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配偶一方与美国公民或美国永居民结婚后,持婚姻移民签证入境时婚龄不满2两年的,将被授予附加条件的永居民(CR)身份。
同样的,以这种婚姻为基础移民到美国的子女或继子女,如果婚姻不满两年,也将被授予CR身份。
申请人获得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后,需要在其身份“两周年”期满之前90天内递交I-751请愿,即解除永居附加条件请愿[1]。换句话说,附条件永居民需要在I-551(永久居民卡)过期前90天的空隙内递交I-751请愿。
本文为I-751请愿程序提供指导。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I-751请愿条件,第三部分介绍具体流程。
2. 解除永居附加条件的申请条件
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实际上是一种具有考察性质的永居民身份。尽管附条件永居民与正式永久居民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却只能在美国居住2年,如果想要继续在美国居住,就必须在附加条件身份2年期满前递交I-751。
I-751的目的是再次确认婚姻在开始时的有效性。通常情况下,I-751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提交,并提供婚姻有效性的证据。如果移民局在审查I-751联合请愿时认为婚姻有效,则移民局可取消这个附加条件,使附条件永居民成为正式永久居民[2]。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美国移民局可以免除联合请愿的要求并授予正式永居民身份。未能及时提交I-751或拒绝提交I-751可能导致CR身份的终止。
2.1 证实婚姻有效性
要使婚姻在开始时有效,双方必须在结婚时就打算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而不是仅仅为了移民目的而缔结虚假婚姻。虽然双方在结婚时的意图是可控的,但婚前或婚后的证据对于阐明双方的意图很重要。而阐明这种意图最好的办法是提交两人关系从最初一直到现在的证据[3]。这包括重新提交之前已经交给移民局的材料。之所以重新提交,是因为负责审批I-751的工作人员可能无法获取先前提交过的A文件。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1)财产的共同所有权;(2)共同租赁双方一起生活的住处;(3)混合财务资源;(4)婚内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5)了解真实婚姻关系的个人的宣誓书[4]。
2.2 豁免联合请愿的要求
在两年临时居住期间,附条件永居民与其美国请愿方的婚姻关系出现以下问题的,移民局可免除联合请愿要求:
- 美国请愿方死亡;
- 真实婚姻关系但因离婚或婚姻无效而终止;
- 如果联合请愿豁免失败将造成附加条件的永居民陷入极端困境,而该极端困境只在移民美国后才产生;
- 双方婚姻真实,但美国请愿方对附条件永居民或子女实施人身虐待或极度的精神折磨。
即使错过了联合请愿的90天期限,附条件永居民仍然可以要求豁免联合请愿[5]。各项豁免条均可单独成立,适用多项豁免条件的,应坚持主张多项条件[6]。递交联合请愿之后仍然可以要求豁免联合请愿[7]。
请愿人死亡
如果美国请愿方在两年临时居住期间内死亡,则不需要递交联合请愿[8]。 然而,CR一方仍必须证明其婚姻在登记所在地的合法性,并且该结婚不仅仅只是为了移民目的。
真实婚姻因离婚或无效告终
只要婚姻在缔结时是真心诚意,虽然后来因离婚或婚姻无效告终,但仍可提交I-751,并要求免除联合请愿要求。但是,豁免申请必须是在婚姻终止的最终判定之后。
如果I-751截止时正处于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审批期间:
- 如果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没有在I-751上签字,那么美国移民局将发出补充证据的通知,要求其签字。如果附条件永居民未能对移民局的通知作出回应,则该请愿将并视为放弃而不予批准。此外,附条件永居民如果不能取得配偶的签字,则移民局可能以没有适当签字为由不予批准[9]。出现这种情况时,剩下的唯一选择可能就是等到离婚或婚姻宣告无效的审批结束后再提交I-751请愿并申请免除联合请愿,并主张I-751的延迟递交是存在“正当理由”的。
- 如果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愿意合作并在I-751上签字,则有可能递交联合I-751请愿。已办理分居、离婚的,应提交分居或离婚的手续副本。即使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审理程序已经开始,美国移民局仍然有可能批准一份I-751联合请愿,但前提是该婚姻在缔结之处是真实有效,且不仅仅是出于移民目的。
