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601:共产党或极权政党成员及关联人员的不可入境豁免申请

1. 概述

本文讨论因曾为共产党、极权政党或相关组织成员或关联人员而不可入境美国的人,如何提交I-601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

《移民与国籍法》(INA)规定多种“不可入境”理由。[1] 不可入境者无法获得美国签证、获准进入美国或调整身份。因共产党、极权政党或相关组织成员身份或关联而不可入境的条款见INA第212(a)(3)(D)(i)条。[2]

INA也规定某些不可入境“豁免”。豁免是一种法律机制,使移民机关可免除某项不可入境理由,让原本无法获签、入境或调整身份的人获得相应批准。[3]

此类党派成员身份或关联的豁免规定于INA第212(a)(3)(D)(iv)条,内容如下:

近亲属例外。——司法部长[4]可酌情对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儿子、女儿、兄弟或姐妹,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儿子或女儿,基于人道主义、确保家庭团聚或其他公共利益,豁免第(i)项[不可入境条款]的适用,前提是该移民不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5]

豁免的门槛要求是:

  1. 申请人有合资格亲属,即美国公民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或永久居民配偶、子女。
  2. 豁免是“基于人道主义目的、确保家庭团聚,或……符合其他公共利益”。
  3. 申请人不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

满足门槛要求后,只有值得获得有利裁量决定的申请人才会获批。因为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批准符合条件者的豁免,而非必须批准。

根据判例,豁免要求应以“宽厚的方式”适用,[6]而非“狭隘地”适用。[7]

I-601提交至USCIS;如果申请人处于递解程序中,则提交至移民法庭。[8]

2. 合资格亲属

法律要求豁免申请人有以下合资格亲属之一:

  • 美国公民父母;[9]
  •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10]
  •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儿子或女儿;[11]
  • 美国公民兄弟姐妹。[12]

3. 人道主义目的、家庭团聚及公共利益

这些要求并非INA第212(a)(3)(D)(iv)条豁免所独有,也适用于其他不可入境豁免,例如:

  • 第207(c)(3)条:难民身份申请人;
  • 第209(c)条:申请身份调整的难民;
  • 第212(d)(11)条:因帮助家人偷渡而不可入境;
  • 第244(c)(2)(A)条:临时保护身份申请;
  • 第245(h)条:特殊移民青少年身份调整;
  • 第245A(d)(2)(B)(i)条:1982年1月1日前入境的部分人员的身份调整。

与许多豁免不同,此标准不要求证明合资格亲属将遭受“极端困难”,[13]而是较为宽松的标准。

3A. 人道主义目的

INA及相关法规未定义“人道主义目的”。但USCIS网站介绍了其“人道主义项目”。[14] 符合其中某一项目资格或处境类似的人,可以主张符合此豁免的人道主义要求:

  • 犯罪及虐待受害者:
    • 受虐配偶、子女及父母:被特定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亲属虐待的非公民,可依据《反对妇女暴力法》(VAWA)申请福利,无需施虐者知情、同意或参与。合资格家属也可能获得某些福利。
    • 其他犯罪受害者:某些犯罪受害非公民,如遭受精神或身体伤害、协助调查或起诉并满足其他要求,可获得U非移民身份。合资格家属也可能受益。
    • 强迫婚姻:因暴力、欺诈或胁迫,一方或双方没有或无法同意结婚的某些受害者,可获得移民救济或保障。
    • 人口贩运受害者:严重人口贩运受害非公民,如实际身在美国、协助执法或符合豁免或例外,并满足其他要求,可获得T非移民身份。合资格家属也可能受益。
    • 特殊移民青少年:SIJ为在美非公民儿童提供人道保护,这些儿童因虐待、疏忽照顾、遗弃或州法类似理由,需要州少年法院保护。
    • 女性生殖器残割:因非医疗原因部分或全部切除外生殖器,或造成其他生殖器损伤的某些受害者,可能符合移民救济条件。

