| 为什么想成为美国公民?(Why do you want to become an American citizen?) | |
| 核对表格 官员会问表格中许多或全部问题,确认准确,并按需更新更正。 | |
| 您的完整法定姓名是什么?(What is your full legal name?) | |
| 以前用过其他姓名吗?(Have you used any other names at any time in the past?) | |
| 想更改法定姓名吗?(Do you want to change your legal name?) | |
| 出生日期?(What is your date of birth?) | |
| 出生地点?(Where were you born?) | |
| 父母中有人是美国公民吗?(Are either of your parents U.S. citizens?) | |
| 当前实际住址?(What is your current physical address?) | |
| 当前邮寄地址?(What is your current mailing address?) | |
| 目前在哪里工作?(Where are you currently employed?) | |
| 目前已婚、未婚、离婚还是丧偶?(Are you currently married, single, divorced, or widowed?) | |
| 有几个孩子?(How many children do you have?) | |
| 最近一次离美何时?(When was your last trip outside the U.S.?) | |
| 曾自称美国公民吗?(Have you ever claimed to be a U.S. citizen?) | |
| 曾未申报所得税吗?(Have you ever failed to file an income tax return?) | |
| 曾是共产党员吗?(Have you ever been a member of the Communist Party?) | |
| 曾因任何原因被执法人员逮捕、传唤或拘留吗?(Have you ever been arrested, cited, or detained by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for any reason?) | |
| 曾帮助他人试图非法入美吗?(Have you ever helped someone try to enter the U.S. illegally?) | |
| 曾被递解或收到递解令吗?(Have you ever been deported or ordered deported?) | |
| 信奉美国宪法和政府形式吗?(Do you believe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form of government of the U.S.?) | |
| 愿意完整宣誓效忠美国吗?(Are you willing to take the full Oath of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 |
| 愿意为美国持械服役吗?(Are you willing to bear arms for the United States?) | |
| 请在这里签署申请。(I’ll need you to sign your application here.) | 好的。(OK) |
| 英语及美国公民知识考试 | |
| 现在进行公民知识、阅读和写作考试。第一任总统是谁?(Now we’re going to move to the civics and reading and writing tests. Who was the first president?) | 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 |
| 美国参议员有多少名?(How many U.S. Senators are there?) | 100 |
| 自由女神像在哪里?(Where is the Statue of Liberty?) | 纽约(New York) |
| 美国首都在哪里?(What is the capital of the United States?) | 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 |
| 国歌叫什么?(What is the name of the national anthem?) | 星条旗之歌(Star Spangled Banner) |
| 说出导致内战的一个问题。(Name one problem that led to the Civil War.) | 奴隶制(Slavery) |
| 请朗读:“The President lives in the White House.”(总统住在白宫。) | |
| 现在请写:“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人民有言论自由权。) | |
| 决定 | |
| 恭喜!我建议批准您的申请。如建议被接受,将邮寄宣誓仪式通知。您有问题吗?(Congratulations! I am recommending your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If my recommendation is accepted, you will be sent a notice in the mail of when to come in for your oath ceremony. Do you have any questions?) | |
