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移民类别速查指南

本文简要介绍美国移民法下的其他移民福利,这些类别未在本所的非移民签证职业移民签证亲属移民速查指南中涵盖。

童年抵美者暂缓遣返计划

USCIS说明,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裁决,据此:

  • USCIS将继续依据8 CFR 236.22和236.23的DACA法规,接收和处理DACA续期请求及相应的工作许可申请。
  • USCIS将继续接收首次请求,但目前不会处理首次DACA请求。
  • 现有DACA批准及相关工作许可文件在到期前继续有效,除非个别被终止。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您可能具备资格:

  1. 截至2012年6月15日未满31岁;
  2. 在16岁生日前来到美国;
  3. 自2007年6月15日起持续居住在美国至今;
  4. 2012年6月15日以及向USCIS提交暂缓遣返请求时,实际身在美国;
  5. 2012年6月15日前未经检查入境,或截至该日合法移民身份已经失效;
  6. 目前在校、已高中毕业或获得高中结业证书、已获得GED普通教育发展证书,或是美国海岸警卫队或武装部队荣誉退伍军人;并且
  7. 未被判犯有重罪、严重轻罪或三项以上其他轻罪,也未以其他方式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其他暂缓遣返

为减轻严苛而不公的结果,USCIS可以决定不启动递解程序、终止程序,或不执行最终递解令。这称为暂缓遣返。考虑因素包括:

  • 最终递解该外国人的可能性,包括:(1)无需正式程序即自行离境的可能性;(2)影响旅行能力的年龄或身体状况;(3)其他国家接收该人的可能性;(4)该人符合某种救济条件的可能性。
  • 是否存在值得同情的因素,以致案件结果可能不利于今后的案件,或引发大量负面舆论。
  • 该外国人是否属于被列为高度执法优先对象的严重违法者类别。

特殊移民青少年

特殊移民青少年(SIJ)类别适用于持有美国州法院有效少年法庭命令的外国儿童,该命令须认定:

  • 您受法院监护,或由州机构、部门,或法院指定的个人或实体监护;
  • 因虐待、遗弃、疏忽照顾或州法律规定的类似原因,您无法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团聚;并且
  • 返回您本人或父母的国籍国或最后惯常居住国,不符合您的最佳利益。

向USCIS申请时使用I-360表格,即亚美混血儿、寡妇(鳏夫)或特殊移民申请。

获批后,如果职业移民第四优先类别(EB-4)有立即可用的签证名额,SIJ身份允许这些儿童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绿卡)。遗憾的是,该类别有较长的排期

儿童获批SIJ后,USCIS也可能考虑给予暂缓遣返。遗憾的是,特朗普政府已缩小适用范围。暂缓遣返使儿童成为较低优先级的递解对象。获准者可以申请工作许可文件,这是一种合法身份证明,显示其获准在美国工作。

多元化签证抽签

每年通过抽签向来自对美移民率较低国家的人提供50,000个移民签证名额。国务院每年公布有资格参加的国家,并从所有合格报名中随机抽取中签者。中签者有机会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申请人或其配偶须出生于合资格国家;如果父母出生于合资格国家,也可能符合条件。申请人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即成功完成12年中小学教育;或者在过去五年中,在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业中具备两年工作经验。每次年度抽签前,国务院将公布合资格国家及详细申请指引。指引通常于8月发布,报名须在10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的30天内提交。

难民及人道主义移民类别

难民

美国移民法将“难民”定义为:

(A)身在其任何国籍国之外的人,或无国籍者身在其最后惯常居住国之外,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恐惧遭受迫害,因而不能或不愿返回该国,也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或者

(B)在总统经过适当磋商(本法第207(e)条定义)后指定的情形下,身在国籍国境内的人,或无国籍者身在惯常居住国境内,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恐惧遭受迫害。“难民”不包括曾因上述理由命令、煽动、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迫害他人的人。依据本法作出决定时,被强迫堕胎或接受非自愿绝育的人,或因未接受、拒绝接受此类程序,或因其他反抗强制人口控制计划的行为而遭受迫害的人,应视为因政治观点遭受迫害;有充分理由恐惧将被迫接受此类程序,或因未接受、拒绝或反抗而遭受迫害的人,应视为有充分理由恐惧因政治观点遭受迫害。

在国外寻求难民身份的人,应联系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国际非营利志愿机构或美国使领馆。如果可能符合赴美安置资格,须填写一套表格,公民及移民服务局(BCIS)将进行正式面谈,确定是否符合难民资格。如BCIS认定应将您作为难民安置在美国,国务院将与其他组织共同完成后续办理。

庇护

申请庇护者须符合上述“难民”定义。难民程序在国外进行,而庇护申请人必须身在美国或入境口岸。申请通常须在最后一次抵美后一年内提交;如情况变化实质影响庇护资格,或存在与未在一年内申请直接相关的特殊情况,也可逾期申请。这可能包括本国状况变化、申请人个人情况变化及其他事件。