  • 国际保护:
    • 难民及庇护者: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寻求免受过去或未来迫害的非公民。
    • 临时保护身份:对无法安全返回本国的非公民,部长可因持续武装冲突(如内战)、环境灾害(如地震或飓风)、疫情或其他特殊临时情况,将该国列入TPS。
    • 延迟强制离境:拜登政府宣布,部分实际身在美国的人不会被递解至香港、黎巴嫩或利比里亚。
  • 人道主义假释:赴美接受治疗、担任器官捐献者;因在美国境外的年龄、残障或其他脆弱处境;照顾在美重病或临终亲属;或获得免受针对性、个别化伤害的保护。[15]
  • 部分未满14岁时获准假释入境的阿富汗人。
  • 童年抵美者暂缓遣返:部分16岁前赴美、且自2012年起居住在美国的人。

3B. 确保家庭团聚

家庭团聚是美国移民制度的根本目标。

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16]是现代美国移民法的基础,将促进美国公民与亲属团聚确立为核心原则。

INA“基于延续美国鼓励家庭团聚这一悠久传统的愿望”。[17]

为什么家庭团聚如此重要?

家庭团聚不仅因政策本身的人道性质而符合国家利益,还促进公共秩序及国家福祉。从心理和社会层面看,与近亲团聚促进美国的健康与福祉。[18]

法院长期承认,维护家庭团聚是美国移民法的“主要目的”。[19]

在移民领域之外,最高法院也在Moore v. City of East Cleveland[20]中承认家庭团聚的重要性。该案的相对多数意见否定了一项将家庭限定为少数亲属类别的分区条例。法院将共同家庭生活的实质正当程序权利,从核心家庭扩展至大家庭。同案第506页。法院指出,家庭深植于美国历史传统,且“我们通过家庭灌输和传承许多最珍视的道德及文化价值”,因此受到宪法保护。[21]

可以从多方面主张豁免为“确保家庭团聚”所必需:若被拒,(1)申请人在国外、亲属留美,双方因分离而受苦;(2)亲属搬往国外与申请人同住,也会使双方遭受困难,包括亲属与在美家人分离,以及两人在国外可能面临导致分离的压力。例如经济问题是离婚的重要原因,[22]搬往国外可能加剧这些问题。

3C. 其他公共利益

对INA第212(a)(3)(D)(iv)条中“基于人道主义目的、确保家庭团聚,或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里的“公共利益”,权威解释很少。

关键措辞是“或……其他”。《剑桥词典》将“or otherwise”解释为“不同地,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抗议者被处决、监禁或以其他方式迫害”。[23]处决、监禁是迫害的例子。同样,该条中的人道主义和家庭团聚,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例子。

唯一尝试定义该法定用语的已发表判例是Matter of P-,19 I. & N. Dec. 823, 828(Comm’r 1988),该案仅引用词典定义:

“公共利益”通常指“公众或整个社区具有某种经济利益,或其法律权利或责任受到影响的利益”。《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06页(第5版,1979年)。判断公共利益并无固定规则,但为裁决豁免申请,我们采用上述定义。

该案申请人是一家公司董事,投资超过40万美元并雇用40人,且有类似工作经历。他也正在协商组建预计雇用1,000人、营收数亿美元的公司,并曾参与为慈善事业筹集超过200万美元。

相关概念见INA第204(b)(2)(B)(i)条:如符合“国家利益”,申请人可豁免劳工证要求取得职业移民资格。根据Matter of Dhanasar[24](a)拟从事工作须有实质价值及国家重要性;(b)申请人须证明具备教育、技能、经验、相关成功记录及未来活动计划。

另一相关概念见INA第212(d)(5)条,即为“重大公共利益”给予假释入境。例如:

  • 允许黑手党关联人员假释入境,在刑事诉讼中作证;[25]以及
  • 允许在初创企业运营中承担核心积极角色、持有重大股权的人假释入境,企业已吸引显著投资,并有快速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大潜力。[26]

4. 不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

申请人负有证明自己不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的责任。[27]

INA第212(a)(3)条列举若干安全及相关不可入境理由,包括共产党或极权政党及相关组织的成员或关联。其他理由包括:

  1. 间谍或破坏活动;
  2. 违反或规避禁止从美国出口货物、技术或敏感信息的法律;
  3. 恐怖活动;
  4. 国务卿有合理依据认为可能对美国外交政策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活动;
  5. 纳粹迫害、种族灭绝、酷刑或法外处决;以及
  6. “任何其他非法活动”。

入境从事“任何其他非法活动”即可导致不可入境,体现了安全及相关条款的广泛范围。

《USCIS政策手册》同样提供了“非穷尽”的考虑因素,例如:[28]

  1. 公共安全,包括犯罪史和帮派活动;
  2. 知识产权风险;
  3. 信息安全风险,包括虚假信息宣传;
  4. 选举安全风险;以及
  5. 公共卫生风险。

无需证明申请人积极反对共产党或极权政党。[29]

5. 裁量权

即使满足门槛,申请仍可酌情批准或拒绝。裁量分析审查个案所有相关具体事实和情况。[30]手册列有考虑因素,[31]但并非穷尽清单,官员可考虑任何相关事实。[32]

  1. 非公民是否符合所申请福利的资格;
  2. 申请人或受益人与在美亲属的联系及亲密程度;
  3. 不利决定造成的困难;
  4. 对社区的价值及服务;
  5. 在美国合法居住的时间、期间所持身份,以及开始居住时的年龄;
  6. 在美国军队服役;
  7. 就业经历;
  8. 在美财产或商业联系;
  9. 纳税记录;
  10. 相关不可入境理由的性质及背景、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符合豁免或其他救济资格。我认为,详细说明党派成员身份或关联的性质和背景至关重要,例如:
    • 为什么、何时加入?
    • 参与了哪些活动?
    • 因成员身份或关联获得什么利益?
    • 如何、为何、何时终止成员身份或关联?
    • 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或拒绝该党或组织的反民主政策及做法?
    • 是否对过去的成员身份、关联及相关行为承担责任并表示悔意[33],例如执行独生子女政策、举报他人的政治不当言论或参与审查?
  11. 近期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可能性;
  12. 尊重法治、品行良好和愿意承担家庭责任的证据,例如家人、朋友及负责任的社区代表的宣誓书;
  13. 美国及境外的犯罪史,以及是否已改过自新;
  14. 法院要求之外的社区服务;
  15. 是否存在尚未执行但行政上已最终确定的递解或排除令;
  16. 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顾虑;
  17. 单一严重犯罪或持续犯罪记录所体现的道德败坏或犯罪倾向,考虑其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及近期发生情况;
  18. 少年违法认定;
  19. 遵守移民法律的情况;
  20. 是否认可、宣传、支持或以其他方式拥护反美观点或恐怖组织观点,包括本人发布或涉及本人的社交媒体内容;涵盖支持或宣传反美意识形态或活动、反犹恐怖主义、反犹恐怖组织或反犹意识形态的组织,以及为推动组织目标而对他人实施身体骚扰的行为;
  21. 曾获准入境或假释者,其当时申请是否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2. 与USCIS或其他政府机构交涉时,是否曾欺诈或作虚假证言;
  23. 是否主要为规避移民法而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
  24. 其他反映个人品行的因素。

官员须综合全案记录,权衡所有正面及负面因素。[34]每项权重可因个案事实及其与其他因素的关系而不同。[35]应先分别考虑各因素,再整体评估。[36]

6. 豁免程序

6A. 何时及向何处提交

移民签证申请人

已申请移民签证者,须等领事官员以不可入境为由拒签后,方可提交豁免申请。[37]

将I-601寄至USCIS网站指定的Lockbox地址。[38]目前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处理时间见USCIS处理时间网页

与I-485同时提交

向USCIS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时,可将I-601一并寄至I-485指定地址。[39]通常同时审理,适用网站所列I-485处理时间。

I-485待决时

如果I-485已待决,包括收到要求提交I-601的补件通知(RFE)时,应将I-601寄至网站指定Lockbox。[40]收到收据后,将副本交给处理I-485的办公室。该办公室将一并审理I-601,按I-485处理时间或RFE答复后约60天处理。