4.13 决定
面试结束前,官员常要求在两张入籍照片正面签名,其中一张用于入籍证。
官员会告知结果并提供N-652入籍面试结果表,列明英语、公民知识考试结果及申请状态。
如未获批准,N-652会说明:
- 重考:未通过者至少30天后仅重考未通过部分。
- 补充文件:USCIS可能发N-14缺失材料通知,要求邮寄或下次面试携带。本所可协助准备。
- 撤回申请:有时因英语或居住等要求不符,官员询问是否撤回。在与律师商量之前,不要同意。
- 暂不能决定:USCIS有面试后120天作决定。逾期可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听证,法院可裁决或发回USCIS。[182]
- 拒绝:会邮寄书面说明。拒绝通知须以叙述形式,清楚简明说明相关事实、适用法条和法律结论,并具体说明申请人有权接受决定或请求移民官听证。[183]
4.14 行政及司法复审
N-336:入籍程序决定听证申请(INA第336条)
收到拒绝通知后30天内,[184]可提交N-336请求听证。
及时申请后,USCIS将在合理期间、最迟180天内安排复审。由不同于原审理或决定者、级别相同或更高的官员负责。[185]
复审官可审查申请、询问申请人,维持或全部、部分重新决定;可审查行政记录及USCIS档案报告,接收新证据或相关补充证言。根据问题复杂性及是否需进一步考查识字、公民知识等要求,可酌情进行全面重新听证或较非正式的复审,以合理、公正为准。[186]
重新开启或重新审议动议
另一选项是在拒绝后30天内提出重新开启或重新审议动议。[187]
两种动议目的和要求不同。重新开启须陈述新事实并有宣誓书或文件支持,8 C.F.R. § 103.5。证据须真正新出现,即此前不可取得、发现或提交。INS 2012 WL 9161699。行政决定强调,自利信函或本可早先提交的证据不满足标准。
重新审议须说明理由并援引相关先例,证明错误适用法律或机构政策;还须依据原决定时已有证据证明决定错误。8 C.F.R. § 103.5。
选择N-336或动议时考虑:
- 审查范围:N-336重新审理;重新开启须新事实;重新审议不能加入新证据。
- 听证:N-336包括听证;动议仅书面审理。
- 联邦法院途径:如下所述,通常须先提交N-336再寻求地区法院复审。
司法复审
面试后120天未决定,可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程序,请求法院而非USCIS裁决。INA § 336(b);8 U.S.C. § 1447(b)。
地区法院有权重新审理入籍拒绝决定。INA §§ 310(c),336;8 U.S.C. § 1421(c)。须先提交N-336用尽行政救济,8 C.F.R. § 336.9(d)。应在DHS拒绝后120天内请求复审,8 C.F.R. § 336.9(b)。法院独立认定事实,并应申请人请求重新听证。依Fed. R. Civ. P. 81(a)(3),适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4.15 入籍宣誓仪式和入籍证
只有在仪式上宣誓效忠后,才成为公民。
安排仪式
USCIS称,建议批准后通常45天内安排宣誓。[188]
通常邮寄N-445通知时间地点,由移民官或法院主持。[189]
某些案件面试当日或次日举行,[190]疫情期间常见。例如华盛顿办公室对军人、319(b)及多数重考案件安排当日或次日仪式。[191]截至2019年,西雅图办公室对可批准的多数申请人在面试当天宣誓。
改期和加急
- 改期:请尽早告知本所。如多次缺席且未向USCIS说明正当理由,会启动拒绝程序,可能须重新申请。
- 加急:严重或人道理由可申请,例如本人或家属重病、高龄、紧急海外旅行。可向本所询问向法院或地方USCIS主管提交书面申请。
持续符合资格
通过面试后直到宣誓,仍须保持资格。期间任何导致不合格的行为都会阻止宣誓。
N-445背面问卷询问面试后活动,多数来自N-400。任何“是”会引起进一步询问,问题解决前不能宣誓。如存在问题,会从名单移除并书面告知,给予15天回应;复核后仍合格则批准并重新安排。
仪式流程
宣誓程序如下:
- 地点:常在联邦或州法院,也可能在USCIS办公室、大学、音乐厅或公共场所。须在美国境内,[192]美军成员、配偶及某些遗属例外。[193]
- 着装:穿符合仪式重要性的适当服装。
- 携带:填妥N-445(当天宣誓未寄送者除外)、所有I-551永久居民卡、回美证或难民旅行证。
- 亲友:可携带亲友,除非通知限制人数。
- 到达时间:务必准时。
- 签到:交N-445并登记宣誓资格。官员要求在入籍证签名以确认身份并使证书生效。签名须与证书姓名一致,不用首字母缩写。仔细检查错误并立即报告,当场更正比事后容易。
- 宣誓:官员要求站立,可能分段领读并要求重复,或要求说“I do”表示接受。
- 致辞或视频:法院或USCIS官员常介绍公民权利义务、选民登记、护照、亲属移民和证书保管,可能播放励志视频。[194]
- 发放入籍证书:仪式结束时,将按姓名或座位排次向新公民发放证书。
- 如申请更名,应附法院命令副本,办理新姓名驾照或护照时需要。缺失时请询问官员如何取得。
- 319(b)快速入籍证将显示您居住于办理办公室所在城市。
- 收到证书立即核查并报告错误,官员会说明更正办法。
5. 美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仪式完成后立即取得公民权利并承担义务,包括:
5.1 登记投票
邮寄选民登记表,或向认证登记人员登记,常可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
5.2 申请美国护照
交回绿卡后,美国护照是证明身份和国籍的重要文件。
可用入籍证证明公民身份申请护照。信息见国家护照信息中心网站[195]或致电1-877-487-2778。
急需护照者参阅护照加急信息。
5.3 持美国护照出入境