禁止遣返

如果申请人证明,在拟递解目的国,其生命或自由更有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受到威胁,可以获得禁止遣返。其证明标准高于庇护:要求证明迫害更有可能发生,而非仅有“充分理由的恐惧”。但禁止遣返是强制性保护,庇护则属酌情决定。

《禁止酷刑公约》

申请人须证明,如果被递解至拟定国家,更有可能遭受该国政府实施或默许的酷刑,才符合《禁止酷刑公约》保护条件。

临时保护身份

临时保护身份(TPS)是一种临时移民身份,授予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合资格国民,因持续武装冲突、环境灾害或其他特殊而临时的状况,暂时无法返回本国。

在司法部长将某国列入TPS计划的期间,受益人无需离开美国,并可获得工作许可。当前指定国家名单见此处

当司法部长终止某国TPS指定时,受益人恢复到获得TPS前的移民身份(除非该身份已过期或终止),或其在TPS登记期间取得的其他身份。

延迟强制离境

延迟强制离境(DED)为指定国家的外国人提供临时免于递解的保护。总统办公室通过行政命令或总统备忘录,依据处理外交事务的宪法权力作出指定。当前适用国家名单见此处

假释入境

司法部长可基于紧急人道主义理由或重大公共利益,逐案酌情允许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在规定条件下临时假释入境。假释是一项非常措施,谨慎使用,以便因非常紧迫的紧急情况,允许本来不可入境的人短期进入美国。人道主义假释只能为美国境外的人申请。使用情形例如:

  • 接受医疗治疗;
  • 避免不人道的家庭分离;
  • 在某些有限情形下,使被假释者符合入籍或身份调整条件;
  • 允许作为刑事案件证人或被告入境。

2025年3月25日,特朗普政府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终止拜登时期为古巴、海地、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国民设立的CHNV假释计划。

基于重大理由为前外交官调整身份

每年最多可向50名以A或G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外国外交官及其直系家属给予身份调整,即使他们未维持原身份。司法部长与国务卿磋商后,如果申请人品行良好、符合入境条件,并证明有重大理由无法返回本国,且身份调整不违背国家福祉、安全或安保,可批准申请。

特定国家移民福利

1992年《中国学生保护法》

该法使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中国国民有资格调整身份:

  • 1989年6月6日至1990年4月11日期间曾在美国;
  • 自1990年4月10日起连续居住在美国,短暂、偶然且无不当目的的离境除外;并且
  • 在1994年6月30日前申请身份调整。

该法也涵盖截至1990年4月11日已符合其配偶、儿童或成年子女资格的人。

依据CSPA调整身份者的绿卡类别为“EC6”;配偶为“EC7”;子女为“EC8”。

此外,如果配偶或子女关系在主申请人身份调整获批前已成立,可获得主申请人的衍生优先日期和优先类别(职业移民第三优先)。此类配偶目前仍可符合资格。参见62 Fed. Reg. 63249(1997年11月28日)中关于“较晚抵达的家属”的讨论。

部分香港居民的延迟强制离境

2021年8月5日,拜登总统发布备忘录,表示美国“支持香港居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严重侵蚀香港的这些权利和自由”,给予部分香港居民DED保护。对于2021年8月5日身在美国的香港居民,递解被推迟18个月,但有若干例外,包括但不限于:

(1)在该备忘录发布日之后自愿返回香港或中国的人;以及

(2)自备忘录发布日起未持续居住在美国的人。

总统同时宣布为受保护者提供工作许可的措施。

2023年1月26日,拜登发布备忘录,对截至该日身在美国的部分香港居民,将递解推迟24个月,并准许其获得工作许可。

2025年1月15日,拜登发布备忘录,对截至该日身在美国的部分香港居民,将递解推迟24个月,并准许其获得工作许可。

1996年《古巴调整法》

该法设立特殊程序,使古巴国民或公民及随行配偶和子女可在美国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CAA授权司法部长酌情批准申请身份调整的古巴国民或公民成为永久居民,条件是其获准入境或假释入境后已在美国停留至少一年,且符合移民入境条件。公共负担不可入境条款不适用,因从非开放入境口岸抵达而不可入境的条款也不适用。配偶和子女无论国籍或出生地如何,也可适用,但须:

  • 在主申请人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时,亲属关系已存在;
  • 该关系持续至配偶或子女身份调整获批;
  • 与主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美国;
  • 符合获得移民签证的条件;并且
  • 符合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美国的条件。

《叙利亚调整法》

该法允许最多2,000名此前在美国获准庇护的合资格叙利亚国民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不计入每年10,000个基于庇护的身份调整法定限额。主申请人须:

  • 是叙利亚籍犹太人;
  • 在获叙利亚政府准许离境后,于1991年12月31日之后抵达美国;并且
  • 提交身份调整申请时实际身在美国。

此外,包括上述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未婚成年子女在内的所有申请人,均须:

  • 不迟于2001年10月26日依据该法申请身份调整,或已依据INA其他条款申请,并请求将待决申请的依据改为《叙利亚调整法》;
  • 获准庇护后已实际在美国停留至少一年;
  • 未在任何外国牢固定居;并且
  • 在身份调整审查时符合该法规定的移民入境条件。

针对苏联及印度支那假释入境者的劳滕伯格(斯佩克特)修正案

部分苏联、越南、老挝和柬埔寨国民虽被拒绝难民身份,但获得假释入境。该修正案允许于1988年8月15日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接受检查并假释入境的人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

波兰及匈牙利假释入境者

此特殊身份调整计划没有申请截止日期,适用于被拒绝难民身份后,于1989年1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期间假释进入美国的匈牙利和波兰国民。

《海地难民移民公平法》

该法允许自1995年12月31日起居住在美国的部分海地国民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截止日期为2000年3月31日。目前只有家属仍可申请,包括海地籍且符合美国入境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21岁以上未婚子女。申请时须实际身在美国。此外,21岁以上未婚子女须自不迟于1995年12月31日开始,持续实际在美国居留至提交申请之日(允许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离境)。

部分越南、柬埔寨及老挝外国人的身份调整

越南、柬埔寨或老挝公民或出生于这些国家的人,符合以下条件可调整为永久居民:

  • 1997年10月1日前经检查并假释进入美国;
  • 1997年10月1日之前及当日实际身在美国;
  • 通过以下途径假释入境:(a)从越南通过有序离境计划;(b)从东亚难民营;或(c)从联合国难民署管理的泰国流离失所者营地;并且
  • 在2003年1月27日至2006年1月25日期间申请身份调整。

其他类别

国会私人法案

国会每年通过极少数私人移民法案,向特定个人授予永久居民身份。这类法案罕见,仅用于理由最充分的案件。参众两院移民小组委员会对提出私人法案设有详细规则。

《合法移民与家庭平等法》(LIFE)合法化

根据LIFE法,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永久居民身份:(1)不迟于2000年10月1日提交书面请求,主张属于CSS v. Meese、LULAC v. Reno或INS v. Zambrano集体诉讼和解所涉群体;(2)1982年1月1日前入境,并从当时至1988年5月4日持续以非法身份居住在美国;(3)1986年11月6日至1988年5月4日持续实际身在美国;(4)具备最低程度的日常英语理解能力及美国政府基本知识。申请须于2003年5月31日前提交。

1986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IRCA)合法化

以下集体诉讼对INS执行IRCA的程序提出挑战:

  • Catholic Social Services v. Ashcroft:涉及因被告知未经INS许可离境而不合资格,从而未申请大赦的人。
  • Newman(LULAC)v. INS:涉及因离境后持访问、学生或其他签证或旅行证件返回,被告知不合资格而未申请大赦的人。
  • Proyecto San Pablo v. INS,No. Civ 89-456-TUC-WBD(亚利桑那联邦地区法院):涉及部分合法化申请人,其申请被拒或临时居留被终止,原因是在1982年1月1日之前开始、至申请日结束的期间内,曾因依递解令离境而身在美国境外。

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允许在1972年1月1日前进入美国、此后持续居住且品行良好的人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部分非永久居民的取消递解

一般而言,处于递解程序中的人,证明以下条件后可获取消递解:

  • 申请日前已连续实际在美国居留10年;
  • 在此期间品行良好;
  • 未被判犯有某些罪行;
  • 证明递解会使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父母或子女遭受异常且极不寻常的困难。

受虐配偶或子女须证明:

  • 受到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的殴打或极端虐待,或是受到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殴打或极端虐待之儿童的父母;
  • 申请日前已实际在美国居留三年;
  • 在此期间品行良好;
  • 不因某些犯罪而不可入境或可被递解;
  • 递解会使本人或子女遭受极端困难。

《尼加拉瓜调整与中美洲救济法》(NACARA):申请人须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 萨尔瓦多国民,首次入境不迟于1990年9月19日,并依据美国浸信会(ABC)和解协议登记福利,或于1991年10月31日前申请TPS;
  • 危地马拉国民,首次入境不迟于1990年10月1日,并于1991年12月31日前依据ABC和解协议登记福利;
  • 于1990年4月或之前向INS提交庇护申请的危地马拉或萨尔瓦多国民;
  • 在他人根据NACARA获得暂停递解或取消递解的决定作出时,是该人的配偶或子女(不包括依据本项或下一项获得救济的人);
  • 在父母根据NACARA获得暂停递解或取消递解的决定作出时,是其未婚子女。如当时已超过21岁,须于1990年10月1日前入境;
  • 部分东欧或前苏联集团国家国民,于1990年12月31日前入境,并于1991年12月31日前申请庇护。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也可申请;21岁以上未婚子女如于1990年10月1日或之前已在美国,也可申请。

此外,NACARA申请人须在申请日前连续实际在美国居留至少七年,在此期间品行良好,并证明递解会使本人或其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父母或子女遭受极端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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