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fiances eiffel年,美国国会认识到当时配偶签证种类的不足,因此设立了K-1未婚夫(妻)签证。在设立K-1签证之前,美国公民可以选择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结婚,然后以婚姻为基础申请外籍配偶的移民签证。此外,还可以选择让外籍未婚夫(妻)申请B-2(旅游)签证然后到美国结婚,但申请B-2签证要求外籍未婚夫(妻)不得有移民倾向,这就严重的限制了外籍未婚夫(妻)的申请资格[1]。 美国国会希望通过设立K-1签证为外籍未婚夫(妻)到美国结婚和移民创造条件[2]

2013年7月1日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要求其工作人员在审阅移民签证申请时,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异性和同性配偶或未婚夫(妻)[3]。 移民涉及的婚姻合法性及有效性将由结婚地的法律决定[4]

本文涵盖了K-1签证的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以及有关K-1身份的限制性规定。本文还将介绍未婚夫(妻)21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K-2签证的有关规定。

https://img.washingtonpost.com/wp-apps/imrs.php?src=https://img.washingtonpost.com/blogs/the-fix/files/2015/12/Fiance-Data1.png&w=1484

Sourc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Office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

一句忠告:家庭移民的申请要求不断变化,申请过程不仅漫长而且有时非常复杂。有些人不具备移民资格,有些人只有得到特殊“豁免”才具备资格。各个申请环节的每一个步骤都要仔细的按照规定执行,所提供的信息和递交的文件不得有任何缺漏,做不到这些要求就可能导致申请延误或情侣分隔两地,而出现这种情况的移民案例比比皆是。我想劝告每一对情侣,咨询至少一位取得执业资格且有经验的律师,找出申请中可能隐藏的陷阱。爱情与婚姻实在太重要,经不起移民申请靠运气。

申请步骤及审批时间

本文涵盖申请过程的所有步骤。下文所列的每一步审批时间均为平均时间。

  • 步骤1:美国公民向移民局递交I-129F申请表,即外籍未婚夫(妻)移民申请(K-1申请)。(各个服务中心的审批时间均为5个月)
  • 步骤2:移民局将批准的移民申请移交到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签证中心(NVC),再由国家签证中心对申请进行文书方面的处理。(2-4周)
  • 步骤3:未婚夫(妻)在美国驻外领馆申请K-1签证(如有子女,则子女申请K-2签证)。(2-4个月)
  • 步骤4:未婚夫(妻)及子女向入境口岸的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检查员申请入境。入境后,未婚夫(妻)持K-1身份,而子女持K-2身份。
  • 步骤5:未婚夫(妻)持K-1签证入境后90天内必须与其美国公民情侣结婚,然后获得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的申请资格。
  • 步骤6:外籍配偶及每个持有K-2身份的子女必须向USCIS递交I-485表格,即身份调整申请。(7-9个月)

相关话题

本文没有涵盖的其他话题包括:

  • 选择最佳的未婚妻或配偶签证策略:K-1,K-3或是移民签证?
  • 美国签证申请的非移民倾向证明:特别参见文章第3部分。严格来说,打算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未婚夫(妻)没有资格以B2/B2旅游签证入境美国。
  • I-485,身份调整申请指南(按要求提供)
  • 合法永居民的权利与义务:文章其中一部分解释了为什么申请人会在I-485身份调整获批后被授予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附条件永居身份的有效期为2年。该身份过期前90天的时间里可以向移民局递交I-751解除永居附加条件申请,以便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 美国公民或合法永居民的未婚夫(妻)打算在婚后不久返回其美国境外居住地的,可以归类为B-2访问者。以下几种前往美国的目的也可以申请B-2签证:
    (1) 只是与她(他)未婚夫(妻)的家人见面;
    (2) 订婚;
    (3) 安排婚礼事宜;或
    (4) 与期望的配偶见面[5]

步骤1:K-1申请

1.1申请要求概述

美国公民递交K-1申请的要求如下:

  1. 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
  2. 美国公民和外籍未婚夫(妻)必须是结婚自由。这项要求意味着双方要么未婚,要么以前的婚姻由于离婚、被宣告无效或配偶死亡已经终结。另外,婚姻不得存在任何司法上的障碍[6]
  3. K-1申请递交前的两年内,情侣双方必须至少见过一次面[7]。能够证明见面的证据包括宣誓书、行程单、机票存根、来往书信、照片或下文说明的其他证据。如果见面将违反由来已久的风俗习惯(例如在未婚夫(妻)的国家,传统上由父母安排婚姻,并且未来的妻子和丈夫禁止在婚礼当天之前见面)或将造成美国申请人陷入“极端困境”,那么这项要求则可以得到豁免。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工作不能请假”不算作极端困境。医疗和安保是移民局给予困境豁免最普遍的理由[8]
  4. 外籍未婚夫(妻)之所以“设法进入美国,必须只是为了能在入境后90天内与美国申请人缔结有效婚姻[9]。”另外,美国申请人必须“真心诚意的打算结婚”,且愿意在90天期限内“缔结有效婚姻”[10]。下文将对这几项要求做进一步阐述。
  5. 美国公民曾因某些罪名被逮捕或定罪过的,必须将警方和法院的档案与K-1申请一起递交[11]。领事官会在K-1面谈期间向外籍未婚夫(妻)公开有关信息[12]
  6. 美国公民因“特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罪名”被捕的[13],移民局将安排其录入指纹,并进行犯罪背景检查[14]。如果移民局查明申请人曾犯有针对未成年的特定罪名,除非移民局判定美国申请人不会对受益人造成伤害,否则就将会驳回I-129F或I-130申请,而在判定申请人是否会对受益人造成伤害的问题上,移民局拥有绝对的自行决定权,不受任何其他部门的审查[15]
  7. 《国际婚介管理法案》(IMBRA)的限制及豁免
  • 美国公民递交K-1申请的次数不得超限。过去所有K-1签证申请的次数限制在2次或2次以上,或者一次K-1申请批准后,在批准之日起接下来的两年内不得再次递交K-1申请。
  • 如果美国公民超出申请限制,移民局还可以给予该公民限制豁免,而是否给予豁免则由移民局自主决定。
  • 有暴力犯罪历史的美国申请人不得给予豁免,但存在特殊情况或美国申请人遭到过殴打或虐待的除外[16]
  • 另外,如果美国申请人已经有两次未婚夫(妻)或配偶申请获得过批准,且在第一次申请递交后的十年内又再次递交申请的话,移民局不仅会把此前批准的申请次数通知给美国申请人,还会通知给接下来每一次申请的受益人[17]

1.2 缔结有效婚姻的目的

本节详细解释了为什么K-1申请要求情侣双方必须真诚的打算在外籍未婚夫(妻)入境美国后90天内结婚[18]

具有真诚的结婚意图也就是说双方打算一起共同生活[19]。这种意图必须表现为坚定的“承诺”[20]。典型的“共同生活”最常表现为同住在一个家里、混合双方财务、发生性关系、生育子女,但这些当中没有哪一个是非有不可的。例如,双方可能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分居一段时间或者可能不打算生小孩[21]

与真诚婚姻相对的权宜婚姻[22]、 纸面婚姻、及以绿卡作为仅有目的的婚姻则是不合法的。美国的政策是要彻底解决假结婚问题,政府不仅会对假结婚双方提起刑事诉讼[23],还会将外籍未婚夫(妻)或配偶驱逐出境。从移民局方面了解到的可能(但不一定)带有假结婚危险信号的特征包括[24]

  • 较大的年龄差距;
  • 美国申请人与受益人彼此不会说对方的语言;
  • 显著的宗教与民族差异;
  • 婚姻不被亲戚和/或朋友所知;
  • 婚姻由第三方安排;
  • 恋爱不久便订婚;
  • 受益人被逮捕或收到驱逐出境通知之后立即结婚;
  • 双方在一些应有共识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说法;
  • 美国申请人与受益人美国的亲属住在一起;
  • 受益人是美国申请人亲属的朋友;及
  • 美国申请人以前曾提交过移民申请,尤其是K-1申请或配偶移民申请。

处理这些危险信号对于K-1申请来说很重要,因为当K-1申请交到领事官那里后,一旦发现有危险信号是移民局没有考虑到的,领事官就可能将该申请退回到移民局,并建议撤销申请。

美国政府将通过调查情侣双方的行为表现来评估他们的意图。例如,他们是否是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产生了共同生活的意图?美国申请人与未婚夫(妻)是否彼此了解对方的家庭?双方是否有其他行为能够表现出为“共同生活”付出过努力。

K-1申请要求情侣双方递交能够证明其结婚目的的书面证据。这类证据包括:

  • 交往期间情侣双方与亲戚(不包括子女)朋友的合影,这类合影可以证明他们彼此熟识。
  • 打算举办婚礼的证据
  • 情侣之间赠送礼物的证据或一方向另一方亲属赠送礼物的证据。
  • 情侣之间能够证明恋爱关系真实、结婚计划或打算建立恋爱关系的往来书信或电子邮件
  • 情侣双方亲属的书面陈述,亲属要在陈述中说明自己见证了他们恋爱关系的发展,并且知道他们有结婚和共同生活的打算。