-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移民局不得仅仅因为一对夫妻已经开始办理离婚手续或婚姻无效手续而拒绝I-751的申请[10]。如果夫妻两人坦诚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在分居期间考虑离婚,那么只要双方保持合作,并且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愿意继续配合I-751请愿流程,那么联合I-751仍可以获得批准。
- 但是,美国移民局也可能不批准联合请愿,而是发出通知,要求提供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永居民应要求美国移民局将联合I-751视为对联合递交的豁免申请,以避免之后必须单独递交一次I-751、并再支付一次费用。美国移民局将给附条件永居民87天的时间提交最终的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如果在该期限内未能提交,则移民局有可能批准、拒绝请愿,或将请愿转交到外勤处对当事人进行面谈。[11]
由于获得CR身份后的因素而出现极端困境
要想取得在此基础上的联合请愿豁免,CR必须证明极端困境出现在持有CR身份期间。判例法就非诚信婚姻申请人是否能够凭借本条规定申请豁免持有不同意见[12]。
美国配偶对CR或子女实施人身虐待或极度精神折磨
如果具备申请资格的婚姻是以诚信基础建立的,但是在结婚期间CR或子女(移民或非移民)受到美国公民配偶的虐待或极度精神折磨,且未能满足联合请愿要求并非是CR的过错,则CR有权豁免联合请愿[13]。 移民局将这一豁免条件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受害者,包括任何导致或威胁导致身体或精神伤害的强制拘禁。心理虐待和性虐待……均被认作是暴力行为”[14]。
3. I-751申请程序
3.1 按时递交申请
2018年9月10日,美国移民局更改了I-751解除永居附加条件
请愿的递交地点。在更改之前, I-751递交地点是加利福尼亚州和佛蒙特州的服务中心。现在,请愿者必须将I-751表发送到美国移民局指定的Lockbox。加利福尼亚州、内布拉斯加州、佛蒙特州和德克萨斯州的服务中心将成为审批部门[15]。
CR短期出境、且其美国居住地址不变的,应将I-751递交到对其居住所在州专设的材料递交地址[16]。
夫妻联合I-751请愿必须在上述90天期限内递交。如果一方配偶战时服役美国武装部队,则可以延长递交时间(但会涉及额外费用)[17]。
联合递交的请愿需由CR和美国配偶双方签字,同时需递交确认婚姻有效性的证明材料[18]。
按照适当程序递交后,CR身份将自动延长,直至移民局对I-751申请做出裁定为止[19]。
3.2 延迟递交
未按时递交I-751将面临以下几种后果:
- 外籍配偶的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将会被自动终止[20]。
- 如果没有提交I-751,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会在有条件永居民身份过期后再等待60天,以便给这对夫妇提交I-751的“最后机会”[21]。之后,服务中心会将档案发送到一个地区办事处,该办事处将发出要求当事人出席的通知,从而启动递解出境(驱逐出境)的程序。[22]
- 除非外籍配偶能用证据说服移民局的裁决者,之所以未能按时递交申请是出于“正当理由”,否则移民局将不会受理任何过期的联合I-751申请[23]。“美国法律就什么是正当理由给出了一个宽泛的定义。构成正当理由的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长期患病、家属去世、法律或经济问题、必须照料某人、亲友去世、家庭严重紧急事件、工作职责或家属战时服役美国军队[24]。”忘记递交申请不可单独作为正当理由,应解释说明造成疏忽的原因,例如患病或因为其他不幸的经历。如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对夫妇在忘记后又记起申请,可能也会增加“正当理由”的说服力。审批者应考虑超出规定的时间长短[25]。移民局工作人员可能接受申请人的表面解释,也可能要求提供相关证据[26]。如果递交的表面解释和证据不足以认定延迟递交申请的“正当理由”,工作人员会要求补充证据或安排一次面谈[27]。如果认定不存在正当理由,则不予以批准[28]。
- 如果I-751联合请愿是在管辖区移民法官对递解出境诉讼做出裁决之前递交的,并且移民局“谅解并批准了过期申请”,则移民局应恢复外籍配偶的永久居民身份[29]。
- 从90天申请期限结束起,到移民局批准并恢复永久居留身份的这段时间,延迟申请的外籍配偶不具备在美国的合法移民身份[30]。