美国公民须持美国护照出入境,[196]军人、邮轮旅客等少数例外。[197]
5.4 用美国护照申请外国签证
出国可能需在美国护照上取得外国签证。例如中国公民在美入籍通常自动丧失中国国籍,[198]赴华需中国签证。持签证返华后,公安出入境部门签发居留许可前通常要求注销户口。
5.5 为家属申请永久居留
美国公民可为直系家属申请移民,
优先程度高于永久居民亲属。入籍仪式前即可联系本所准备。
5.6 更名后更新证件
应更新旧证件和个人账户。可先取得新姓名驾照或州身份证,再更新银行、信用卡、工作记录等。
5.7 更新社会保障记录
仪式后至少等待十天,再到社会保障机构更新。准备入籍证或美国护照,以及第二种身份证件如驾照。事先或现场填SS-5,新卡将寄至所填地址。
记录准确很重要,SSN用于工作、领取福利和政府服务。雇主可通过DHS的E-Verify核实就业资格,未更新可能影响核验。查询办公室可拨1-800-772-1213或访问www.ssa.gov。
5.8 为子女取得公民证
您入籍当天未满18岁的永久居民子女,可能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可向国务院申请护照,或向USCIS提交N-600取得公民证作为证明。详情联系本所。
5.9 保管入籍证
放在家中安全处或银行保管箱。不要折叠,以免日后难以阅读;仅在必要时携带。
5.10 补发或更换证书
遗失、损坏或毁损时,请联系本所协助补发。
入籍后更名,请联系本所协助以新姓名更换证书。
5.11 撤销入籍
撤销入籍很少见。通常涉及对资格或品行撒谎,可能发生在申请、面试或仪式中。
撤销后入籍证作废,效力追溯至发证日。因您的入籍而取得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也可能失去身份。
收到撤销通知时,请尽快联系本所。
5.12 丧失国籍
美国国籍不易丧失,但归化和出生公民都可能通过自愿放弃性质的行为自动丧失。须证明自愿并有放弃国籍的意图,且言语与
行为均有相应证据。
下列行为如自愿且意图放弃国籍,可能导致丧失。但法律复杂,有例外,尤其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除最后两项外,在美国或属地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须在其他地方定居后才生效。
- 18岁后申请归化他国。
- 18岁后向他国宣誓效忠。
- 加入与美国交战或敌对国家的军队。
- 成为他国军官。
- 18岁后在已归化的他国政府任职。
- 在他国政府任职,且任职要求效忠该国。
- 在外国美国外交或领事官面前正式放弃美国国籍。
- 美国处于战争时,在获授权官员面前书面正式放弃,并获司法部长批准。
- 被判对美国叛国或企图以武力推翻美国政府。
5.13 其他权利义务
- 申请要求美国公民身份的联邦工作的权利
- 竞选公职的权利
- 被召唤时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6. 结语
如有相关问题或疑虑,欢迎联系本所。
附录A:N-652入籍面试结果示例

附录B:N-445入籍宣誓仪式通知示例


附录C:入籍证示例

脚注
- 其他取得国籍方式,包括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取得国籍,见Gary Chodorow,《公民身份速查》(2012年12月22日)。↑
- 参见INA第310–348条。↑
- INA § 334(b). ↑
- INA §§ 316(a), 318. ↑
- Matter of Longstaff,716 F.2d 1439 (5th Cir.1983),最高法院拒绝复审,467 U.S.1219 (1984)。↑
- Spyropoulos v. Immigration & Naturalization Service, 590 F.2d 1 (1st Cir. 1978) ↑
- 12 USCIS-PM D.2. ↑
- 12 USCIS-PM D.2;USCIS政策通告《入籍的合法获准永久居留要求》(PA-2024-28)(2024年11月14日)。参见Azumah v. USCIS,107 F.4th 272 (4th Cir.2024)。↑
- INA第316(a)条(着重号为后加)。↑
- INA第101(a)(33)条;参见8 C.F.R. §316.5(a)(相似法规定义);12 USCIS-PM D.3(A)。↑
- 参见《Immigration Law and Procedure》§95.02(3)(2019)。↑
- INA第319(a)条从提交N-400前计算三年,而8 C.F.R. §319.1(a)(3)从审查日期前计算。USCIS承认,与法律冲突的法规无效。见12 USCIS-PM G.3(B)。↑
- 8 C.F.R. § 319.1(b)(1). ↑
- 8 C.F.R. § 319.1(b)(2). ↑
- 12 USCIS-PM G(2)(D). ↑
- INA §319(a). ↑
- INA第319(b)(1)条。此类永久居民也免实际停留及州或辖区居住要求。8 C.F.R. §319.2(a)(6)。↑
- INA § 319(e); 12 USCIS-PM I.9. ↑
- INA §334(a). ↑
- 8 C.F.R. § 310.2. ↑
- 8 C.F.R. §334.2(b);但参见§310.2,表述为三个月。↑
- 面试时仍须证明婚姻依缔结地法律成立、未被司法撤销或终止、不是为取得移民入境而缔结,且没有为构成入境基础的移民或未婚夫(妻)签证申请支付费用或其他对价。↑
- USCIS檀香山,《长期驻海外美国公民配偶入籍常见问题:檀香山程序》(2004年5月10日),http://tokyo.usembassy.gov/pdfs/wwwf319b.pdf。↑