情侣双方也可能就结婚意图的有效性参加面谈。如果证词不一致,将可能造成申请被驳回[25]

情侣双方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要想证明结婚意图,就不能空口无凭,而且递交的证据必须充足,使负责审核的官员相信这对情侣确实有共同生活的打算。

但是没有要求规定情侣之间的恋爱关系必须是完美的。美国政府不能只因为一桩婚姻不被看好就拒发签证。唯一的要求是双方具有真诚的结婚意图。而实际上,提供恋爱关系中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的证据反而可以帮助证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例如,双方起初因为生育子女或财务管理的问题产生分歧,但后来采取某些措施解决了分歧,这些措施包括双方作出让步、讨论分歧问题或咨询治疗专家或社会福利工作者等,而提供这类分歧产生及解决的证据即有助于证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

1.3 申请程序

移民局管辖范围

K-1申请应递交到移民局达拉斯Lockbox中心[26],然后再从那里被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或佛蒙特州当中的一个服务中心,并由那里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作出裁定[27]。各服务中心分工处理申请是为了平衡工作负担。美国境外移民局办事处无法对申请做出裁决。

递交的文件

申请包应包括以下文件:

  1. 支付给“国土安全部”的340美元申请费
  2. 未婚夫妻各自的G-28代理律师准入通知
  3. G-1145 表,即申请接收E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和/或SMS(短信服务)获取移民局接收申请的通知)
  4. I-129表,外籍未婚夫(妻)移民申请
  5. G-325A,个人基本信息表(美国公民与外籍未婚夫(妻)各一份)
  6. 未婚夫妇双方在递交申请前30天内拍摄的护照证明相各一张
  7. 美国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据——美国出生证明复印件、有效美国护照复印件、入籍证明复印件和/或公民证明复印件
  8. 证明美国申请人和外籍受益人以前婚姻依法终结的证明文件(例如离婚判决书、死亡证明或婚姻无效判决书)
  9. 在全美认可同性恋婚姻以前,同性恋情侣中的美国申请人必须在书面陈述中详细说明双方在婚姻平等管辖区的结婚计划,而且婚礼计划的证据也必须表明婚礼将在婚姻平等的州举办[28]。然而,现在已经没有这样的要求了。
  10. 任何一方的年龄需要得到特别同意或许可才可以在结婚所在地管辖区结婚的,须提供此类同意或许可的证据。
  11. 情侣双方有人使用的名字与相关文件显示不同的,应提供更改姓名的法律文件副本,例如结婚证、合法收养证明或法院庭谕。
  12. 犯有上文提到的特定罪名的美国申请人必须递交相关的警方犯罪记录及法院记录,即使该记录是不能公开的或已从档案中删除的,也仍然要递交。
  13. 申请《国际婚介管理法案》豁免的美国申请人应递交相关证明文件。
  14. 未婚夫妇双方过去两年见面的证据(申请豁免的除外)[29]、有效恋爱关系的证据以及彼此打算在未婚夫(妻)以K-1身份入境后90天内结婚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 双方各自的书面声明[30](案件难办的,还应递交第三方书面声明,例如亲属)
  • 双方合影,尤其是相机自动在照片上生成日期的合影。(彼此与对方父母的合影对申请更有帮助)
  • 能证明一方曾长途旅行去与对方见面或双方曾一起旅游的机票和登机牌。
  • 彼此往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账单等的复印件。
  • 计划婚礼的证据,例如会堂预订、酒席、花卉、婚礼礼堂的预订及押金收据,婚礼邀请函、主持婚礼仪式的牧师发来的信件、蜜月机票预订或酒店预订等。
  • 购买订婚戒指或聘请婚礼乐队的收据。
  • 证实长途旅行去与另一方见面的带有印章的护照复印件

I-129F表格已包含未婚夫(妻)子女,所以子女不需要单独递交申请[31]

虽然递交的支持性证据是复印件,但之后移民局有权要求递交原件以供审阅。非英语文件需递交认证英语翻译。

通过国际婚介认识的情侣的申请程序

K-1申请中会问到情侣双方是否是通过一家“国际婚介”(IMB)认识的。回答表格中的这一问题将有助于美国政府管理国际婚介这一行业,但并不会影响K-1签证的申请资格。如果双方通过国际婚介相识,领事官则应该取得这家国际婚介的公司资料,并确认这家中介是否已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向未婚夫(妻)公开了有关美国公民的某些信息[32]。这些信息包括性犯罪登记搜索结果、下达给美国公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禁止令、某些逮捕或定罪记录、婚姻历史、美国公民子女以及美国公民18岁以后的居住记录[33]

不是所有的婚介服务都叫做国际婚介。确切的说,国际婚介是一家公司或是一个人,他们以收费的形式提供美国公民与外籍人士之间的婚介、婚姻、媒人或社交引荐服务[34]。有两种例外情况不包含在“国际婚介”这一术语的定义当中:

(i) 具有文化或宗教性质的、非盈利或盈利的传统做媒机构,其中盈利机构必须遵守运营地所在国家以及美国的法律;或

(ii) 婚介服务实体,但其主要业务不是提供美国公民之间的或美国公民与外籍人士之间的国际婚介服务,并且在服务项目和收取标准上不以客户的性别或国籍加以区分[35]

很多网络上的婚介服务都属于第二种特例。

申请裁定

移民局收到申请后会发出一封收据通知,而接下来的审批结果也会以书面形式发送。审批结果可能是书面形式的申请批准通知,或是要求递交附加证据的通知,或是打算驳回申请但允许递交反驳证据的通知,再或者是申请驳回通知。申请驳回后,可以向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36]。有些驳回的案例还可以提议重新审议或重新审理 。

申请有效性

K-1申请自批准后有效期为4个月。有效期截止以后,如果移民局官员或领事馆官员认为情侣双方可以自由结婚、也打算在入境美国后90天内结婚的话,那么该官员则可以延长申请的有效期,一次延长的期限为4个月,没有次数限制[37]。因K-1签证延误而申请一次4个月延长期的情况经常出现,但多次申请有效期延长将引起移民官对情侣双方意图的怀疑[38]。总之,申请延长有效期是存在风险的,如果移民官质疑婚姻有效性,并打算驳回K-1签证申请的话,只需任由有效期截止并拒绝延长即可,而且在是否拒绝的问题上移民官是有自由决定权的。

步骤2:国家签证中心审核

2003年,移民局开始将所有批准的I-129F申请发送到美国新罕布什尔州朴茨茅斯市的国家签证中心(NVC)。申请送到那里之后,国家签证中心会根据申请信息创建一份案件档案。以前由领事馆负责的安全检查,现在有一部分交给国家签证中心来做。具体来说,国家签证中心会对每一个申请进行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的姓名检查[39]

之后案件将转交给对应的美国驻外领事馆。

自2009年起,移民局开始使用电子文档转交K-1案件。这一做法解决了向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邮寄申请的一个问题,以前寄往该领事馆的申请会在中国海关那里延误数月之久。

国家签证中心向美国领事馆发送申请后,美国公民申请人应收到一封通知信[40]。通知信里会提供一个唯一的案件编号。如果美国公民在收到移民局的批准通知后,超过4周时间仍没接到国家签证中心的通知,那么我们律师事务所可以联系国家签证中心并向其了解情况。

步骤3:领事官审核

3.1 K-1混合签证

K-1签证也被称作“混合”签证,因为它虽是非移民签证(只允许入境美国90天),但其设立的目的却是为了方便移民[41]

根据美国国务院的规定,“领事官在决定外国人是否有资格获得K-1签证时,只要在可行范围内,就必须把该外国人当做是移民签证的申请人”,但接种疫苗的要求除外[42]

因此,K-1申请人以前是J-1交流访问者的,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提到,但外国人返回祖国居住两年的要求仍然适用该K-1申请人[43]。同样,尽管实行一夫多妻制[44]和加入极权主义政党[45] 对于其他非移民签证并不构成禁止入境的理由,但却仍适用于K-1签证申请。

与大多数非移民签证申请程序不同,K-1签证申请人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等待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CIC)的姓名检查并提交警方公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46]

3.2 K-1未婚夫妇的申请要求

申请K-1签证的未婚夫(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47]

1.与K-1申请相同的条件:领事馆审核阶段,仍必须满足K-1申请阶段的各项条件。但须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向领事官证明入境美国后90天内缔结真诚婚姻并共同生活的意图。有些签证申请人因为对该意图的证明准备不足而导致签证被拒。领事官经常以如下几种理由证明拒签是正当的:

  • 由于情侣双方只见过一次面,他们宣称的恋爱关系似乎不是持续存在的,也不是处于进行当中的。
  • 外籍未婚夫(妻)不了解美国公民工作的基本情况或其雇主姓名。
  • 外籍未婚夫(妻)不了解美国公民教育水平的基本情况或其所上大学的名字。
  • 外籍未婚夫(妻)无法提供婚礼计划的基本情况,例如婚礼仪式的举办地、庆祝方式、受邀嘉宾或婚礼花销。
  • 外籍未婚夫(妻)不知晓入境美国后90天内结婚的要求。
  • 美国公民不知道外籍未婚夫(妻)有子女(即K-1申请未列出的子女)或不知道其子女有严重的生理或精神健康问题[48]
  • 申请时没有透露外籍未婚夫(妻)怀孕的,美国公民只有以书面或电报形式向领事官承认自己知道其未婚夫(妻)怀孕并希望结婚,领事官才有权继续审批签证申请[49]
  • 当同一个外籍未婚夫(妻)有一个以上美国公民为其递交的申请获批时,领事官必须暂停审理,并将所有申请连带一份报告(放在最前面)退回到移民局作进一步的审查。

我们律所会与K-1申请情侣一起认真准备面谈,以避免这类拒签情况的发生。

2. 不可入境:其中一类领事官十分关注而移民局在K-1申请阶段不审查的问题是,K-1签证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可入境类人员。想要获得签证并通过入境口岸进入美国的外籍人士必须是“可以入境的”。不可入境类人员按照相关理由的具体划分如下:

  • 医疗相关类。
  • 犯罪相关类。
  • 安全相关类,包括某些共产党党员。
  • 公众负担类。
  • 医生及医疗工作人员的劳工证和劳工条件类。
  • 非法移民及移民法违法者类。
  • 文件要求类。
  • 逃避兵役者。
  • 曾在美国被驱逐出境或非法居留的。
  • 其他原因。
  • 受到两年回国居住条件约束的前J-1交流访问者[50]
  • 我们律所在代理K-1申请的一开始会帮助未婚夫(妻)查明,他(她)是否属于任何类别的不可入境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不可入境豁免[51]

3. 自动终止:美国公民死亡或在未婚夫(妻)抵达美国之前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的,K-1签证将不会被批准——进行中的签证申请将自动终止[52]

3.3 K-2未成年子女的申请要求

有资格申请K-2签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定义

另外[53]

  • 不得属于不可入境类人员。
  • 批准后的申请必须没有终止。
  • 未成年子女必须陪伴在K-1未婚夫(妻)身边或随后与K-1未婚夫(妻)一起生活。

3.4 签证面谈前的程序

提交申请的地方

与其他非移民签证申请一样,提交K-1签证申请的默认地点是对申请人居留地有管辖权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54]。除此之外,申请人实际身处某使领馆管辖区但居留地不在那里的,该使领馆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55]。有些情况下,申请人曾在美国停留超过准许的非移民停留时间的,可能需要在其国籍所属国递交申请[56]

I-129F表格要求美国申请人确认未婚夫(妻)想要递交签证申请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57]

发送给K-1签证申请人的通知(3号包裹)

领事馆将会发送给外籍未婚夫(妻)一封中英文的K-1签证申请人通知(3号包裹),这也是领事馆第一次与外籍未婚夫(妻)取得联系。包裹中会提供在线完成DS-160表格(非移民签证申请表)填写的说明。

3号包括要求K-1及K-1申请人在收集好所有签证面谈所需文件后,将以下材料寄送到领事馆:

  • DS-160填写完成确认页
  • 护照上的身份证明页(复印件)
  • 两张护照证明相片

收到3号包裹后,领事馆将通过检索数据库完成附加安全检查,该数据库使用个人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和生物统计学信息(例如人脸识别)作为身份识别[58]

4号包裹/预约面谈/签证申请费

之后,领事馆会将4号包裹通过中英文双语电子邮件发送给外籍未婚夫(妻)。4号包裹介绍了如何登录www.ustraveldocs.com在线预约面谈。申请人须在面谈前支付签证申请费,并选择面谈后寄送印有签证护照的邮寄地址。4号包裹还提供了医学检查说明和一个网络链接,打开该链接是K签证的有关说明,上面列出了面谈需要携带的一般文件。

签证申请费:每一位K申请人必须到任意一家中信银行支付不可退回、不可转让的机读签证(MRV)申请费265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币)[59]

预约面谈:通常可提前2-4周预约。如有需要,可修改已完成的预约时间。

选择护照寄回的地址

一旦签证获批,美国领事馆会将印有签证的护照寄回到选择的地址。通常护照会在领事馆批准申请后1周左右寄回。可供选择的护照退还方式如下:

1.尊享宅送服务:这项服务允许申请人选择中国大陆的家庭或办公地址作为收件地址。选择尊享宅送服务必须提供有效地址。快递邮费为人民币24元或每份护照人民币34元,于收件时支付。收取护照须向快递员出示身份证件的原件,该身份证件须是政府核发且带有本人相片。

2. 到当地中信银行自行提取护照:我们律所会为申请人提供一份中信银行营业网点的清单。申请人可以从清单中选择用于提取护照的具体网点。可以提取护照时,申请人将会收到通知。提取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政府核发且带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另外,我们律所还建议申请人带一份签证预约信的复印件。中信银行只保留护照15天,之后会把护照退还给领事馆,所以请申请人确保及时提取护照[60]

3. 到中信银行总行网点自行提取护照:中信在一些城市设有总行网点,总行网点收到美国领事馆发来的护照后,再将护照分发到当地的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最快的护照提取方式是选择本人前往其中一家总行网点,这会比到当地支行提取快1-2个工作日[61]

地址名称 地址
北京-总行营业部, 投资广场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
广州-中信银行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东侧首二层
上海-中信银行泰富广场 支行 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GF
都-领事馆路支行 四川省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保利中心西区1栋
沈阳-中信银行南湖支行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50号
香港湾仔 香港湾仔谢斐道208-214号利来大厦地下1号铺

4.委托第三方为申请人提取其护照:申请人可签署一份授权书,指定另一个人通过以上几种方法收取其护照。例如朋友、家人或我们律所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收取护照的第三方。第三方收取护照必须出示附加文件。

  • 第三方自己的身份证件原件,该证件须是政府核发且带有本人照片的。
  • 政府核发、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
  • 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授权第三方代收其护照[62]授权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代理人的完整性名,与政府核发、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一致。
      • 授权人姓名
      • 注意:如果收取的是一组/家人的护照,只需一份包含每一位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授权书即可。

    在预约面谈日凌晨12点之前,申请人可随时更改文件的寄送地址。

医学检查

预约信还会提供医学检查说明,要求K申请人在移民签证面谈之前到领事馆指定的医疗中心进行医学检查。目前在中国,设有指定医学检查中心的地方有北京、福州、广州以及上海[63]

医学检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不存在构成不可入境理由的健康问题。这类健康问题包括(1)患有影响公共健康的可传染性疾病(软下疳、淋病、腹股沟肉芽肿、传染性麻风病、艾滋病感染;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传染期梅毒及活动性肺结核);(2)患有生理或精神障碍且与该疾病相关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及幸福造成威胁;以及(3)嗜毒或吸毒成瘾。

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心理健康检查、肺结核胸部X光检查(结果异常,则需进一步检查)以及梅毒和艾滋病血液检查。有些15周岁以下的申请者除外。

我们律所会提供详细的体检说明。

完成医学检查且检验结果出来以后,医疗中心会把体检报告装到密封的信封里,申请人需带着这份体检报告参加面谈。

申请人切记要将所有潜在问题告诉我们律所,例如曾在精神健康医疗机构住过院、曾使用过非法毒品、酗酒或甚至是一次酒驾被捕等。

3.5 K-1签证预约

需携带的文件

每一位K-1或K-2签证申请人参加面谈时携带的文件应包括[64]

1. DS-160表格确认页[65]

2. 护照。有效期受限:领事馆告诉申请人一条很好的经验法则:护照有效的截止日期至少“要比签证核发日期晚8个月”。原因是:(a)K-1签证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66];而且(b)根据法律,护照有效的截止日期必须至少比移民签证的截止日期晚60天,但直系亲属在国籍所在国申请的,护照和签证的截止日期可以是同一天[67]。因此,如果护照有效期少于8个月(除上述例外情况),签证的有效期将受到限制,即在护照到期前60天的时候过期[68]

3.出生证明(中国出生的,需到当地公证处公证)

4. 无犯罪记录证明:每一位16岁以上(含16岁)的申请人都需要取得以下地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国籍所在国(中国无犯罪记录涵盖的区域是全国,其他国家若非如此,则需要在满16岁后的居留地各开一份);(2)当前居住地;(3)申请人居住时间至少1年的其他国家;及(4)任何曾被逮捕过的地方。有效期受限:出具某国家无犯罪记录证明之后,继续或再次在该国逗留或居住的,该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仅为一年[69]。签证的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效截止日期。

5.服役记录(没有的除外)

6.法院及监狱记录(没有的除外)

7. 医学检查报告(不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表),该医学检查须由领事馆指定医生完成,只能在面谈预约之后进行。有效期受限:进行医学检查的时间很重要。未发现肺结核(或发现第2级或3级结核的)、艾滋病或A级病情的,结核部分的医疗检查有效期为6个月。发现艾滋病或指定结核(B1级肺结核、B1 级肺外结核)的,结核部分的医疗检查有效期仅为3个月。医学检查的其他部分有效期为一年[70]。签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医学检查有效截止日期。