- 由于延迟递交的I-751受益人不具备合法的美国移民身份,该受益人在等候审理期间出境美国的(或在美国境外递交延期的I-751),除非其永居身份得到恢复,否则将无法以永居民身份返回美国。而且,在I-751获得批准之前,该受益人待在美国也是不合法的[31]。受益人非法待在美国的时间累积达到180天的,除非其I-751申请获得批准,否则在离境美国之后将在3年内无法取得返回美国的资格。非法待在美国的总时间累积到365天的,除非I-751获批,否则出境后将在10年内无法取得返回美国的资格[32]。
3.3 申请人临时出境美国需注意的事项
附加条件的永居民可以在美国境外递交I-751[33]。
如果美国公民或附加条件的永居民配偶居住在美国境外,该请愿将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被 搁置,直到他们通知美国移民局他们已返回美国并提供一个美国地址。(这不适用于那些被美国军方或联邦政府派遣海外的附条件永居民。[34])
I-751搁置期间,将不会安排采集申请者的生物统计信息[35]。(也不得在美国境外采集生物统计信息。[36])在此期间,也不会安排面谈[37]。前面提到过,当申请人通知美国移民局自己已返回美国之后,搁置将被解除并启动审批程序[38]。
在美国境外的夫妻如果要想避免I-751被搁置,就应确保在I-751表中提供一个美国住址[39],并且要特别强调不希望移民局执行境外搁置。
对于居住在美国境外的CR来说, 无论是那种情况,都要在 I-751中解释CR在美国境外的原因,并证明CR身份没有被放弃[40],这一点非常重要。虽然CR身份是否被视为放弃并不在I-751的审理范围[41],但这样的解释也许可避免被转交调查或启动以身份放弃为由的递解出境程序。另外,这样解释对说明境外逗留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也可能有帮助。
3.4 非独立子女
非独立子女在其父(母)亲之后90天内被给予附加条件的永居身份的,可以加入到联合请愿当中。但联合请愿的非独立子女须单独交纳采集生物统计信息的费用。非独立子女未在父(母)亲之后90天内移民的,或父(母)亲去世的,可以单独递交请愿[42]。
3.5 申请所需文件
联合请愿须递交的文件包括:
- I-751申请费:595美元[43]。
- 采集生物统计信息费:85美元。(所有附条件永居民的非独立子女,无论年龄多大,都需要交纳采集生物统计信息的费用)。
- G-28表格,即代理律师准入通知(如果递交联合请愿,配偶双方则各需一份。)
- I-751解除永居附加条件请愿表
- I-551永久居民卡(正反面复印件)(包括请愿中的所有子女)
- 证明婚姻有效性的证据,如上文所述。
- 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被执法部门逮捕或居留的,无论是否被起诉、定罪或面临过可选择性判决或接受过改造,都应提供犯罪记录[44]。
- 存在下列情况的申请人需提供额外证明文件:(a)因服兵役或执行政府命令居住海外,(b)要求豁免联合请愿,或(c)子女与父母分别递交I-751。
3.6 收件通知、审批时间及案件状态跟踪
移民局
收到正确递交的I-751永居附加条件解除请愿后,会发出收件通知(一式两份,分别给律师和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该收件通知将把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延长至I-551截止日期后的18个月[45]。申请人出境旅游的,使用该收据加上I-551和一个未过期的外国护照即可作为入境美国的有效凭证。另外,该收据加上过期的I-551即是工作许可证明,附加条件的永居民可向雇主提供这两份文件以证明自己具备工作资格。
Note: For cases filed prior to June 2018, the filing receipt extended 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 for 12 months. Because of delays in processing I-751s, in August 2018, USCIS began issuing new receipt notices for such cases showing that status is extended for 18 months from the expiration of the Form 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
申请人可登陆www.uscis.gov 在线查询I-751审批状态,还可以选择注册Email或SMS进度更新服务。请注意,美国移民局用于追踪审批状态的号码是采集生物统计信息通知上显示的“案件号码”,而不是收件通知上显示的“收据号码”(用此号码搜索将显示“your case cannot be found”即“未找到您的案件”)。另外还需注意,I-751申请在系统中将显示为“CRI89 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f Permanent Residence”,即CRI89解除永居附加条件请愿。
