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定同性配偶符合移民福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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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历史性的裁决,美国最高法庭通过了同性配偶享有异性配偶在联邦法下所享有的同意的福利和保护的资格。这包括移民法福利。美国诉温莎案,于6月26日决定,婚姻保护法案中的第三部分是联邦政府机关的一项违宪运动,是对美国宪法平等保护保障的违犯。

最初是比尔克林顿总统于1996年签署成为法律,决定婚姻保护法案否认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结婚的合法性以及享受1100多项联邦条例的保护。婚姻保护法案中否定了那些福利之中,包括男同和女同美国公民担保他们同性配偶获得绿卡并为其递交未婚夫妻陈情使其移民到美国的权利。婚姻保护法案禁止联邦政府认可同性婚姻,不管他们是否在一些州或国家属于合法有效,而且同性配偶没有权利享受异性夫妻被授予的联邦福利。第三部分违反了宪法,它将被改为“移民平等”:意思是移民法现在将平等对待所有家庭,不管性取向如何。

肯尼迪法官陈述道:

联邦法令是无效的,因为它用不正当的目的来达到轻视和伤害那些有婚姻法保护的人格和尊严的目的和效果。为取代这种保护并对待这些处于婚姻中但是不如他人受到尊敬的人们,联邦法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

最高法院的决定那些致力于争取平等权利的果决夫妻和民权人士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的成就。最近,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Pat Leahy提出对S.744的修正的建议,“Gang of Eight”移民法案刚刚在参议院中通过,这对争取移民福利资格的目的方面有效的废除了婚姻保护法案,但是参议院民主党领导和Gang of Eight参议院让他撤销他的建议,因为他们担心男同婚姻和移民问题的政治毒性会让法案的通过承载太多。

法院的决定将使那些分手被迫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同性配偶再次团聚,而且也会结束那些男同和女同的美国人为了跟自己所爱的人在一起而被迫背井离乡生活在国外的时代。

法庭的决定也将减少对律师对两个国籍配偶的婚姻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移民选择进行相关建议。以前,婚姻签证没有选择,外国配偶经常需要用B1/B2(旅游者)签证或F(学生)签证入境美国,这要求他们跟自己的所在国有足够的约束力来证明他们的非移民倾向—与美国公民结婚将不利于这些签证申请。

第一次批准

一个佛罗里达的美国男人和他保加利亚的丈夫,是第一对获得I-130外籍亲属陈情的同性已婚夫妻,是移民史上的里程碑。纽约时报报道I-130的批准通知书是以邮件的方式于6月28日发送给了一个保加利亚的移民人士,叫做Traian Popov,他和他的美国配偶朱利安马什居住在佛罗里达的罗德岱堡。

美国公民身份和移民服务的实施

奥巴马总统指导联邦部门要确保对同性合法已婚夫妻的决定和涉及到的联邦福利能够迅速和顺利的实施。

7月1日,国土安全部秘书长珍妮特·纳波利塔诺宣布美国移民局“将以处理异性配偶递交的移民签证陈情的同等态度审理同性配偶的申请。”例如,一个美国公民可以为寻求永久居民身份的同性配偶递交I-130外籍亲属陈情。

美国国务院的实施

同样,国务院也宣布了他们“正与司法部审理所有影响签证程序和移民福利的相关的联邦法令和规定”,将“尽快实施政策和程序的改变。”

常问的问题

1. 居住在美国的美国公民,但还没有被认可为同性婚姻,能递交I-130或I-129F,外籍未婚夫(妻)陈情?

纳波利塔诺秘书长的公告的意思是强调婚姻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在地的法律,而并非居住地的法律:

是的,你可以递交陈情。为了评估陈情,一般来说,美国移民局遵照移民法在决定申请是否有效的时候会查看婚姻发生地的法律。不同的联邦移民机构以历史观点考虑居住国家的法律和庆祝婚姻所在国家的法律而使得这项规定有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根据个人和其具体事实情况才能使用。如果有必要,我们可能会对该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指导。

纳波利塔诺提到的“例外”到底是什么意思并不清晰。可能那些例外的意思是居住的国家不承认在其他居住地婚姻结合的合法性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原因(例如:未成年人婚姻或近亲结婚)。但是关于温莎所持的观点,美国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可以歧视同性婚姻,很难想象有什么样的例外情况美国移民局可以不承认这样的婚姻。(我注意到Mercer法学院Titshaw教授也持有同样结论)。

2. 居住在境外的美国公民能为同性配偶递交I-130吗?