- INA第101(a)(20)条:“合法获准永久居留”指依据移民法,合法获授以移民身份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权利,且该身份未改变。↑
- INA第212(a)(7)(A)(i)(I)条允许返美居民持回美证或其他有效入境文件入境。回美证及SB-1返美居民签证仅对暂时海外旅行后返美有效。INA第223(a)(2)条;22 C.F.R.42.22。严格而言,I-551绿卡不是入境文件,但暂时离境不足一年返美者获豁免文件要求。8 C.F.R.§211.1(a);另见INA §§101(a)(27)(A),211(b)。↑
- Chavez-Ramirez v. INS,792 F.2d 932,936–937 (9th Cir.1986)(内部脚注略)。↑
- Lateef v. Holder,683 F.3d 275,280 (6th Cir.2012);Karimjanaki v. Holder,579 F.3d 710,715 (6th Cir.2009);In re Duarte,18 I.&N.Dec.329,332 n.3 (BIA1982):“永久居民身份可因有意或无意放弃而丧失。”↑
- Aleem v. Perryman,114 F.3d 672,677 (7th Cir.1977),引United States ex rel. Alther v. McCandless,46 F.2d 288 (3d Cir.1931)。↑
- Angeles, v. District Director, INS, 729 F. Supp. 479, 484 (D. Md. 1990). ↑
- Alvarez v. District Director, 539 F.2d 1220, 1225 (9th Cir. 1976). ↑
- Matter of Kane,15 I.&N.Dec.258 (BIA1975)。1991年INS曾拟修订回美证资格中暂时旅行的判断,认为原标准裁量范围过广(56 Fed.Reg.61201,1991年12月2日)且抽象(59 Fed.Reg.1455,1994年1月11日),希望改看离境时长。拟议规则仅在成为永久居民以来或最近五年、取较短者,累计海外超过四年时拒绝回美证;不符合者仍可持I-551暂时旅行。最终未采纳的唯一理由是某些居民无法取得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不给回美证使其无法出国并不公平。因此,某些案件可主张,按拟议规则本可获回美证者应视为仅暂时在海外。↑
- Katebi v. Ashcroft, 396 F.3d 463, 466-467 (1st Cir. 2005). ↑
- INA § 316(b); 8 C.F.R. § 316.5(c)(1)(ii). ↑
- INA第316(b)条。USCIS将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解释为超过181天、不足365天。12 USCIS-PM D.3(C)(1)。↑
- 另见12 USCIS-PM D.3(C)(1)。↑
- Ali v. Holder, No. 11-CV-6122 CJS, 2012 WL 1014834, at *2 (W.D.N.Y. Mar. 22, 2012). ↑
- 包括直系家属住在申请人海外自有房屋等情形,导致美国居住中断。Ali v. Holder,No.11-CV-6122 CJS,2012 WL1014834,*2 (W.D.N.Y.2012年3月22日)。↑
- Li v. Chertoff, 490 F.Supp.2d 130, 133 (D. Mass 2007). ↑
- 但参见同上,认为加拿大居留身份无关。↑
- Id. ↑
- 12 USCIS-PM D.3(C). ↑
- AFM ch. 74.2(b)(10)(B). ↑
- INA第101(a)(33)条;参见8 C.F.R.§316.5(a)。↑
- McElhaney v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2010 WL 4365819 (D. Conn. 2010) ↑
- 1952年法第316条在部分方面放宽旧法:申请入籍者只有在海外停留达到六个月后,才开始危及申请前所需的五年连续居住。Rosenberg v. Fleuti,374 U.S.449,459 (1963)。↑
- 这是“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解释原则。Charles Gordon等《Immigration Law and Procedure》卷7,§95.02[4][a](2004),认为六个月或以下离境不影响连续居住;虽未明文提及,但关于六个月和一年离境的明确规定显示其获允许。参见Dhillon v. Regents of the Univ. of Calif.,OCAHO No.92B00097(1993年3月10日)。另见Daniel Levy《U.S. Citizenship and Naturalization Handbook》§7.5(2008年9月),认为法律隐含不足六个月离境对五年连续居住无关。“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亦似适用:第101(a)(33)条一般居住定义,不应修改第316(b)条连续居住的特别定义。↑
- 8 C.F.R. § 316.5(c)(1)(ii). ↑
- USCIS政策通告《连续居住中断对入籍资格的影响》(2020年2月26日),修订12 USCIS-PM D.3。↑
- 12 USCIS-PM D.3(C). ↑
- 12 USCIS PM D.3(C)(1). ↑
- 参见IRS第519号出版物《外国人美国税务指南》。↑
- 8 C.F.R.§316.5(c)(2):合法永久居民申请人自愿主张非居民外国人身份,或未报联邦、州所得税,会产生已放弃永久居民权利的可反驳推定。9 FAM42.22 N1.3(2001年5月17日)。↑