移民局服务中心会将I-751的审批周期公布在www.uscis.gov。请注意,该周期指的是移民局服务中心从收到I-751到完成审批的时间间隔,审核的结果可能是批准、不批准,也可能要求申请人递交证据或通知不批准的意向,还可能将案件转交到当地移民局外勤办事处[46]。各个外勤处在收到案件后都会安排一次面谈,但面谈的等待时间存在着很大差异[47]。
联邦法规要求区域服务中心处理I-751时,“要么豁免面谈(如下文所述)并对申请予以审核,要么在提交申请的90天内安排面谈” [48]。目前的处理时间远远超过90天,而美国移民服务局也没有计划遵守这一期限。[49]
3.7 采集生物统计信息
通常情况下,提交I-751大约4-6周后将收到一个预约通知,要求申请人前往移民局的申请服务中心,该中心将使用电子设备采集申请人的生物统计信息(照片、签名、指纹)[50]。
I-751获得批准后,此次采集的照片、签名和食指指纹将被用于制作新的I-551永久居民卡。
采集十指指纹是为了调查14至79岁申请人是否有犯罪记录。
然而,移民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以前采集的生物统计信息。[51]在这种情况下,将不会被安排采集生物统计信息的预约。那些可以使用以往采集的生物统计信息的申请人当中,有一些(但不是全部)会被明确告知。
3.8 面谈
除非面谈被豁免,否则面谈都将安排在对CR住所有管辖权的当地外勤处。[52]
美国移民局于2018年12月10日修订了关于认定是否免除面谈的标准。“一般来说”,都必须进行面谈。但如果以下情况全部满足,美国移民局则“可以”免除面谈[53]:
- 现有档案中有充分证据显示该婚姻是真实有效的,且不是为了规避美国移民法而缔结的,因此足以根据现有档案做出裁定。这就是为什么在递交I-751材料时一定要保证材料充分完整。
- 2018年12月10日当天或之后收到I-751,且移民局在此之前已经与附条件永居民有过面谈(例如在I-485身份调整申请或I-130外籍亲属移民请愿进行过面谈)。如果是美国驻外使领馆签发CR1或CR2移民签证的附条件永居民,移民局一般在收到I-751之前不会与其面谈。
- I-751表或证明文件未发现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 没有因情况复杂或问题复杂而需要通过面谈解决的疑问。
面谈一旦被免除,将收到美国移民局关于审批结果的通知。否则的话,就会在面谈前1个月左右收到面谈通知,告知面谈的时间和日期。
未能出席面谈的,可能会导致CR身份终止和启动递解出境(即驱逐出境)程序。因此,如果您不能参加面谈,请提前通知本律所,以便我们讨论重新安排面谈时间的可能性。面谈的准备工作将由本律所和您一起完成。
美国移民局提醒审批人员说,“I-751面谈程序解决的问题只涉及婚姻的真实性和永居民附加条件的解除。如果存在任何其他问题,则必须在I-751面谈和审批程序之外来处理。” 例如,工作人员在I-751面谈时对婚姻的真实性没有任何怀疑,只是发现附条件永居民曾因涉及道德败坏的罪名被逮捕及定罪,则不得仅以此为依据而拒绝I-751联合请愿,而是必须启动撤销程序或将此案移交调查以启动递解出境程序(这取决于逮捕及定罪的发生时间)。[54]
3.9 I-751审理期间出境旅行
请谨慎考虑是否要在I-751审理期间出境美国,因为如果I-751被拒,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将会终止[55]。一旦该身份在美国境外期间终止,将导致申请人失去重新入境的权利。如果无法重新入境,申请人便失去移民法官重审I-751的机会,而且还会在企图入境时遭到快速遣返[56]。
如果附条件永居民想在I-551过期后至I-751审批结果出来前的这段时间入境美国,就须携带护照、过期的I-551 以及移民局在收到I-751后发出的未过期的收件通知。
“不可入境类”法规不仅适用于所有准备入境美国的正式永久居民,也同样适用于I-751审理期间返回美国的附条件永居民。也就是说,附条件永居民必须慎重考虑是否在I-751审理期间出境美国。附条件永居民在返回美国时,如果机场(或其他入境口岸)的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工作人员认为其触犯了“不可入境类”法规,例如犯罪或因长期旅居海外而放弃永居民身份等,那么该CBP工作人员会让移民法官开庭审理是否遣返(即递解出境)[57]。
如需暂时居住美国境外,应该考虑申请回美证。持有回美证入境时,入境口岸的CBP工作人员将不会以放弃附条件永居民身份为由阻止入境[58]。
计划出境美国旅游的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请先就出行计划咨询本律所。
3.10 如果I-751申请在递交一年后仍处于审理状态,而I-551已经过期了该怎么办?