8.证明未婚夫(妻)不会成为公众负担的可支配财产证据。这类证据包括:

  • 美国申请人方面的I-134表,经济担保书[71]
  • 最近一次的联邦纳税申报单(与W-2及其他附件一起)
  • 其他稳定收入或资产的证明(例如银行账单和投资财务报表;最近的工作支票存根或雇主出具的在职证明;个体经营者可递交营业执照或专业执照、商业银行账单及有关业务的背景信息)。
  • 如果美国申请人的收入未达到贫困标准以上,可能需要一位联合担保人递交I-134表,与之一起递交的还可能有联合担保人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居证明、收入或财产证明以及联合担保人与外籍未婚夫(妻)关系证明。

9. 两张护照证明相[72]

10. 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死亡证明或法庭判决婚姻无效的判决书[73]

11.证明情侣双方拟在外籍未婚夫(妻)入境后90天内真诚结婚的最新证据。(为了确认这一点,领事馆可能会想要检查外籍未婚夫(妻)的户口)。

12.移民局的K-1申请批准通知及K-1申请包的复印件(以免美国政府找不到申请包中的部分或全部文件)

13.对于申请K-2签证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应证明外籍未婚夫(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时已经取得了该子女的全部监护权,或者在共享监护权的情况存在时,该子女父母的另一方完全了解搬迁美国的打算且对此不作出反对。

14.中英文的简历/国外旅游列表/美国工作计划,这些资料需包括:

  • 所有教育经历;
  • 所有雇主信息和所有具体工作职责和参与项目;
  • 撰写的所有出版物。批注标题、内容描述及所有出版日期。请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有关信息。
  • 一份国家清单,上面列有到过的所有外国国家,包括逗留的日期和目的;及
  • 一份工作计划,说明申请人移民美国后到哪里找工作。

15. 以前移居美国的记录,例如以前印有美国签证或到美国旅行使用的护照、签证延期及其批准通知、移民法庭诉讼记录等。

所有非英文文件应附一份认证英语翻译[74]

一般来说,申请K-2签证的子女与K-1签证申请人一起参加面谈会比较方便。然而,即使K-1父母已经结婚并且获得了身份调整,儿童也有可能在K-1签证核发后一年才开始申请或才收到K-2签证[75]

移民律师的重要作用是根据每个申请案例的不同情况对前往领事馆所需携带的文件提出建议,并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文件资料是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

总的来说,移民律师的工作就是帮助申请人准备面谈,找出所有影响申请的潜在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给出建议。

很多美国领事馆,包括驻广州领事馆,即不允许美国申请人参加面谈,也不允许律师参加[76]。这样一来,律师必须帮助未婚夫(妻)做好自己辩护的准备,因此要比律师可以参加面谈涉及更多的工作。

进入领事馆/安保限制

面谈当天,申请人应在面谈的预约时间前30分钟内到达领事馆[77], 而进入领事馆的时间只能是在预约时间的15分钟之前[78]

迟到则不允许进入使馆。

从珠江新城地铁站(3号或5号线)附近的华夏路的领馆客户入口进入。

临近领事馆的时候,请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好个人财务。过去曾有些人试图侵犯领馆附近的外地人。

通过安全检查站的时候请提前做好准备。进入领馆需出示预约信和护照。

进入领馆不得携带以下任何物品[79]

  • 靠电池运行的设备或电子设备,例如移动电话、数码日记、电子手表、传呼机、照相机、录音带/录像带、CD光盘、MP3播放器、软盘、笔记本电脑或随身音乐播放器;
  • 大的肩背包/钱包——只允许携带手提包;
  • 其他包包,例如旅行包、背包、公文包、手提箱、皮包、布包及拉链文件夹——唯一可以带的是塑料袋,里面装着申请有关的文件资料;
  • 食物;
  • 密封信封或包裹;
  • 香烟、雪茄、火柴、打火机;
  • 尖锐物品,例如剪刀、铅笔刀或指甲锉;
  • 任何武器或易爆物品。
  • 安检人员自行决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总领事馆不可存放违禁物品,申请人必须在进入领馆前安排存放。

文件检查员

进入领馆后,一位中国工作人员将收取你的部分文件。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护照、DS-160确认页和医学检查报告等。文件检查员会把这些文件传递给领事馆官员。

文件检查员还可能问一些问题,以检查申请人携带的文件是否完整无误,例如:你是否去过美国?是否在第三方国家居住过一年或一年以上?你是否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面谈期间

面谈过程中,将进行无墨电子指纹扫描。指纹扫描是为了建立个人身份信息并利用生物统计信息进行个人背景检查。

面谈期间,领馆官员将问一些问题以确定申请人了解DS-160表格的内容并且会按照要求变更表格信息[80]。该官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回答有关《美国移民及国籍法》212(a)条款规定的不可入境类人员的相关问题,并要求递交证实申请资格所需的附加文件。在未婚夫(妻)申请案例中,领事官经常会把问题转移到婚姻有效性上。总之,领事官的职责就是完善决定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资格所需的所有附加信息。

每个申请人被问到的问题都不一样。领事官面对每一份申请所关心的具体问题不同,因此会专门制定提问的内容。领事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的任何问题[81]

我们律师事务所会帮助申请人就如何准备面谈及如何进行面谈制定相关策略。这项准备工作包括让申请人了解面谈期间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以真诚的、对其申请有益的方式回答这些问题。

申请人向领事馆递交复印件的,可以在面谈结束时要求领事官返还民事文件的原件(例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申请裁定

领事官应在面谈结束时对申请做出裁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几种裁定结果中的一种

批准申请

根据221(g)条款驳回申请:《移民及国籍法》221(g)条款规定的申请驳回是由于领事馆需要收集更多有关案件信息的暂时性驳回:

  • 如果领事官想要申请人递交更多文件,那么他(她)会给申请人一份所需文件的书面清单。
  • 如果领事官想要对申请案件进行调查或想要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国务院进行个人背景检查,那么他(她)会给申请人一份书面通知,上面写着需要“附加审核”。
  • 领事官认为外籍未婚夫(妻)与美国公民申请人之间的情侣关系是为了获得签证而建立的虚假关系且共同生活的目的也不存在的话,领事官会把申请退回移民局,并附加一份撤销申请的建议。
    • 具体来说,领事官只有在查明情侣关系虚假的情况下才能将申请退回移民局,而不能仅仅因为情侣未能递交证明关系有效性的充足证据就将申请退回[82]
    • 领事官必须掌握移民局审批期间通常无法取得的具体证据,该证据须证明造成移民局审批有误的原因是欺诈、情况改变或移民局犯有明显错误[83]
    • 领事官认定关系虚假的理由不可以是“总结性、推测性、模棱两可或不相关”的观察[84]

然而,移民局一般不会撤销申请。由于申请的有效性一般在这个时候已经过期,移民局只需通知美国申请人退回来的申请已失效即可[85]

根据221(a)条款驳回申请:这项驳回是由于申请人属于不可入境类人员造成的。这类案件中,有些可以申请豁免,而豁免的程序则兼具非移民和移民豁免的双重特点[86]

3.6 预约面谈之后

返还护照及批准包

一旦申请批准,K-1或K-2签证将被加盖到申请人护照。另外,领事官会向申请人发送一份装在密封信封里的有关签证批准的包裹。这件包裹中装着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K签证申请、出生证明、两份DS-156表、两份DS-156K表以及医学检查报告。随同未成年子女的文件材料装在其父母包裹里。美国驻广州领事馆会在面谈后一周内将这些材料发送给签证申请人,但有时可能会延迟。

查看申请状态

登录https://ceac.state.gov/CEACStatTracker/Status.aspx可随时查看申请状态(网站通常在签证面谈72小时后更新)。

登录http://ustraveldocs.com/cn/cn-niv-passporttrack.asp可查询护照返还的状态。另外,护照查询还可通过Email、聊天或电话等方法[87]

状态显示“起始扫描(origination scan)”的意思是,护照已经离开领事馆并在去往已选收件地址的路上,然而护照还未送达,所以无法提取。

只有当状态显示“可以提取(ready for pick up)”时,签证申请人才可以前往之前选择的中信银行网点提取护照。

签证有效性

通常持K-1签证可在6个月内入境美国一次,但其他文件如护照、医学检查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如果在6个月之前过期,则K-1签证有效期就会被缩短。

行政及司法审查

  • 签证申请由于申请人资格不符被驳回,且造成资格不符的理由无法通过递交附加证据来反驳的,领事馆的主领事官或特别指定的其他领事官应立即对申请案件进行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88]
  • 如果签证申请人认为领事馆犯有法律错误(非事实错误),该申请人可以向签证办公室咨询意见组征求咨询意见[89]。 咨询意见组的意见是保密的,不会向申请人或律师透露。咨询意见组只会将他们的裁定以及裁定的理由总结以信件的方式通知给律师或申请人。
  • 重新申请K-1:可以选择递交新的I-129F,然后重新申请K-1签证。请注意上文提到的《国际婚介管理法案》限制I-129F的递交次数。
  • 先结婚,然后申请CR-1移民签证:还可以选择先结婚,然后尝试申请CR-1移民签证。
  • 司法审查:法庭有规定,不得审查领事裁定,所以极少有案件可以在法庭上推翻移民签证驳回的裁定