是的。更多敢于要求和流程的信息,查看居住在境外的美籍人士递交I-130外籍亲属移民陈情的问题

3. 为符合K-1签证,什么时候比较合适递交I-129F,外籍未婚夫(妻)陈情?

如果外国未婚夫(妻)居住的国家,像中国,不允许同性婚姻,而且他/她不能在其他国家结婚,那么K-1签证比较合适。这对同性夫妻有巨大的好处,因为他们的未婚夫(妻)绝大多数可能居住在没有婚姻权利的国家。

4. 如果以前的I-130是根据联邦保护婚姻法而被拒绝的该怎么办?

在2013年6月27日举行的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年会上,美国移民局局长梅奥卡斯说美国移民局对这些被拒绝的案子有个清单,建议可以自愿重新开案或批准这些案子,或至少在他们重新递交申请后,移民局可以尽快行动来批准申请。美国移民局的首席顾问斯蒂芬后来告诉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听众,同性配偶的I-130陈情在没有发布官方的指导前是不会被判决的,这还得需要几周的时间。

5. 外国配偶或未婚夫(妻)的子女应该拿什么签证?

一般来时候,当美国公民为配偶或未婚夫(妻)递交I-130或I-129F,他的或她的亲生子女作为美国公民的“继子”符合移民的资格。

关于I-130,你和你的配偶必须在孩子年满18周岁以前结婚,而且在递交I-130之时,孩子必须是21周岁以下而且未婚,才能基于父母婚姻同时获得绿卡。

对于I-129F,继子只要在签证签发前未满21周岁,可以获得K-2签证。

6. 外国人去美国的时候以非移民身份(如F-1学生,H-1B专业技能工人,J-1交流访问学者,L-1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任,O-1超凡能力人士)为同性配偶获得独立的签证(如F-2,H-4,J-2,L-2,O-3)吗?

是的。

7. 同性配偶还符合其他哪些移民福利?

移民平等将覆盖一系列的福利。例如,不用接受检查而入境美国的豁免资格;根据反对对妇女暴力的法案,受虐待配偶符合永久居住的资格,实际上不仅只针对妇女;甚至入籍,例如同性婚姻中被领养的子女。

8. 应该递交哪些材料来证明同性婚姻的有效性,意思是婚姻的结合是为了共同生活,而不是仅为了达到移民的目的?

证明材料与异性配偶递交的材料类似。查看为移民,如何准备你的有效关系证明文件

虚假婚姻的一个潜在标志与政府会查看异性婚姻是否是假结婚的标志一样:

  • 年龄差距很大,特别是女方比男方的年龄大
  • 陈情人和受益人无法使用对方的语言
  • 巨大的文化和民族背景差异
  • 家人和/或朋友不知道两人的婚姻
  • 婚姻由第三方安排
  • 受益人因被捕或收到递解出境美国通知后而马上缔结的婚姻
  • 丈夫和妻子对应该持有共同认识的问题,却在陈述中相矛盾。
  • 不是因为教育或职业的因为,不居住在一起,特别是双份不经常探望对方
  • 受益人是陈情人家庭的朋友
  • 陈情人以前递交过移民陈情,包括但不局限于为以前的外国配偶
  • 一方或双方配偶的婚姻没有记录在案

除此之外,一些同性陈情人和受益人没有将他们的性取向透露给他们的朋友,家庭,雇主等,意味着可能很难证明关系的真实性。另外一些情况,可能事实上公开承认他们是男同或女同不安全,更别说配偶。

需注意,如果婚姻的庆祝是在温莎决定出台以前,那么政府很难辩解是否婚姻仅仅是为了移民的目的而结合的:婚姻结合之时,美国法律下还没有移民福利资格。

还需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或双方配偶用“单身”身份以前递交过国税局的收入退税是因为根据联邦保护婚姻法婚姻不被承认,你可能需要跟税务师进行咨询看是否需要递交修改退税,将你的身份改为“已婚,联合递交”或“已婚,单独递交”。

9. 有可能要求加急办理移民案件吗?

对于一些合适的案件,配偶或未婚夫的移民案件如果是由于政府不符合章程的拒绝否认同性关系有效性导致双方生活困难,那么可以要求办理加急。

10. 民事结合或同居伴侣关系有效吗?

答案还不清楚。美国移民局或国务院可能会对此提供额外的指导。

11. 同性配偶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或其他中国领事馆申请签证,可能会遇到的特殊问题是什么?

同性配偶在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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