如上所述,移民局清楚I-751的审批等待时间很长,因此向申请人发放I-797收件通知,将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延长到I-551截止日期后的18个月。如果I-751在延长期限过去后仍未完成审批,那么申请人应该获得额外的CR身份证明。
通过移民局 InfoPass与移民局外勤处预约。如果没有可用的InfoPass预约时间(各地流程存在差异),移民局当地办事处应以紧急情况/无须事先预约来处理并加盖印章。在预约当天应携带下列文件:
- 有效的、未过期的护照;
- InfoPass预约通知(如有的话);
- I-751收件通知;
- 过期的I-551卡;以及
- 在该移民局办事处辖区内居住的证明。[59]
移民局将收回已过期的I-551卡,并在附条件永居民未过期的外国护照上加盖临时I-551印章,有效期为12个月(前提是护照有效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上)。如果附条件永居民不持有未过期的外国护照,则移民局应签发一张I-94卡(抵达美国时使用的部分),并在该I-94卡上加盖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I551印章,并印上附条件永居民的照片。[60]
3.11 I-751审理期间变更地址
在收到I-551之前搬家的,请及时通知我们律所,我们会将新地址发送给移民局。(移民局不允许邮局把寄往旧住址的I-551转寄到新住址)
3.12 I-751获批前是否有资格申请入籍美国
附条件永居民有权提交 N-400入籍申请[61]。在大多数情况下,I-751会发生在申请人有资格提交N-400之前。这是因为以婚姻作为基础申请N-400时,申请人通常已经以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和/或正式永久居民身份与美国公民配偶婚后在美国一起生活了3年。但在某些情况下,N-400可能在I-751之前提交,例如(a)在允许延迟提交I-751的情况下;或(b)如下所述的移民法319(b)快速入籍。
一般来说,I-751必须先获得批准,然后N-400才能获批。尤其是当附加条件的永居民以婚姻为基础申请入籍时出现以下情况的,必须要在I-751申请获批之后才能够成功入籍[62],:
- 递交N-400申请时,I-751仍在审理中;或
- 在宣誓入籍之前,递交I-751申请的90天期限已经开始。
如果在递交N-400申请表时,I-751仍在审理期,或者I-751是在N-400面谈之前递交的,移民局将同时审批I-751和N-400[63]。
以下是两种N-400在I-751申请递交之前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况[64]:
- 按照《美国移民国籍法》319(b)条规定申请快速入籍,快速入籍要求附条件永居民以婚姻为基础,其美国公民配偶在美国境外工作,并且所在工作单位是一家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子公司或其他类型的美国公司指定机构。319(b)规定的入籍办法对申请人在美国的居住时间没有要求,所以在I-751的90天期限开始之前申请快速入籍,则不需要递交I-751[65];或
- 符合条件的军队服役。
已经递交I-751申请的,应通知受理入籍申请的移民局办事处,以便在同一时间对入籍和I-751申请做出裁定[66]。
持续在美国的居住时间是入籍申请的一项重要条件。大多数入籍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永久居民或正式永久居民身份之后,还需在美国持续居住5年才具备申请资格。但永居民与其公民配偶在美国一起生活的,入籍要求的持续居住时间则减少至3年。但有一项特殊规定允许申请人快速入籍。快速入籍对持续居住时间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国外(或想要搬到美国国外)与在那里工作的公民配偶一起生活,而且公民配偶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美国企业或美国企业的子公司[67]。
3.13 审批结果
如果I-751申请获得批准,附条件永居民会收到移民局的通知。但是申请人也有可能收到服务中心或当地移民局发来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68],未对该通知做出回应将视作是主动放弃,遂而导致请愿被拒。或者,如果移民局有意不予以批准I-751联合请愿,移民局必须首先通知附条件永居民不批准的意向,并在通知中对造成不批准的不利证据加以说明。申请人夫妇可随后递交辩驳证据,而移民局则必须对证据予以考虑。
如果I-751最终被移民局不予批准,移民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上缴绿卡的办法。附条件永居民身份自申请不予批准当日起终止[69]。
不予批准的结果不可以上诉[70],但有机会要求重新审理。移民局在决定不予批准之后,会启动驱逐出境的诉讼程序,在驱逐诉讼阶段会重新审阅不予批准的决定[71]。 美国国土安全部在驱逐诉讼中需要承担证明婚姻不真诚的举证责任,但当事人若想申请豁免或其他酌情免责,就必须自行证明其具备申请资格[72]。
I-751获得批准后,附条件永居民将成为正式永久居民。
签发新的I-551永久居民卡
美国移民局将制作I-551卡(即“绿卡”)。除非在I-751获批之后向移民局提供了新地址,否则绿卡应在I-751批准后的60天内寄到I-751表中提供的美国邮寄地址[73]。万一没有在60天内收到绿卡,请联系本律所,让我们代表您向移民局进行查询。
拿到绿卡后应仔细检查,确保卡片信息准确无误。然后将绿卡的正反两面扫描后发送给本律所。移民局偶尔会在绿卡信息上出错,因此我们要仔细检查一遍。此外,还需注意:
类别:在“Category”(即“类别”)下面,旧卡显示CR1,CR2,CR6或CR7。在新卡上,字母CR(附加条件的永居民)应已改成IR(直系亲属)。如果旧卡类别是CF1或FF2,则新卡类别应该将CF(附条件未婚妻)替换为IF(直接未婚妻)。 2. 过期日期:虽然永久居民身份是无期限的,但绿卡本身会过期。持卡人在申请入籍美国之前,需要定期续签绿卡。14岁以上的正式永居民的绿卡有效期为10年。未满14岁的,须在14岁生日前30日内申请新卡(临时出境美国的持卡人,应在返回美国后30日内申请新卡)。 3. 居民起始日:该日期应该是附条件永居民身份第一次在入境后生效的日期或通过身份调整申请获得附条件永居民的日期。 |
收到新卡之前的国际旅行
从I-751批准之后直到收到新卡之前,将没有证据证明当前的移民身份。因此,如果需要在此期间到美国境外旅行,则须要在离境之前到当地美国移民局外勤处申请在护照上加盖证明身份的印章。而是否提供这类印章则由外勤处自主决定。