步骤4:从入境口岸进入美国

4.1 做好准备

申请人会在第一个美国入境口岸接受检查。入境后需要转机的,我们建议至少将转机时间安排在抵达第一入境口岸的3个小时以后。尽管有时新移民的检查比较快,但延迟的情况也会有。

随身携带印有签证的护照是必须的。另外还要随身携带密封的K-1批准包。领事馆查明有“A类”或“B类”医疗状况的——即并非领事馆查明没有缺陷、疾病或残障的——领事馆会另交给你一份标注“医疗报告”的包裹,而这份包裹同样要带在身边[90]。虽然建议K签证持有者将胸部X光检查结果随身带到美国,并作为永久医疗记录的一部分保存起来,但并不要求在入境口岸出示该胸部X光检查结果[91]

谨慎起见,我们要求带去领事馆的申请有关资料的备份也应该放在随身携带的行李箱里(不是托运的行李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检查员可能会想要审查这些文件,但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较低。

4.2 进入美国

检查员通常只是简单粗略的检查一遍。如果我们发现任何潜在问题,我们会事先就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提出建议。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既负责移民检查也负责海关检查。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有权在没有执行命令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对个人进行询问、搜身及行李检查[92]。搜查物品包括笔记本电脑、智能电话等电子设备。由于这些设备可能存有大量私人数据(例如商业机密、律师与客户及医生与病人之间通讯记录、研究计划及商业策略、医疗信息、财务记录等),所以最好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来保护这些数据,比如清空硬盘[93]或在出国旅行前对数据进行加密[94]

海关问题及现金携带

在飞机上,乘务人员会分发6059B海关申报表。该表须填写将要携带入境美国物品的基本信息。与直系家属坐同一航班旅行的,全家人填写一份海关申报表即可。

美国海关法律的完整论述不在本文的涵盖范围之内,但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在进入美国时,需要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报携带入境的“货币工具”的数额。货币工具指的是美国或其他国家的硬币或纸币、旅行支票、个人支票(已背书)或汇票、凭票即付形式的证券或股票、本票、海运提单等。个人入境美国一次携带现金或其他货币工具总额超过10,000美元的,须要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递交一份“FinCEN105表格:现金或货币工具国籍运输报表[95]。”未递交该表,或递交的报表存在实质性遗漏或谎报的,或递交的报表存在欺诈或虚假的,根据不同情况,将可能被定为犯罪,并没收其货币工具[96]

入境口岸可能会有一条“新移民”专用通道。如果没有,则可以向指导人流的海关与边境保护工作人员询问应该站在哪条通道排队。所有随行家人可以与本人使用同一条通道。

排队轮到自己的时候,向工作人员出示护照和密封的K-1签证批准包。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在原地进行检查,也可能要求新移民前往主检查区旁边的一个房间里,该房间的名称是“辅助检查室(secondary inspection)”。海关工作人员会留下K-1签证批准包里的材料。他(她)还有可能想要审查其他文件并问一些问题,而提问的方式与领事馆相同。

只有法官可以迫使个人向政府公开信息(包括电子设备的登录密码或解密密钥),而且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法官不可以要求个人公开具有自证其罪性质的信息。然而,撒谎是决不可以的。拒绝提供信息可能会被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看做是不愿配合,而是否愿意配合也是决定要不要让新移民进入美国的一项考虑因素。边境检查时在检查员面前表现的礼貌一点是为了新移民自己的利益。

如果允许以K-1身份入境美国,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会在护照上加盖入境验讫章,此章将显示身份为K-1,且身份在90天后过期。

步骤5. K-1身份的期限

5.1 结婚期限

如I-94(出入境记录卡)所显示,K-1或K-2身份将在入境90天后过期。

K-1身份入境后应在90天期限内结婚。有关结婚的一点提示:婚礼仪式后向州政府要一份结婚证的认证复印件,该复印件将在身份调整申请时用到。

未能在90天期限内结婚的将出现以下后果。

5.2 K-1身份入境后到其他国家旅游

持K-1签证只可入境一次,若想以未婚夫(妻)身份再次入境美国,就必须花费时间再申请一个新的K签证。此外,持新签证再次入境后,签证有效期只有上次入境90天期限的剩余天数,而且结婚的90天期限仍然从首次入境日期开始算起。因此,要想到美国境外旅游的,最好先尽快结婚并调整身份,之后再申请“提前假释”(身份调整审批期间出境美国旅游的许可证),而不是再申请一次K-1签证。提前假释的申请通常会在递交后90天内获得裁定。

5.3 K-1身份期间的工作许可

根据移民局规定,持有K-1未婚夫(妻)身份即自动获得在美国工作的授权,而工作许可的期限与其I-94卡上显示的90天入境时间相同[97]。 然而,K-1未婚夫(妻)需申请工作许可证(EAD)作为工作授权的证明[98]。根据美国法律,雇主聘请员工时,该员工必须证明自己在美国的工作资格,而雇主必须使用I-9表格(即工作资格认证)对工作资格加以认证。K-1未婚夫(妻)需要工作许可证(EAD)以便认证自己在美国工作的资格。

目前,移民局为K-1非移民提供的工作授权有效期最长为90天,从工作许可(I-756表)申请批准的当天起算[99]。但申请这个工作许可基本上是浪费时间,因为移民局审批申请的时间最多可能需要90天,也就是说等工作许可批下来的时候授权的工作期限也就结束了[100]。通常来说,最好的办法是在递交永居民身份调整申请的时候再一起递交工作许可申请,而身份调整申请的审批时间大多在递交后90天内。

5.4 社会安全卡

K-1或K-2非移民即使从没有获得过工作许可证(EAD),仍然可以申请社会保障卡。护照上的K-1入境印章和I-94卡即可充分证明有资格在美国工作并申请社会保障卡[101]

经验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都知道这项政策。因此,在申请社保卡的时候,如果带上一份官方社保管理政策的复印件也许会帮的上忙[102]

社保卡上会有一行说明,“与国土安全部授权书一起作为有效工作许可”[103]

更多有关申请程序的信息请登录www.ssa.gov

5.5 婚姻潜在问题对移民造成的影响

K-1未婚夫妻不得更改或延长其身份,也不得以婚姻之外的其他方式申请永居民身份,且该婚姻的结婚对象必须是K-1担保人。

K-1非移民持K-1身份入境美国90天内未与美国公民担保人结婚的,该K-1及K-2非移民将遭到遣返[104]

决定不结婚的K-1未婚夫(妻)应向律师咨询是否该在K身份有效期截止之前离开美国,以避免逾期逗留美国造成的不良后果[105]

持K-1身份者不得向移民局申请在美国境内转变身份至其他非移民类别,例如学生、访问者等[106]。另外,申请延长K-1或K-2身份有效期也是不可能的[107]

入境90天后仍未结婚的K-1身份持有者,不得凭借批准的I-129F调整身份[108]

除了与美国公民担保人结婚之外,K-1未婚夫(妻)不得以其他方式申请永居民身份[109],但有一种例外将在下文提到,即受虐配偶有可能自己单独申请永居权。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持K-2身份的未婚夫(妻)子女。

这项规定并不是说,有条件以其他方式移民美国(例如符合规定的工作移民或与另外一位美国公民结婚等)的未婚夫(妻)将被禁止获取美国的合法居民身份。只不过,该未婚夫(妻)要想取得美国居住权,就必须到相应的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离婚

法律就夫妻在I-485审批期间离婚的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移民上诉委员会曾作出过判决,如果外籍申请人可以证明他(她)与美国公民申请人是在入境后90天期限内真心诚意结婚的,那么即使与该美国公民的婚姻在身份调整的裁定阶段不存在,K-1未婚夫(妻)的身份调整仍可以获得批准[110]。当然,离婚时间的选择可能会引起对婚姻有效性的质疑[111]。另外,虽然离婚了,但I-485申请仍然要求该美国申请人递交I-864经济担保书作为支持[112]

非可行婚姻

如上所述,法律规定的I-485关键条件是,婚姻双方在建立婚姻之时,必须诚心诚意的打算一起共同生活。因此,从理论上讲,配偶在I-485裁定之前非正式分居的,身份调整申请仍应该获得批准。

但实际上,如果身份调整申请是在婚姻缔结之后不久递交的,且双方在递交I-485之时或在K签证持有者参加身份调整面谈之时已经分居的,移民局会认真彻底的审查双方的关系,以便查明其婚姻是否是以获取受益人移民身份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虚假婚姻。情侣双方应在K签证核发之时及婚姻缔结之时,做好接受移民局对其真诚意图进行严格、仔细审查的准备。