- Matter of Guiot,14 I.&N.393,395 (1973):明知与永久居民身份不一致,却在联邦税务中主张非居民身份,可作为判断意图的因素。↑
- 8 C.F.R. § 316.5(c)(2); INS Interp. 318.4. ↑
- Matter of Rivens,25 I.&N.Dec.623 (BIA2011)。参见Singh v. Reno,113 F.3d1152 (9th Cir.1997),引Woodby v. INS,385 U.S.276,277 (1966);Matter of Huang,19 I.&N.Dec.749,754 (BIA1988)。↑
- INS总法律顾问David A. Martin备忘录《非居民税表对永久居民身份的影响》,HQ70/11-P,70/33-P(1996年5月7日),载73 Interpreter Releases929,948–50(1996年7月15日);USCIS政策手册12卷D部分第3章“连续居住”。另见Gary Endelman、Cyrus Mehta《全球经济中如何保留永久居民身份》,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Handbook581(2008–2009)。↑
- 中美确有生效税收协定。IRS,中国税收协定文件(2014年7月28日查阅)。↑
- IRS2555表说明(2015):是否真实居住海外,取决于停留时长和性质的意图,言语与行为均可证明;冲突时行为更有分量。为确定、暂时目的出国并完成后返美,通常不是真实居民;若需长期无限期停留并在海外安家,则可能是。另见IRS第54号《海外美国公民及居民税务指南》第14–15页(2015),依个案意图、旅行目的、停留性质和时长判断。↑
- Gary Endelman,《连续居住中断之谜:入籍中的真正含义》(2012年7月19日),http://blog.fosterquan.com/2012/07/19/the-enigma-of-disruption-what-continuity-of-residence-in-naturalization-really-means/。↑
- Frieda Garcia等《我离开了旧金山的家:海外永久居民问题》,Immigration Practice Pointers(AILA2013–14),引Dawson v. Commissioner,59 Tax Court264,268 (1972),真实居住主要是事实问题;及财政部法规§1.871-2(b),区分短期停留者与居民。↑
- AFM 74.2(g)(9)(B). ↑
- 13 INS解释316.1(b)(2)(iii),引于Daniel Levy《U.S. Citizenship and Naturalization Handbook》§7.4(2016–2017)。↑
- 与回美证一样,N-470可作为离境永久居民未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初步证据。参见9 Foreign Affairs Manual N9 to 8 CFR §42.22:如果允许在N-470获批后把境外时间计入入籍居住期限,却把同一境外时间视为中断维持永久居民身份所需的居住,便相互矛盾。因此,符合N-470条件可作为有权以返美居民身份入境的初步证据。Matter of John, 17 I&N Dec. 534 (RC 1980)同样指出这种矛盾,并认定即使未实际提交N-470,符合其批准条件的人也未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不过,本所仍可能建议同时申请回美证,因为只有回美证可以作为离开美国一年或以上的永久居民的旅行证件。↑
- 中央情报局雇员可在提交入籍申请之前的任何时候完成这一年不间断的实际在美停留。↑
- INA §316(a). ↑
- INA §316(c)、317(3)。根据这些规定,宗教工作者以及受雇于美国政府或与其签约的人员在境外的时间,可计入入籍所要求的实际在美停留时间。↑
- INA § 316(a); 8 C.F.R. § 316.2. ↑
- INA § 334(a); 8 C.F.R. § 334.2(b). ↑
- 如根据任何时期至少一年光荣服役申请入籍(INA §328),且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六个月内提交N-400,则不受州内居住要求限制,但存在例外。如根据敌对行动期间的服役申请(INA §329),则无州内居住要求。↑
- 在家庭住所所在州或辖区以外就学的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申请;如果提交申请时及整个入籍过程中均在经济上依赖父母,也可在家庭住所所在地申请。8 C.F.R. §316.5(b)(2);USCIS M-476,第24页。国税局判断子女是否为税务上的受抚养人的规则,可作为判断入籍中的经济依赖关系的参考。↑
- 8 C.F.R. §316.5(b)(4)规定:如申请人声称在多个州居住,应以其过去及目前提交年度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时所用的所在地确定本部分所称的居住地。↑
- 8 C.F.R. §316.5(b)(5)规定:(5)离境不足一年期间的居住。(i)申请人在任何不足一年的离境期间,其居住地仍为出国时最后居住的州或移民局辖区。(ii)返回美国后,如回到原居住州或辖区,自首次在该处建立居住起满三个月(包括离境期间),即符合§316.2(a)(5)的州内连续居住要求。如在其他州或辖区建立居住,则须在新居住地住满三个月才有资格入籍。↑
- USCIS政策手册12 USCIS-PM D.7技术更新:《澄清入籍申请中的在美居住意图》(2017年1月5日)。↑