4. 结论
I-751获得批准后,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将转换为正式永久居民身份。除此之外,其他永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改变。有关以下题目的详细信息,请参看我们的文章《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正式永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https://lawandborder.com/?p=2134) :
- 外国人登记及地址变更要求
- 担保人地址变更要求
- 如何避免失去正式永久居民身份
- 入籍
- 帮助家庭成员移民
- INA § 216(d)(2); 8 C.F.R. § 216.4(a)(1). ↑
- 更具体地说,美国移民局应认定:(a)婚姻是否是根据婚姻发生地的法律缔结的;( b)符合条件的婚姻是否已被取消或终止(配偶死亡除外);(c)缔结婚姻的目的是否只是为了帮助外籍人士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以及(d)是否涉及费用支付或其他考量(律师费除外)而办理了让外籍人士获得有条件永居权的请愿。INA § 216(d)(1); 8 C.F.R. § 216.4(c). ↑
- Cf. Form I-751 Instructions 5 (Dec. 5, 2017) (“在证明此事实情况时,要尽可能多的提交文件,将双方关系从结婚那天其一直到现在的情况完整呈现。”) ↑
- See generally, Gary Chodorow, Top 11 Ways to Prove a Valid Relationship for Immigration (July 13, 2014). ↑
- Matter of Stowers, 22 I. & N. Dec. 605 (BIA 1999). 但是,如果联合请愿未获批准,就不能再递交极端困境豁免申请。Vasquez v. Holder, 602 F.3d 1003, 1008-19 (9th Cir. 2010)。 ↑
- Matter of Balsillie, 20 I. & N. Dec. 486 (BIA 1992); Matter of Anderson, 20 I. & N. Dec. 888 (BIA 1994)。 (如果被告就豁免请求在INS面前坚持一个不同的理由,那么移民法官则无权审核豁免申请)。 ↑
- USCIS Memorandum, D. Neufeld, I-751解除永居附加条件申请,该案例中,附加条件的永居民收到最终驱逐令,或正处于递解出境诉讼中,或已经递交了无理由最终申请或多个申请AD09-48, (October 9, 2009), AILA Doc. No. 09110667. ↑
- Matter of Rose, 25 I. & N. Dec. 181 (BIA 2010)。 ↑
- 8 CFR § 216.4(a)(1). ↑
- Memo, Neufeld, Acting Assoc. Director, USCIS, I-751 Filed Prior to Termination of Marriage (Apr. 3, 2009) at 2, AILA Doc. No. 09072166. ↑
- Id. ↑
- Waggoner v. Gonzales, 488 F.3d 632, 634–38 (5th Cir. 2007) (不要求婚姻是真心诚意); Singh v. Holder, 591 F.3d 1190, 1197–99 (9th Cir. 2010) (暗示不要求婚姻是真心诚意)。But see Velazquez v. INS, 876 F.Supp. 1071, 1075–78 (D. Minn. 1995) ( 假结婚不适用规定的豁免)。 ↑
- INA § 216(c)(4)(C). 这与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of 1994, INA §§ 201(b)(2)(A)(i) 和 204(a)(1)(A)(ii) 针对正式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虐待的配偶或子/女案例中本人申请流程的标准相同。 ↑
- 8 C.F.R. § 216.5(e)(3)(i)。 ↑
- USCIS, I-751, 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 (May 5, 2015), http://www.uscis.gov/i-751。See AFM 25.1(c)(1) (递交至对“外籍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服务中心。) ↑
- See AILA-SCOPS Q&A (Sept. 17, 2008), AILA Infonet Doc. 08092369 (如果附加条件的永居民在国外,则“应向您在美最后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服务中心递交I-751申请表”。) ↑
- INA § 216(g). ↑
- 8 C.F.R. § 216.4(a)(1). ↑
- 8 C.F.R. § 216.4(a)(1). ↑
- 8 C.F.R. § 216.4(a)(1). ↑
- AFM ch. 25.1(g)(4). ↑
- 8 C.F.R. § 216.4(a)(6); AFM ch. 25.1(g)(4). ↑
- INA § 216(d)(2)(B)。 这点不适用于申请豁免联合请愿的案件。 ↑
- AFM ch. 25.1(g)(6). ↑
- AFM ch. 25.1(g)(6). ↑
- AFM ch. 25.1(g)(6). ↑
- AFM ch. 25.1(g)(6). ↑
- AFM ch. 25.1(g)(6). ↑
- 8 C.F.R. § 216.4(a)(6)。 与那一规定相一致,美国移民局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声明, “正当理由”的决定只有在I-751裁定时才做出, 而不是在下发 I-751收件通知书之前。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Quarterly Stakeholder Engagement Meeting: AILA CSC Liaison Committee Notes (Nov. 11, 2011), Infonet Doc. No. 12021547。 ↑