家庭暴力

美国国会已经制定法律,即使实施家庭暴力的美国公民拒绝为非公民受害人提供帮助或甚至威胁对其实施遣返,该受害人仍然有机会依靠法律手段获得或保留合法居民身份。

美国公民申请人死亡

婚前死亡的

美国公民申请人在与外籍未婚夫(妻)结婚之前死亡的,该外籍未婚夫(妻)申请美国居民身份的权利将终止。

婚后死亡的

即使美国公民申请人是在I-485递交或裁定之前死亡,但只要该美国公民与其K-1未婚夫(妻)在入境后90天内结婚,该K-1非移民(以及在美国公民死亡前具有调整身份资格的K-2子女)仍然保留与美国公民申请人死亡之前相同的身份调整申请资格[113]。不需要递交I-360表格。如果K-1非移民再婚,则申请资格将终止。

步骤6. 身份调整

6.1 概述

在规定时间内结婚之后,K-1未婚夫(妻)可以递交I-485,即身份调整申请。严格来说,K-1未婚夫(妻)自结婚那一刻就失去了身份——不再是美国公民申请人的未婚夫(妻)。因此,谨慎的做法是在结婚之后尽早递交I-485表格。请注意,理论上违反一次身份规定,例如在K-1身份失效后逗留美国或非法工作,并不会失去身份调整的资格[114]

I-485是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的申请,即绿卡申请。I-485审批期间不仅会核实申请人与其美国公民配偶的婚姻,还会(再一次)检查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可入境类人员,以及婚姻是否存在虚假。

因为在K-1或K-2签证申请期间已经做过医学检查,所以身份调整时不需要再做第二次。(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自医学检查到递交身份调整已过去一年的,则需要参加一次新的体检。)体检虽然不用,但身份调整仍要求申请人到移民局指定的医生那里填写疫苗接种表[115]

身份调整的审批时间可能会比较长——有时超过一年。但递交身份调整后,便有资格申请工作许可证和提前假释。身份调整申请递交后3个月内即可持提前假释单到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旅游。

身份调整获批之时婚龄不满2年的,将被授予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在I-485获批两周年纪念日前的90天内,须递交I-751表格,即永居附加条件解除申请[116]

更多信息,请参见乔德睿律所的《I-485,身份调整申请指南》。

6.2 子女“超龄”及结婚

K-2签证及入境的不同阶段

有资格申请K-2签证及以K-2身份入境美国的子女必须在21岁以下[117]

在某些情况下,移民局可能会愿意加速审理I-129F以便在子女超龄之前核发K-2签证。

作者尚不了解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目前是否愿意为避免超龄而提前进行K-1及K-2面谈。

身份调整阶段

I-485申请的递交及裁定对K-2非移民的年龄大小并没有限制,只要在“持K-2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之时”没有超龄即可[118]

K-2非移民结婚

目前似乎还没有关于K-2非移民结婚的权威规定,由于身份调整只要求在“持K-2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之时”不可超龄,所以在入境美国之后结婚应该不会对身份调整的申请资格造成影响[119]