向USCIS请求加急

可请求加急审理USCIS管辖的I-601。USCIS逐案考虑,通常要求证明文件。考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 企业或个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但紧急需要并非因未及时申请或答复补件而造成;
  • 紧急事件或紧急人道主义情况;
  • 经IRS认定的非营利组织提出旨在促进美国文化或社会利益的请求;
  • 政府利益,包括政府认定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而紧急的案件;以及
  • USCIS明显错误。

可致电USCIS联系中心、使用Ask Emma机器人,或在线账户查询表,解释待决案件为何需要加急,并须提交证明文件。[41]

向USCIS国际办公室提交

对于USCIS管辖案件,如果加急仍不足以应对紧迫情况,国际办公室可能接受I-601。申请人须居住在该办公室所在国家。[42]必须有要求“立即裁决”的“特殊且令人信服的情况”,例如:

  • 医疗紧急情况:申请人或合资格家属急需旅行,包括申请人或受益人怀孕,如等待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加急审理会给母婴造成医疗风险或极端困难。
  • 人身安全威胁:申请人或合资格家属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
  • 即将超龄:受益人将在几周内因年龄失去签证资格。
  • 收养儿童:申请人在当地收养儿童后急需离开该国。[43]

递解程序中

按照移民法官指示,向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提交I-601。[44]

6B. 提交哪些材料

  1. I-601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
  2. USCIS网站所列现行申请费;
  3. 如向Lockbox提交,附G-1145申请接收电子通知表;
  4. 说明为何应批准I-601的法律陈述;
  5. 申请人声明;
  6. 各合资格亲属身份及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据;
  7. 合资格亲属声明;
  8. 证明豁免符合人道主义、家庭团聚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证据;
  9. 证明不对美国安全构成威胁的证据,例如曾居住国家的警方记录;
  10. 支持有利裁量论点的证据,例如:
    • 健康:身心疾病所需持续或专门治疗、国外治疗的可及性及质量、预计疗程、慢性与急性或长期与短期照护,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协助。
    • 经济:未来就业能力、出售住房或企业的损失、终止专业执业、生活水平下降、弥补短期损失的能力、特殊需求儿童教育培训等额外费用,以及照护年迈患病父母等家属的费用。
    • 教育:失去高等教育机会、教育质量下降或选择受限、现有课程中断、被迫以外语或外国文化接受教育导致时间或薪资损失,以及特定领域培训或实习等特殊需求的可及性。
    • 中国、古巴、越南、委内瑞拉或其他国家的国情报告。
  11. 朋友、家人、雇主或社区成员支持上述论点的信函;
  12. 适当情况下,就健康或国情等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6C. 裁决

审理前,USCIS官员须核实申请人确属不可入境。适当情况下,可认定其符合入境条件,无需豁免。[45]因此,豁免申请也是挑战不可入境认定的适当场合。但如认定由国务院或CBP等其他机构作出,只有明显错误时USCIS才应推翻。[46]

USCIS可作出以下决定:

  • 批准。[47]
  • 拒绝:通知须说明理由。[48]如基于裁量拒绝,应解释负面因素为何超过正面因素。[49]
  • 要求补充证据。
  • 拟拒绝通知:自通知日起60天内可补充证据;未提交将以放弃申请为由拒绝。

如果I-601被拒,决定书须说明申请人是否可以:

  • 上诉:官员须适当通知申请人,可在决定后30天内(邮寄为33天)使用I-290B向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AAO对法律及事实重新全面审查;[50]
  • 提出重开或复议动议:使用I-290B。重开须基于先前无法获得的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文件;复议须主张根据原记录,决定作出时即有错误。须在30天内(邮寄为33天)向原决定办公室提交。如获准,官员将视同此前未审理过一样重新审查,并作出新决定。[51]

USCIS也可随时自行启动对批准或拒绝决定的复议。[52]

7. 结语

以下是提高豁免申请成功机会的建议:

  • 此类I-601无需证明合资格亲属遭受极端困难,但仍应说明拒绝给亲属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医疗或精神困难。
  • 同时分析两种情形:申请人在国外而亲属留美造成的分离困难;以及亲属搬往国外共同生活的困难。
  • 党派成员身份或关联始终是裁量中的负面因素。如属实,应可信、详细地说明参与程度及性质有限,使官员确信其不是严重负面因素。
  • 成功案件往往包括对导致不可入境行为的悔意及改过证据,例如支持民主。申请人可如实解释后悔加入或关联该党,并不认同其反民主政策和做法。

乔德睿律师事务所在I-601方面经验丰富,欢迎预约咨询,讨论申请策略。

  1. INA § 212(a). 参见, Gary Chodorow,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U.S. Immigration Law (Dec. 24, 2019), https://lawandborder.com/grounds-of-inadmissibility/.