- 关于美国移民局接受延迟递交的I-751联合请愿,并恢复外籍配偶的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一直存在争议。See e.g. Michael E. Piston, Why You Don’t Dare Go Home Again—The Insidious Impact of Unlawful Presence,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Law Handbook 523 (2009-10 ed.)。一书中的例子,该争议的依据为8 C.F.R. § 216.4(a),其部分声明为“在收到一份正确递交的I-751表格后,外籍人士的临时永久居民身份将被自动延期。如有必要,会一直延长至申请得到裁定为止。” “正确递交”这一用语指所要递交的表格一定要正确、要署名、要付费,并且附上所要求的起始证据,但不包括及时递交的要求。 See8 C.F.R. § 103.2(a)(7)(i)。该争议所存在的问题是, 它与8 C.F.R. § 216.4(a)(6) 中所述互相矛盾,因为8 C.F.R. § 216.4(a)(6)明确规定:只有当延迟递交得到谅解,请愿获得批准时,方可“恢复”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通常将附加条件的永居民的身份延期一年的I-751收件通知会声明,“如果你的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已经终止,那么就业和旅游的延期和批准将不适用于你”。 ↑
- INS Memorandum, P. Virtue, Section 212(a)(9)(b) Relating to Unlawful Presence (Sept. 19, 1997), published on AILA InfoNet at Doc. No. 97092240 (posted Sept. 19, 1997)(中讲到,当外籍人士的永久居民身份“恢复之后,就不再被认定他/她已累积非法居留时间”)。AFM ch. 30.1(d)。 ↑
- Id. ↑
- 8 C.F.R. § 216.4(a)(4) (“无论外籍人士是否身在美国,均可递交请愿。然而,如果递交时外籍人士在国外,他或她必须与其配偶及抚养的孩子返回美国,以满足本法案中规定的面谈要求。 还有,如果申请递交的文件中包括熟悉双方真实婚姻关系的第三方证明, 申请人必须安排证人出席面谈,政府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费用。申请正确递交后,只要外籍人士及其请愿配偶符合§ 216.4(b)中规定的面谈要求,外籍人士便可以出境美国旅行,但如果他/她随身携带了本章§ 211.1(b)(1)中规定的文件,那么就必须回到美国。在请愿期间处于美国境外的外国人,但在后来申请入境美国的,其案件将依照本章§ 235.11中的规定处理 [re: admission of CRs]。”) ↑
- 对于因军事或联邦政府派遣到海外的CR,且拥有有效的APO/FPO地址的,I-751不会被“自动”归为“海外搁置”,这是因为一旦I-751获得批准,新的I-551永居民卡会被签发并寄送到APO/FPO地址。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会审阅I-751 及其支持性材料,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免除面谈的要求。AFM 25.1(g)(2)(A)(ii). ↑
- AILA-SCOPS Q & A, Sept. 17, 2008, AILA Doc No. 08092369. See USCIS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AILA) Meeting, Mar.19, 2009, AILA Doc. No. 09031920, at p.6-7。 ↑
- USCIS American Immigration Lawyers Association (AILA) Meeting, Mar.19, 2009, AILA Doc. No. 09031920, at p.6-7。 ↑
- AFM 25.1(g)(4)(C). ↑
- AILA-SCOPS Q & A, Sept. 17, 2008, AILA Doc No. 08092369. ↑
- Report of ISD Teleconference, AILA InfoNet Doc. No. 00101702 (posted Oct. 17, 2000) (“我们提问INS为什么请愿人和申请人在I-751中提供了国外住址,他们请愿被自动处理为海外搁置。INS回应说,如果在I-751表上提供了美国地址(但有其他方转交),那么INS则可以对I-751作出审批决定。因此,我们建议律协成员,如果不想被海外搁置,就要在每一份递交的I-751中提供一个美国地址。”) ↑
- 对于这一点,回美证也许有帮助。 ↑
- AFM 25.1 ↑
- 8 C.F.R. § 216.4(a)(2), (4); Form I-751 Instructions (Rev. Dec. 30, 2009). ↑
- USCIS Fee Schedule, 81 Fed. Reg. 73292 (Oct. 24, 2016) (to be codified at 8 C.F.R. § 103.7). ↑
- 除非是与酒精或毒品相关的交通事故,如果唯一的处罚未是不超过500美元的罚金, 和/或扣除你驾照的分数,则不必递交交通罚单和未导致实际拘留的事故相关文件。Form I-751 Instructions 4 (Apr. 11, 2013). ↑
- USCIS, Update to Form I-797 Receipt Notices for Form I-751 and Form I-829 (June 12, 2018). ↑
- AILA-USCIS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Agenda 3 (Apr. 7, 2016), AILA Doc. No. 16041961. ↑
- AILA-USCIS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Agenda 5-6 (Oct. 22, 2015), AILA Doc. No. 15110332. ↑
- 8 C.F.R. § 216.4(b)(1). ↑
- AILA/SCOPS Teleconference Minutes (July 26, 2017), AILA Doc. No. 17091131. ↑