6.3 婚姻欺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关处罚

我时刻强调,婚姻欺诈或向移民局或美国国务院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非常严重。

  • 为逃避移民法规定而故意签订婚姻协议的个人可被判处最多5年监禁或不超过250,000美元的罚款,或两罚并施[120]
  • 移民申请或移民请愿时蓄意伪造重要证据、提供虚假供词或利用伪造文件的个人可被判处最高10,000美金的罚款或最多5年监禁,或两罚并施[121]
  • “以欺诈或蓄意歪曲重要事实为手段,试图(已经或曾经)获取签证或其他文件、进入美国或申请其他移民福利的外籍人士都将归为不可入境类。”也就是说,犯有这类欺诈或歪曲事实的个人,除非得到豁免,否则将永久禁止进入美国[122]
  1. 参见Friedberger v. Schultz,《联邦补充案例》,第616卷,第1315页,1318页(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1985年)(英文引注:Friedberger v. Schultz, 616 F. Supp. 1315, 1318 (E.D. Pa. 1985))(注意:外籍人士常常因无法获取签证而无法到美国结婚)。
  2. 美国众议院报告,文件号91-851,第5页(1970年)(英文引注:H. Rep. No. 91-851, at 5 (1970))
  3. 移民局,同性恋婚姻,(2014年4月3日),http://www.uscis.gov/family/same-sex-marriages
  4. Matter of Zeleniak,《移民及国籍法行政裁决汇编》,第26卷,第158页(移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英文引注:Matter of Zeleniak, 26 I. & N. Dec. 158 (BIA 2013))。
  5.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31 N14.1-1节。(英文引注:9 FAM 41.31 N14.1-1.)。
  6. 见Matter of Manjoukis,《移民及国籍法行政裁决汇编》,第13卷,第705页(地区主管,1971年)(英文引注:Matter of Manjoukis, 13 I. & N. Dec. 705 (Dist. Dir. 1971).)(请愿被驳回,因为根据密歇根州的法律规定,14岁请愿人无法缔结有效婚姻)。但见Matter of Balodis,《移民及国籍法行政裁决汇编》,第17卷,第428页(地区专员,1980年)(英文引注:Matter of Balodis, 17 I. & N. Dec. 428 (R.C. 1980))(表兄妹请愿获得批准,其中表兄妹(姐弟)意欲结婚,该婚姻在拟居住地无效,但该婚姻在其他州缔结则有效)
  7. 《移民及国籍法》第214(d)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4(d));《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2.2(k)(2)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12.2(k)(2))。
  8. “出现病情的并非一定是请愿人自己;请愿人近亲病情严重的、且请愿人有必要在身边使病人得到适当照料的案例也得到过移民局的困境豁免。请愿人的困境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移民局曾多次向公共场所恐惧症及幽闭恐惧症患者给予豁免,对于这类患者来说旅行将会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Sarah B. Ignatius and Elisabeth S. Stickney,《移民法之家庭篇》第7:48条款(2014年编辑)。(英文引注:Immigration Law & Family § 7:48 (2014 ed.))
  9. 《移民及国籍法》第101(a)(15)(K)(i)条款。(英文引注:INA § 101(a)(15)(K)(i))
  10. 《移民及国籍法》第214(d)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4(d))
  11. “特定”罪名包括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及疏于照管儿童、约会暴力、虐待老人及跟踪罪;蓄意杀人、谋杀、过失杀人、强奸、虐待性接触、性剥削、乱伦、折磨、非法交易、债务奴役、挟持人质、强制劳役、买卖奴隶、绑架、劫持、非法拘禁、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试图实施这些罪行中的任意一种;与毒品或酒有关的、请愿人至少三次被定罪的及不是出自单一行为的犯罪。《移民及国籍法》第214(d)(3)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4(d)(3))
  12. 《美国联邦法典》第8卷,第1375a(a)(5)(A)(iii)条款。(英文引注:8 U.S.C. § 1375a(a)(5)(A)(iii))。
  13. 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定罪名”一般包括犯罪对象18以下并涉及以下情况的罪行:绑架(犯罪人为父母或监护人的除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犯罪人为父母或监护人的除外)、劝使发生性行为、利用犯罪对象进行性表演、劝使卖淫、《美国联邦法典注释》第18卷第1801条款描述的视频窥淫癖、拥有、生产或传播儿童色情作品、涉及未成年的性行为刑事犯罪或利用网络为这些行为创造条件或尝试利用网络做出这些行为,或本质上是针对未成年性犯罪的其他行为。《200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A分项,第111条款,第109届国会,第248号公法,《美国联邦法令全书》第120卷,第594页(2006年7月27日)。(英文引注: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d Safety Act of 2006, subsection A, § 111, Pub. L. No. 109-248, 120 Stat. 594 (July 27, 2006))。另见副主管Michael Aytes业务备忘录,移民局HQDOMO 70/1-P,根据《200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裁定家庭移民请愿及I-129F外籍未婚夫(妻)移民请愿的指南,美国移民律所协会InfoNet文件第07030669号。(英文引注:AILA InfoNet Doc. No. 07030669);代理副主管Donald Neufeld备忘录,国内业务,USCIS HQ 70/1-P,根据《200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裁定家庭移民请愿的标准操作程序传达,美国移民律所协会InfoNet文件第10041530号。(英文引注:AILA InfoNet Doc. No. 10041530)。
  14. 副主管Michael Aytes业务员备忘录,移民局,《200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2006年7月28日,美国移民律所协会InfoNet文件第06080264号。(英文引注:AILA InfoNet Doc. No. 06080264);副主管Michael Aytes业务备忘录,移民局HQDOMO 70/1-P,根据《200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裁定家庭移民请愿及I-129F外籍未婚夫(妻)移民请愿的指南,美国移民律所协会InfoNet文件第07030669号。(英文引注:AILA InfoNet Doc. No. 07030669)
  15. 《亚当·沃尔什法案》第402(b)条款,第109届国会,第248号公法,《美国联邦法令全书》第120卷,第594页(2006年7月27日)。(英文引注:Section 402(b) of the Adam Walsh Act, Pub. L. No. 109-248, 120 Stat. 594 (July 27, 2006))。另见《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 13.1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13.1)。一份移民局备忘录声明,请愿人必须递交相关证据,包括改造的证据,该证据须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充分“清楚地证明他(她)不会对其拟受益人造成任何人身安全的危险。”副主管Michael Aytes业务备忘录,移民局HQDOMO 70/1-P,根据《200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裁定家庭移民请愿及I-129F外籍未婚夫(妻)移民请愿的指南,D小节,第5页,美国移民律所协会InfoNet文件第07030669号。(英文引注:AILA InfoNet Doc. No. 07030669)。另见代理副主管Donald Neufeld备忘录,国内业务,USCIS HQ 70/1-P,根据《200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裁定家庭移民请愿的标准操作程序传达,美国移民律所协会InfoNet文件第10041530号。(英文引注:AILA InfoNet Doc. No. 10041530)。
  16. 《移民及国籍法》第214(d)(2)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4(d)(2))。
  17. 《移民及国籍法》第214(r)(4)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4(r)(4))。
  18. 《移民及国籍法》第101(a)(15(k)(i)条款及214(d)条款。(英文引注:INA §§ 101(a)(15)(K)(i), 214(d))。
  19. Bark v. INS,《联邦判例汇编(第二系列)》第511卷,第1200页,1202页(第9巡回上诉法院,1975年)。(英文引注:Bark v. INS, 511 F.2d 1200, 1202 (9th Cir. 1975))。
  20. 《美国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6.5(e)(2)条款。(英文引注:8 C.F.R. 216.5(e)(2))。
  21. Matter of Peterson,《移民及国籍法行政裁决汇编》第12卷,第663页(移民上诉委员会,1968年)(老年夫妻分卧室居住)。(英文引注:Matter of Peterson, 12 I. & N. Dec. 663 (BIA 1968))。
  22. 权宜婚姻指的是两个人为了实际原因或经济原因而不是为了爱情或性而建立的婚姻。
  23. 例如,《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1546条款(签证欺诈)(英文引注:18 U.S.C. § 1546);《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1001条款(虚假陈述)(英文引注:18 U.S.C. § 1001);《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371条款(密谋)(英文引注:18 U.S.C. § 371);《移民及国籍法》第275条款(婚姻欺诈)(英文引注:INA § 275)。
  24. 见例如《裁定人外勤手册》第21.3(a)(2)(H)条款。(英文引注: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 21.3(a)(2)(H))。
  25. Nikrodhanondha v. Reno,《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系列)》第202卷,第922页(第7巡回上诉法院,2000年)(尽管情侣有2个孩子,法院维持了移民上诉委员会的驳回裁定,该被驳回的申请中,情侣双方回提供了不同的第一见面时间、不同的第一次分手原因、不同的妻子为婚礼待在泰国的时间段以及关于何时一起生活的虚假信息)。(英文引注:Nikrodhanondha v. Reno, 202 F.3d 922 (7th Cir. 2000))。
  26. www.uscis.gov/I-129F
  27. 移民局内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目前不再裁定K-1未婚夫(妻)I-129F。
  28. 在类似情况的未婚夫(妻)签证申请当中,如若配偶一方是变性人且请愿人居住在一个不允许该情侣结婚的美国州,移民局便明确要求请愿人提供证据,以证明情侣计划在认可他们婚姻的美国州结婚。“变性人移民利益裁定”,美国移民律师协会InfoNet文件第12041360号。(英文引注:AILA InfoNet Doc. No. 12041360)。
  29. 有关证明见面条件豁免资格的证据,请参见Sarah B. Ignatius 和 Elisabeth S. Stickney的《移民法律及家庭》第7:48条款(2014年编辑)。(英文引注:Sarah B. Ignatius and Elisabeth S. Stickney, Immigration Law & Family § 7:48 (2014 ed.))。
  30. I-129F表格说明第5页(2013年6月13日)(“递交证据以证明,您和您未婚夫(妻)打算在您未婚夫(妻)以K-1身份入境后90天内结婚。证明结婚意图的证据可能包括结婚意图的说面说明。”)。(英文引注:Form I-129F Instructions at 5 (June 13, 2013))。
  31.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2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2)。
  32. 《美国联邦法典》第8卷,第1375a(b)(1)(C)条款。(英文引注:8 U.S.C. § 1375a(b)(1)(C))。
  33. 同上
  34. 《美国联邦法典》第8卷,第1375a(e)(4)条款。(英文引注:8 U.S.C. § 1375a(e)(4))。
  35. 同上
  36. 《美国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4.2(k)(4)条款。(英文引注:8 C.F.R. §214.2(k)(4))。
  37. 《美国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4.2(k)(5)条款。(英文引注:8 C.F.R. §214.2(k)(5));《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6.2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6.2)。
  38. 一项以前的诉讼,Tran v. Napolitano,于2010年6月提交到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联邦地区法院,随后被法院驳,该诉讼就移民局限制4个月的请愿有效期是否越权提出了质疑。
  39.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502.7-5(C)(3)(e)条款。(英文引注:9 FAM 502.7-5(C)(3)(e))。
  40. 美国国务院,未婚夫(妻)(K-1)非移民签证(2014年5月4日访问),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visas/english/immigrate/types/family/fiancé(e)-k-1.html
  41. Friedberger v. Schultz, 《联邦补充案例》第616卷,第1315、1318页(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1985年)(《移民及国籍法》第212(e)条款规定的J-1外国居住条件适用于“非移民签证或永久居住”申请人,也适用于K-1身份持有人)。(英文引注:Friedberger v. Schultz, 616 F. Supp. 1315, 1318 (E.D. Penn. 1985))
  42.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1.81(d)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1.81(d))。
  43. Friedberger v. Schultz, 《联邦补充案例》第616卷,第1315、1318页(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1985年)。(英文引注:Friedberger v. Schultz, 616 F. Supp. 1315, 1318 (E.D. Penn. 1985))
  44. 《移民及国籍法》第212(a)(10)(A)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2(a)(10)(A))。
  45. 《移民及国籍法》第212(a)(3)(D)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2(a)(3)(D))。I-601表格指南第4页(2010年11月23日)(“如果你是….美国公民未婚夫(妻),那么你就可以申请《移民及国籍法》第212(a)(3)(D)(iv)条款规定下的豁免”)。 (英文引注:Form I-601 Instructions at 4 (Nov. 23, 2010))。
  46.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4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4)。
  47.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1.81(a)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1.81(a))。
  48. 美国国务院Cable,标准操作程序61:《有关退还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民及移民服务局(BCIS)批准的移民签证(IV)和非移民签证(NIV)请愿的指南及变化》,Cable 041682,2004年2月4日。(英文引注:DOS Cable 041682, Feb. 4, 2004.)。
  49.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6.2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6.2)。OI 214.2(k)(2).
  50.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8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8)。
  51. 有关该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美国移民法规定的不可入境类人员》,https://lawandborder.com/grounds-of-inadmissibility/。 K-1及K-2签证申请人与移民签证申请人受到的不可入境约束和豁免申请资格一样。也就是说,K-1及K-2的待遇与其他非移民签证申请人不同,因为他们的意图是移民到美国。《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1.81(d)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1.81(d))。《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3-4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3-4.)。尽管K-1未婚夫(妻)被表述为与移民签证有着同等功能,K-1未婚夫(妻)在法律上仍没有资格免除移民签证入境时的一些不可入境规定。Lee v. INS,《联邦判例汇编(第二系列)》第9卷,第1552页(第9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3年)。(英文引注:Lee v. INS, 9 F.3d 1552 (9th Cir. 1993))。