- 12 USCIS-PM F.4. ↑
- 8 C.F.R. § 316.10(b)(2). ↑
- INA § 101(f)(6). ↑
- Matter of L-D-E-, 8 I. & N. Dec. 399 (BIA 1959);Matter of Ngan, 10 I. & N. Dec. 725 (BIA 1964):调查发现有理由怀疑当事人的美国公民身份后取得的口头宣誓陈述,属于§101(f)(6)所称的证词;因为它是口头而非书面陈述,不受Sharaiha v. Hoy所述限制。↑
- Matter of Healey and Goodchild, 17 I. & N. Dec. 22 (BIA 1979). ↑
- 8 C.F.R. § 316.10(b)(2)(vi). Linawag v. I.N.S., 872 F.2d 685, 689 (5th Cir. 1989). ↑
- Kungys v. U.S., 485 U.S. 759, 780, 108 S. Ct. 1537, 99 L. Ed. 2d 839 (1988). ↑
- 8 C.F.R. §316.10(b)(3)。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官员还须考虑可予权衡的良好品德证据。12 USCIS-PM F.5(L)(2)。↑
- 12 USCIS-PM F.5(K), (L). ↑
- 12 USCIS-PM F.5(L)(3). ↑
- INA § 101(f). ↑
- 12 USCIS-PM F.5(K) ↑
- USCIS政策备忘录:《恢复对入籍申请外国人的严格、整体和全面的良好品德评估标准》(PM-602-0188,2025年8月15日)。↑
- USCIS政策备忘录:《恢复对入籍申请外国人的严格、整体和全面的良好品德评估标准》(PM-602-0188,2025年8月15日)。↑
- 12 USCIS-PM F.5(L)(2). Matter of Gantus-Bobadilla, 13 I&N Dec. 777 (BIA 1971). ↑
- 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官员还须考虑可予权衡的良好品德证据。12 USCIS-PM F.5(L)(2)。↑
- USCIS政策备忘录:《恢复对入籍申请外国人的严格、整体和全面的良好品德评估标准》(PM-602-0188,2025年8月15日)。↑
- USCIS政策备忘录:《恢复对入籍申请外国人的严格、整体和全面的良好品德评估标准》(PM-602-0188,2025年8月15日)。↑
- USCIS政策备忘录:《恢复对入籍申请外国人的严格、整体和全面的良好品德评估标准》(PM-602-0188,2025年8月15日)。↑
- 8 CFR §316.10(a)(2);12 USCIS-PM F.2(B)。参见INA §316(e)。↑
- 50 U.S.C. §1302。另见12 USCIS-PM D.7(B)(3)。↑
- USCIS M-476《入籍指南》,第37页。↑
- INA § 212(b)(2). ↑
- INA § 212(b)(2). ↑
- 8 C.F.R. § 312.2(c)(1). ↑
- 90 Fed. Reg. 45050,关于实施2025年入籍公民知识考试的通知。↑
- INA §312(b)(1); 8 C.F.R. §312.1(b)(3); 8 C.F.R. §312.2(b)(1); 62 FR 12915, 12923 (Mar. 19, 1997); AFM at 72.2(d)(5); AFM 74.3. ↑
- Policy Memorandum No. 47, Pearson, Ex. Assoc. Comm., Field Operations (HQ 70/33-P) (Apr. 7, 1999), reprinted in 76 No. 17 Interpreter Releases 677, 693–711 (May 3, 1999), published on AILA InfoNet at Doc. No. 99041420. ↑
- 8 C.F.R. §312.2(b)(2). ↑
- INA §337(a);AFM 72.2(d)(5)(H);Galvez-Letona v. Kirkpatrick, 54 F.Supp.2d 1218 (D. Utah 1999);移民局总法律顾问Cooper备忘录(2002年3月13日),转载于80 No.16 Interpreter Releases 570,592–96(2003年4月21日),AILA InfoNet文件03060641。1973年《康复法》适用;残障人士可由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处理宣誓事宜。↑
- Memo, Yates, Acting Assoc. Director, BUSCIS, HQISD 70/33 (June 30, 2003), published on AILA InfoNet at Doc. No. 03071544. ↑
- AFM at 74.3(d)(1). ↑
- Policy Memorandum, USCIS, PM-602-0019 (Dec. 14, 2010) (Interim), published on AILA InfoNet at Doc. No. 10122333. ↑
- AFM at 74.3(d)(2)(A). ↑
- AFM at 74.3(d)(2)(B). ↑
- AFM at 74.3(d)(2)(C). ↑
- Id. ↑
- Id. ↑
- ↑
- USCIS M-476《入籍指南》,第28页。↑
- INA § 316(a). ↑
- 8 C.F.R. § 316.11(a). ↑
- 8 C.F.R. § 316.11(b). ↑
