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的出入境管理法:针对难民办法

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7月30日颁布一项新的出入境管理法。第一次将针对难民的办法加入到国内的法律条例中。

第四十五条.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这项条例非常重要。这是第一次中国法律表示其在1951年的难民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的义务。根据新的条例,难民申请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依旧在中国境内停留。

事实上,仍需拭目以待看中国如何实施这项条例。过去,中国有几次拒绝联合国难民署和国际救援组织接近那些想要在中国避难的人。联合国难民署就在上周对缅甸克钦人难民寻求在中国避难的事件上重复了这项控诉。人权观察组织报道其中有一些人已经被中国政府非法遣送回国。

在长达17年的停火状态崩溃后,从2011年6月克钦独立武装士兵一直与缅甸政府部队在克钦州的边境两军交火。约有1万左右的缅甸人进入到中国的云南省避难营或其他庇护区。

中国日报报道公安部和民政局将监察并为寻求避难者提供服务。

难民公约上对难民一词的合法定义是,个人因为事实迫害或“由于有根据的害怕被迫害”逃离他/她的国家,并不愿再回到他/她的国家。事实上或受威胁的迫害必须是由于以下几种境地:种族、宗教、国际、一个特殊社会组织的成员或政治见解。

中国是仅有的几个亚洲国家中签署难民公约的国家。公约中的签署方有义务遵守“不驳回”的原则,意思是“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放逐或送回(“驳回”)难民到他生命或自由可能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事实上,签署公约的国家应该让个人自己决定是否其原意作为难民回到他/她的国家,并且应该使联合国难民署可以获得避难寻求人的信息。

中国政府看到难民,譬如由于潜在的地区稳定性的威胁来自北朝鲜的难民。北京担心给友好临国的公民发放难民身份会让人觉得是对这些政府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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