  2. 关于此不可入境理由,参见 Gary Chodorow, Communist Party Membership Makes Some Ineligible for U.S. Green Card and Citizenship (May 5, 2025), https://lawandborder.com/communist-party-members-ineligible-green-card/.


  3. 参见, Gary Chodorow, Common Waivers of Inadmissibility (Dec. 19, 2020), https://lawandborder.com/common-waivers-of-inadmissibility/.


  4. 2001年9月11日之前,司法部长全面负责移民及入籍事务。恐怖袭击后,国会设立国土安全部(DHS),职责包括管理和执行移民及入籍法律。DHS随后将福利管理权限授权给USCIS。经2002年《国土安全法》修正案修改的INA第103(a)(1)条(Pub. L. No. 108-7,Division L,第105(a)(1)节,117 Stat. 531,2003年)规定:


    国土安全部长负责管理和执行本章及所有其他有关外国人移民和入籍的法律,但涉及授予总统、司法部长、国务卿、国务院官员或外交及领事官员的权力、职能及职责的部分除外;司法部长对所有法律问题作出的决定和裁定仍具有约束力。


    INA文本仍将司法部长列为负责大多数移民及入籍条款和项目的人,但这些表述目前一般应理解为指DHS。


  5. INA § 212(a)(3)(D)(iv).


  6. Matter of Rusin, 20 I. & N. Dec. 128 (BIA 1989).


  7. Rowoldt v. Perfetto, 355 U.S. 115, 120(1957年)。另见Grzymala-Siedlecki v. United States, 285 F.2d 836, 840(第五巡回,1961年),对法定例外给予“宽松解释”;Matter of P-, 19 I. & N. Dec. 823, 828(BIA 1988),说明基于人道主义、家庭团聚或公共利益的豁免应“宽松批准”。


  8. USCIS,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601,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 (Oct. 15, 2024), https://www.uscis.gov/i-601-addresses.


  9. 参见INA第101(b)(2)条(定义“父母”)。


  10. 参见INA第101(a)(35)条(定义“配偶”)。


  11. “儿子”或“女儿”是现在或曾经符合INA第101(b)(1)条“儿童”定义的人,即使现在超过21岁或已婚。6 USCIS-PM B.2(b)(2)。


  12. 兄弟姐妹是现在或曾经为“同一父母的子女”的人。AFM 21.9(b)。参见INA第101(b)(1)、(2)条(定义“儿童”和“父母”)。


  13. 参见INA第212(h)条(犯罪理由豁免)、第212(i)条(欺诈豁免)、第212(a)(9)(B)(v)条(非法居留豁免)。同样,取消递解对家暴受害者要求“极端困难”,第240B(b)条;对其他人要求“异常且极不寻常的困难”,第240B(b)(1)(D)条。


  14. USCIS, Humanitarian (最后访问于 Aug. 31, 2025), https://www.uscis.gov/humanitarian.


  15. USCIS, Guidance on Evidence for Certain Types of Humanitarian or Significant Public Benefit Parole Requests (Oct. 11, 2022), https://www.uscis.gov/humanitarian/humanitarian-or-significant-public-benefit-parole-for-noncitizens-outside-the-united-states/guidance-on-evidence-for-certain-types-of-humanitarian-or-significant-public-benefit-parole-requests.


  16. Pub. L. 89-236.


  17. 136 Cong. Rec. 36,838 (1990).