- 参见INA §337及8 C.F.R. §337.1。↑
- Id. ↑
- Id. ↑
- INA §313(a)适用于以下人员:(2)为下列组织成员或与之有关联者:(A)美国共产党;(B)美国其他极权政党;(C)共产主义政治协会;(D)美国任何州、外国或外国政治或地理分区的共产党或其他极权政党;(E)上述协会或政党的任何部门、附属机构、分支、关联机构或分部;或(F)上述组织的直接前身或继承者,不论过去、现在或将来使用何种名称。但如果外国人证明,其在加入或与该组织建立关联时,以及此后至该组织登记或须登记之日前,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该组织是共产主义外围组织,则属例外。(3)虽不属于本条其他规定,但鼓吹世界共产主义的经济、国际和政府学说,或在美国建立极权独裁制度者;或者为鼓吹上述主张的组织成员或与其有关联者,无论该组织通过自身言论,还是通过其发行、出版、授权、许可、同意或出资的书面或印刷出版物宣传这些主张。……(5)撰写、出版、安排撰写或出版,明知而传播、分发、印刷、展示,明知而安排传播、分发、印刷、出版、展示,或明知而为传播、出版、分发或展示目的持有书面或印刷材料,鼓吹或教导反对一切有组织的政府,或鼓吹……(E)世界共产主义的经济、国际和政府学说或在美国建立极权独裁制度者。(6)为撰写、传播、分发、印刷、出版、展示、安排上述行为,或为传播、分发、出版、发行或展示目的持有第(5)项所述材料的组织成员或与其有关联者。↑
- “关联”(affiliation)的定义见8 C.F.R. §313.1。↑
- “鼓吹”(advocate)的定义见8 C.F.R. §313.1。↑
- “世界共产主义”的定义见8 C.F.R. §313.1。↑
- “极权独裁制度”的定义见8 C.F.R. §313.1。↑
- INS Interpretations § 313.2(d)(1). ↑
- INA § 313(c). ↑
- INA § 313(d); 8 C.F.R. § 313.1(b). ↑
- 8 C.F.R. § 313.1(b)(2). ↑
- 8 C.F.R. § 313.3(d)(1)(i). ↑
- 8 C.F.R. §313.3(d)(1)(i);USCIS政策手册D部分第7章(D)(2)。参见Grzymala-Siedlecki v. United States,285 F.2d 836 (5th Cir.1961):无争议证词表明,申请人不接受高等教育便无谋生机会,因此高等教育属于生活必需。↑
- 8 C.F.R. § 313.3(d)(2). ↑
- 8 C.F.R. § 313.3(d)(2)(i). ↑
- INS Interpretations 313.2(d)(3). ↑
- In re Petition for Naturalization Pruna, 286 F. Supp. 861 (D.P.R. 1968). See INS Interpretations 313.2(c). ↑
- 12 USCIS-PM D.7(D)(2). ↑
- INA § 313(e). ↑
- 8 C.F.R. § 313.4. ↑
- USCIS,《N-400入籍申请》(2024年6月11日),https://www.uscis.gov/n-400。↑
- 12 USCIS-PM I.5(B). ↑
- 12 USCIS-PM I.5(B). ↑
- M-476《入籍指南》,第33页(2016年11月)。参见USCIS公众参与部门致相关人士的电子邮件《提交N-400入籍申请的更新》(2016年9月22日):除居住在境外的申请人外,不再要求照片。↑
- USCIS华盛顿办事处面试通知(2016年),作者存档。↑
- USCIS,N-400入籍申请的直接提交地址(2022年3月1日)。参见8 C.F.R. §§316.4(a)、319.11(a):应按照表格说明提交申请。↑
- USCIS,N-476《入籍指南》,第34页(2016年11月)。另见USCIS《N-400入籍申请的直接提交地址》(2022年3月1日),https://www.uscis.gov/forms/all-forms/direct-filing-addresses-for-form-n-400-application-for-naturalization;该页面未说明境外居住申请人应向何处提交。↑
- USCIS,《集中收件中心处理问答》(2013年9月11日),http://www.uscis.gov/about-us/directorates-and-program-offices/lockbox-intake/lockbox-intake-processing-questions-and-answers。↑
- 12 USCIS-PM B.2(B)(1). ↑
- 8 C.F.R. §103.2(e)(2)。参见USCIS公众参与部门致相关人士的电子邮件《提交N-400入籍申请的更新》(2016年9月22日):居住在美国的申请人现在均须预约采集生物信息,即使超过75岁。↑
- CSC & AILA Liaison Meeting Agenda (Nov. 19, 2008), AILA Infonet Doc. No. 08112165. ↑
- 12 USCIS-PM B.2(B)(1). ↑
- N-400说明第4页(2024年4月1日)指出,目前在境外的申请人将收到USCIS通知,要求联系美国大使馆、领事馆或境外USCIS办事处预约。同上第5页:居住在境外、根据INA §319(b)申请并希望在美国采集生物信息者,须提供美国地址;USCIS将向该地址寄送预约时间和地点通知。参见8 C.F.R. §103.16(b):须提供生物信息的境外居民必须到国土安全部指定地点,接受电子或非电子方式的信息采集。8 C.F.R. §103.17(a)规定,国土安全部在指定境外采集点采集生物信息收取费用。1 USCIS-PM C.2(A)脚注1说明,可由境外USCIS官员、美国使领馆领事官员或境外美国军事设施采集指纹。另见76 Fed. Reg. 53763(2011年8月29日),删除了8 C.F.R. §103.2(e)(3)和(e)(4)(2);原规定要求境外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附完整FD-258指纹卡,且无需缴纳生物信息费。另见1 USCIS-PM C.2(A):USCIS可为境外申请人安排在境外USCIS办事处、美国使领馆或境外美国军事设施采集生物信息。↑