- USCIS, Update: New Biometrics Process for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s, Feb. 28, 2007, AILA Infonet Doc. No. 07030261. ↑
- CIS Ombudsman, Annual Report 2018 30 (June 28, 2018) (citing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USCIS). ↑
- AFM 25.1(i). ↑
- AFM 25.1(g)(1), as revised by USCIS, Policy Memorandum, Revised Interview Waiver Guidance for Form I-751, 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 (PM-602-0168) (Nov. 30, 2018), AILA Doc. No. 18121035.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to waive an interview, the considerations listed above apply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Form I-751 is filed as a joint petition or as a waiver of the joint filing requirement. Id. ↑
- AFM 25.1(i)(1). ↑
- INA § 216(c)(3)(C) ↑
- Edwards v. 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Div. of Dept. of Homeland Sec., 2011 WL 5077775 (D. Minn. 2011),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 adopted, 2011 WL 5077619 (D. Minn. 2011) (当某人在I-751申请被拒签后而申请入境,法庭不具备审核加急驱逐出境的管辖权)Al Khedri v. Sedlock, 2009 WL 3380681 (N.D. Ill. 2009) (same)。 ↑
- See generally Gary Chodorow, Ground of Inadmissibility under U.S. Immigration Law, https://lawandborder.com/grounds-of-inadmissibility/. ↑
- See Gary Chodorow, Green Card Holders Who Stay Abroad over 6 Months Risk Abandonment (Feb. 3, 2013), https://lawandborder.com/risk-abandoning-green-card-abroad-6-months/. ↑
- AILA, Practice Pointer: Obtaining a Temporary I-551 Stamp Due to the Delayed Adjudication of an I-751 Petition, AILA Doc. No. 17111739 (Nov. 17, 2017). ↑
- USCIS, USCIS Field Operations—AILA Meeting 11 (Apr. 11, 2013). ↑
- 8 C.F.R. § 216.1. ↑
- USCIS Policy Manual, vol. 5, Part G, ch. 5. ↑
- USCIS Policy Manual, vol. 5, Part G, ch. 5. ↑
- USCIS Policy Manual, vol. 5, Part G, ch. 5. ↑
- 319(b)章中有更多关于加速入籍的相关介绍,see Gary Chodorow, Expeditious Naturalization for Spouses of U.S. Citizens Employed Abroad, https://lawandborder.com/expeditious-naturalization-for-spouses-of-u-s-citizens-employed-abroad/. ↑
- USCIS Honolulu, Naturalization FAQ Sheet for Spouse of a U.S. Citizen Regularly Stationed Abroad: The Honolulu Process (May 10, 2004), http://tokyo.usembassy.gov/pdfs/wwwf319b.pdf. ↑
- USCIS Honolulu, Naturalization FAQ Sheet for Spouse of a U.S. Citizen Regularly Stationed Abroad: The Honolulu Process (May 10, 2004), http://tokyo.usembassy.gov/pdfs/wwwf319b.pdf ↑
- AILA National—VSC Liaison Conference Call, May 30, 2007, AILA Infonet Doc. No. 07061171; I-751 Instructions (Rev. 07/30/07) at 4 “我们可能索要更多的信息或证据。”) ↑
- 8 C.F.R. § 214.6(d)(2). ↑
- 8 C.F.R. § 214.6(d)(2)。仍有可能请求USCIS到行政上诉部门证明此案件。See, e.g., Matter of __, File No.A40-418-687, 13 Immigr. Rep. B2-102 (AAU June 20, 1994); Matter of __, File No.A42-135-845, 11 Immigr. Rep. B2-54 (AAU Dec. 29, 1992)。 ↑
- 8 C.F.R. §§ 216.4(d)(2), 216.5(f). ↑
- See Opinion by Grover Joseph Rees III, INS General Counsel (Dec. 3, 1991), reproduced in 69 Interpreter Releases 627 (May 18, 1992). ↑
- AILA-SCOPS Q & A September 17,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