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是《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摘要, 第55号(1990年5月15日),载于《中国法院法规》http://fgcx.bjcourt.gov.cn:4601/law?fn=chl341s663.txt&truetag=2&titles=&contents=&dbt=chl.
标题: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
发文字号:公字第55号
发文日期:1990年05月15日
施行日期:1990年05月15日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
为给曾在中国居住过的外国公民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证明,统一办证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1. 在中国居留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可以向最后居住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其在中国居留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外国人到公证处时,应当携带证明其身份、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的地点的证明材料。
1.1 曾在我国有关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其在华工作、学习过的单位或学校进行调查,由该单位或学校为申请人出具在该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
1. 2 曾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过、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该使、领馆或外国驻华机构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调查,由该公安机关为申请人出具在该使、领馆或外国驻华机构工作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给予的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申请人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对在驻华使、领馆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三、四。对在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公证书格式仍用附件一、二)。必要时,对于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机关还可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实。
2. 曾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享有豁免权的外交、领事人员及其家属申办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不予办理。如有被我国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制裁的领事人员,则可为其出具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格式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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