- USCIS,中国——USCIS北京办事处(2020年12月30日)。↑
- 9 FAM 602.2-2(A)(2)(b)(2). ↑
- INA §335(a),参见USCIS政策备忘录《恢复对入籍申请外国人的个人调查》(INA335(a);PM-602-0189,2025年8月22日)。↑
- USCIS政策备忘录《恢复对入籍申请外国人的个人调查》(INA335(a);PM-602-0189,2025年8月22日)。↑
- 12 USCIS-PM K.3;AFM 51.4(a):所有USCIS文件均须使用当事人的完整法定姓名签发。↑
- N-400说明第5页(2016年3月26日);12 USCIS-PM K.3。↑
- 1 USCIS-PM E.5(A)(1). ↑
- 1 USCIS-PM E.5(A)(1). ↑
- Tyrone Jones,将婚前姓氏改为中间名(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8日)。↑
- California Family Code § 306.5. ↑
- Mass. Gen. L. c.46, §1D. ↑
- 1 USCIS-PM E.5(A)(1). ↑
- 1 USCIS-PM E.5(A)(1). ↑
- 8 C.F.R. §§ 338.2, 339.1. ↑
- USCIS,《入籍程序常见问题》(2023年10月25日),https://www.uscis.gov/citizenship/learn-about-citizenship/commonly-asked-questions-about-the-naturalization-process。↑
- 12 USCIS-PM I.5(C). ↑
- 8 C.F.R. § 335.9 12(a). ↑
- 8 C.F.R. § 335.9 12(b). See also 12 USCIS-PM B.3(B)(2), 12 USCIS-PM D.6(A). ↑
- AFM 15.1(b)(2)。此外,律师如因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法院或USCIS预约时间冲突)不能出席面试,可申请改期。同上。另见M-476《入籍指南》,第10、36页(2016年4月)。↑
- 8 C.F.R. § 335.6(a). ↑
- AFM 15.1(b)(2). ↑
- Id. ↑
- 8 C.F.R. §335.6(a)。如案件被行政结案,除非您在一年内请求重新面试,否则案件将被驳回,不再另行通知。8 C.F.R. §335.6(b)、(c)。参见M-476《入籍指南》,第10页(2016年4月)。↑
- 如申请被拒,可能可以提交重新审理动议。↑
- M-476《入籍指南》,第10页(2016年4月)。↑
- AFM ch. 15.8. ↑
- AFM ch. 15.4(e), 15.8. ↑
- AFM ch.15.3(b). ↑
- AFM chs. 12.4, 15.4(c). ↑
- 1 USCIS-PM E.11;AILA文件18011631(应AILA的信息自由法申请公开)。↑
- 1 USCIS-PM A.6(A)。另见1 USCIS-PM A.10(举报失职或其他不当行为)。↑
- INA § 336(b); 8 C.F.R. § 335.3(a); 12 USCIS-PM B.4; AFM chs. 72.3(f)(3), (k). ↑
- 8 C.F.R. § 336.1(b). ↑
- N-336表格说明:《根据第336条请求就入籍程序决定举行听证》(2016年12月23日)。↑
- 8 C.F.R. § 336.2(b). ↑
- 8 C.F.R. § 336.2(b). ↑
- 8 C.F.R. § 103.5. ↑
- Https://egov.uscis.gov/cris/Dashboard/CaseStatus/BucketDescriptions.do#6. ↑
- See 8 C.F.R. § 310.3. ↑
- USCIS M-476《入籍指南》,第38页(2016年11月修订)。↑
- USCIS,《华盛顿特区——华盛顿办事处》(2012年3月1日),http://www.uscis.gov/about-us/find-uscis-office/field-offices/washington-dc-washington-field-office。↑
- 8 C.F.R. § 337.2(a). ↑
- INA § 332A. ↑
- USCIS,入籍仪式(2022年6月9日)。↑
- Http://travel.state.gov/passport/passport_173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1月7日)。↑
- INA § 215(b); 22 C.F.R. § 53.1; 7 FAM 085. ↑
- 22 C.F.R. § 53.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8号令公布施行。见https://lawandborder.com/prc-nationalit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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