  18. H.R. Rep. 101-723(1) (Sept. 19, 1990) at 6717, 载于 https://niwaplibrary.wcl.american.edu/wp-content/uploads/HR-REP-101-723-BSW-Leg-History.pdf, 引用 U.S. Select Comm’n on Immigr. & Refugee Policy, U.S. Immigration Policy and the National Interest: The Final Report of Select Commission on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olicy 112 (Mar. 1, 1981).


  19. Nwozuzu v. Holder, 726 F.3d 323, 332(第二巡回,2013年),引H.R. Rep. No. 82-1365(1952年),载于1952 U.S.C.C.A.N.第1680页。另见Holder v. Martinez Gutierrez, 566 U.S. 583, 594(2012年),承认为与美国有强烈联系的非公民提供救济及促进家庭团聚的目标,是许多移民法条款的基础或指导,即使并非INA唯一目标,国会也未将其追求到极致(省略引号),引Fiallo v. Bell, 430 U.S. 787, 795 n.6(1977年)及INS v. Errico, 385 U.S. 214, 220(1966年)。


  20. 431 U.S. 494, 505-06 (1977).


  21. 同上at 503-504.


  22. 参见 Anthony T. Machette and Iona A. Cionea, In-Laws, Communication, and Other Frustrations: The Challenges of Intercultural Marriage, 17 Interpersona 1, 2 (2023), https://interpersona.psychopen.eu/index.php/interpersona/article/view/8047.


  23. Cambridge Dictionary, Otherwise (最后访问于 Aug. 11, 2025), 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us/dictionary/english/otherwise.


  24. 26 I. & N. Dec. 884 (AAO 2016).


  25. Matter of Badalamenti, 19 I&N Dec. 623, 626 (BIA 1988).


  26. 3 USCIS-PM G.2.


  27. INA § 212(a)(3)(D)(iii)(II).


  28. 8 USCIS PM F.3(D)(2).


  29. 8 USCIS-PM F.3(D)(1),引用IMMACT 90第601节,Pub. L. 101-649,104 Stat. 4978, 5067–5077(1990年11月29日),该法删除了积极反对共产党或极权组织教义、纲领、原则及意识形态的要求。


  30. 1 USCIS-PM E.8.


  31. 1 USCIS-PM E.8(C)(2); 9 USCIS-PM A.5(A).


  32. 同上


  33. 对导致不可入境的活动承担责任并表示悔意,是改过自新的证据。Matter of Mendez-Morales, 21 I. & N. Dec. 296, 304(BIA 1996)。


  34. 1 USCIS-PM E.8(B)(1). 1 USCIS-PM E.8(B)(1).


  35. 1 USCIS-PM E.8(B)(3).


  36. 同上


  37. Form I-601 Instructions 1 (Jan. 20, 2025).


  38. USCIS,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601,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 (Oct. 15, 2024), https://www.uscis.gov/i-601-addresses.


  39. 同上


  40. 同上


  41. USCIS, Expedite Requests (Mar. 31, 2025), 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expedite-requests.


  42. USCIS, 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 Offices (Dec. 10, 2024), https://www.uscis.gov/about-us/find-a-uscis-office/international-immigration-offices.


  43.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Exceptions for Permitting the Filing of Form I-601,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 and any associated Form I-212, 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to Reapply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Deportation or Removal, at International USCIS Offices (PM-602-0062.1) (Nov. 30, 2012),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memos/Revised%20I-601%20Centralization%20Exception%20PM%20.pdf.


  44. USCIS, Direct Filing Addresses for Form I-601,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 (Oct. 15, 2024), https://www.uscis.gov/i-601-addresses.


  45. 9 USCIS-PM A.3(A).


  46. 9 USCIS-PM A.3(B).


  47. 8 C.F.R. § 212.7(a)(3).


  48. 9 USCIS-PM A.7; 参见 8 C.F.R. § 103.3(a)(1)(i).


  49. 9 USCIS-PM A.7.


  50. 8 C.F.R. § 103.3(a)(1)(ii).


  51. 8 C.F.R. § 103.5(a)(2), (3).


  52. 9 USCIS-PM A.7. 参见 8 C.F.R. §§ 103.5(a), 212.7(a)(4)(v).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