  52. 《美国联邦法典》第8卷,第214.2(k)(5)条款。(英文引注:8 U.S.C. § 214.2(k)(5))。
  53.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1.81(c)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1.81(c))。
  54. 《移民及国籍法》第221(g)(3)条款。(英文引注:INA § 221(g)(3))。
  55.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1.101(a)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1.101(a))。
  56. 《移民及国籍法》第222(g)条款。(英文引注:INA § 222(g))。《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1.101(c)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1.101(c))。
  57. I-129F表格(修订于2013年6月13日),第2部分,第36条。
  58.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502.7-5(C)(3)条款。(英文引注:9 FAM 502.7-5(C)(3))。
  59. 《移民及K签证申请费》http://ustraveldocs.com/cn/cn-iv-immigrantkvisa.asp (上一次查阅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
  60. CGI Corp. Inc.,查询及取回我的护照(上一次访问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http://ustraveldocs.com/cn/cn-niv-passporttrack.asp
  61. http://ustraveldocs.com/cn/cn-niv-passporttrack.asp
  62. 参看模板请见登录http://ustraveldocs.com/cn/LetterOfAuthority.pdf
  63. 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医学检查说明》(2008年12月),http://tinyurl.com/cfmpjp
  64. 一般参见美国驻广州领事馆,《K签证说明》(于2014年5月4日下载)。
  65. 2013年10月起,要求携带这份表格,而不再要求DS-156表格、156K表格及DS-230表格。
  66.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2.64(b)条款及42.72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42.64(b); 42.72)。
  67. 《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1.2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11.2);《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2.64(b)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42.64(b))。
  68.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2.64 PN2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2.64 PN2)。
  69.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2.65 N3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2.65 N3)。
  70.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0.11 N6条款(2008年10月9日)。(英文引注:9 FAM 40.11 N6 (Oct. 9, 2008))。
  71. 美国国务院声明领事馆可以建议递交这份表格,但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将其列为必须递交的表格。
  72. 美国国务院,《未婚夫(妻)(K-1)非移民签证》(2014年5月4日访问)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visas/english/immigrate/types/family/fiancé(e)-k-1.html
  73. 同上。未婚人士不再需要公证过的“单身”证明。
  74. 美国驻广州领事馆,《K签证说明》(于2014年5月4日下载)。该说明与美国国务院总则不同,国务院总则要求“如果文件使用与申请所在国家语言不同的语言,则应提供该外语文件的翻译件”(粗体强调为后来填加)。美国国务院,《未婚夫(妻)(K-1)非移民签证》(2014年5月4日访问),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visas/english/immigrate/types/family/fiancé(e)-k-1.html
  75.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12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12)。
  76. 律师可在面谈之前联系领事馆,并询问领馆在某些法律问题上的立场。面谈时出现问题的话,律师可在面谈之后联系领事馆并尝试解决问题。
  77. CGI集团公司,《安全条例》(上一次访问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http://ustraveldocs.com/cn/cn-niv-securityinfo.asp
  78. CGI集团公司,《移民签证信息》(上一次访问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http://ustraveldocs.com/cn/cn-iv-visaapplyinfo.asp(“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出席。”)。相比之下,自2010年 12月一直到2013年初,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的领事预约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录指纹及收取文件。这一部分的时间是国家签证中心(NVC)发出的预约通知上显示的时间。然后第二天,申请人将回到领事馆正式参加7:30的面谈。
  79. CGI集团公司,《安全条例》(上一次访问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http://ustraveldocs.com/cn/cn-niv-securityinfo.asp
  80.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2.67(a)(3)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2.67(a)(3))。《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2.67 PN1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2.67 PN1)。
  81.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2.62(b)(2)条款,42.63(c)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2.62(b)(2), 42.63(c))。
  82.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6.5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6.5)。
  83. 美国国务院Cable第041682号,标准操作程序61:《有关退还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公民及移民服务局(BCIS)批准的移民签证(IV)和非移民签证(NIV)请愿的指南及变化》,2004年2月24日。(英文引注:DOS Cable #041682, Feb. 24, 2004.)。
  84. 同上
  85. 这类案件中,也许值得提出理由说明移民局应行使权力延长K-1请愿的有效期,《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4.2(k)(5)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14.2(k)(5)),并且之后再次肯定。然而,我还未曾知道有这样的先例。
  86. 实际申请是《移民及国籍法》第212(d)(3)(A)条款(英文引注:INA § 221(g)(3))规定的非移民豁免。然而,除非涉及的移民豁免在K-1未婚夫(妻)申请身份调整时同样可行,否则非移民豁免就将不适用。《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81 NN9.1 – 9.3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81 NN9.1 – 9.3)。如果移民豁免可行,那么申请人就提交I-601表格,即不可入境类豁免申请。同上。
  87. CGI Corp. Inc.,查询及取回我的护照(上一次访问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http://ustraveldocs.com/cn/cn-niv-passporttrack.asp
  88. 《联邦规章典集》第22卷,第41.121(c)条款(英文引注:22 C.F.R. § 41.121(c))。但见《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121 N2.3-7(a)条款(主管不需要审阅所有被拒绝的申请)。(英文引注:9 FAM 41.121 N2.3-7(a))。
  89.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1.121(d)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1.121(d));《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0.6 N6.1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0.6 N6.1)。
  90.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2.66 N15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2.66 N15)。
  91. 《外交事务手册》,第9卷,第42.66 N15条款。(英文引注:9 FAM 42.66 N15)。《检查员外勤手册》第17.9章。(英文引注:IFM ch. 17.9)
  92. 《移民及国籍法》第287条款(英文引注:INA § 287);《美国联邦法典》第19卷,第1461条款(英文引注:19 U.S.C. § 1461)。
  93. 例外情况:如果你有即将开始的民事诉讼或政府调查,你就有责任保留相关文件。
  94. 电子前哨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发布的《美国边境的隐私保护——一份关于旅行者携带电子设备的指南》(2011年12月)是一篇提供更多新信息的好文章,阅读可登陆www.eff.org
  95. 《联邦规章典集》第31卷,第1010.340条款。(英文引注:31 C.F.R. § 1010.340)。查看表格可登陆http://www.fincen.gov/forms/files/fin105_cmir.pdf
  96. 该罪行将被判处最多500,000元美金的罚款或最多10年监禁。《联邦规章典集》第31卷,第1010.820(d)、1010.830、1010.840条款(英文引注:31 CFR §§ 1010.820(d), 1010.830, 1010.840)。
  97. 《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74a.12(a)(6)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74a.12(a)(6))。
  98. 同上;移民局代理副主管Wiliam Yates业务备忘录,“《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74a.12(a)条款关于难民及政治庇护者工作许可的解释”)(2003年3月10日)(讨论“困惑….似乎源于外籍人士拥有工作许可与外籍人士拥有工作许可证据的之间的界限模糊)。
  99. 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74a.12(a)(6)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74a.12(a)(6))。
  100. 为K-1身份持有人的工作许可所作出的努力没有获得成功。见例如,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移民局利益政策委员会与移民局进行的会议(2015年4月16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第15042032号文件。(英文引注:AILA Doc. No. 15042032)。事实上,移民局和社会保障局已经通过讨论得出提议,拟取消这一类别的工作许可。Emilio T. Gonzalez主管的备忘录,移民局向Prakash Khatri,移民局巡查员,对#25推荐(工作许可证)做出的回应,2006年6月20日。(英文引注:Memo from Emilio T. Gonzalez, Director, USCIS to Prakash Khatri, USCIS Ombudsman, Response to Recommendation #25,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s, June 20, 2006.)但该提议后来被放弃了。总检查员办公室,社会保障局(SSA),《听审关于社会安全号码在身份盗窃及保护隐私选择上的作用》(2011年4月13日),http://oig.ssa.gov/newsroom/congressional-testimony/hearing-role-social-security-numbers-identity-theft-and-options
  101. 这项政策同样存在争议,社会保障局目前正在考虑更改这项政策,并要求K-1未婚夫(妻)出示工作许可证(EAD)。
  102. RM 10211.420非移民工作许可,https://secure.ssa.gov/poms.nsf/lnx/0110211420 (2016年4月27日);RM 10211.530证明外籍人士合法身份并有资格申请社安卡的文件清单,https://secure.ssa.gov/poms.nsf/lnx/0110211530 (2014年5月22日)。
  103. 社会保障局,《你的社会安全号和社会安全卡》,https://www.ssa.gov/pubs/EN-05-10002.pdf (上一次访问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
  104. 移民及国籍法》第214(d)条款。见例如Kalal v. Gonzalez, 《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系列)》第402卷,第948页(第9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5年)(一名女士持K-1身份进入美国,但之后嫁给一名并非她请愿人的美国公民,之后法院采取适当措施命令这位女士离开美国。)(英文引注:INA § 214(d))
  105. 有关“逾期逗留”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律所发布的,《非移民入境美国及其权利和责任》,阅读可登陆https://lawandborder.com/admission-to-the-u-s-and-your-right-and-responsibilities-as-a-nonimmigrant
  106. 《移民及国籍法》第248(1)条款(英文引注:INA § 248(1));《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48.1(a)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48.1(a))。根据《2005反妇女暴力及司法部再授权法案》,变更T或U身份是有可能的。
  107. 《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4.1(c)(3)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14.1(c)(3))。
  108. 《移民及国籍法》第214(d)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4(d));移民及入籍服务局(INS)业务说明214.2(k)(5)(英文引注:INS Operations Instructions 214.2(k)(5))。另见移民及入籍服务局(INS)副专员James A. Puleo检查备忘录,《有关未婚夫或未婚妻入境90天以后结婚的法律意见》,CO 245-C(1991年7月24日)(英文引注:Memo from James A. Puleo, Assoc. INS Comm’r, Examinations, Legal Opinion Fiances or Fiancees Who Marry Later than 90 Days after Entry, CO 245-C (July 24, 1991))。然而,至少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判定,如果出现超出未婚妻掌控的情况,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结婚是不可能的,那么90天期限则可以延长。Moss v. INS,《联邦判例汇编(第二系列)》第651卷,第1091页(第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英文引注:Moss v. INS, 651 F.2d 1091 (5th Cir. 1981))。但I-130与I-485同时提交的,则有可能以I-130(外籍亲属移民请愿)为基础进行身份调整。上面提到的Puleo备忘录。
  109. 《移民及国籍法》第245(d)条款。(英文引注:INA § 245(d))。
  110. Matter of Sesay,《移民及国籍法行政裁决汇编》,第25卷,第431页(移民上诉委员会,2011年)。(英文引注:Matter of Sesay, 25 I&N Dec. 431 (BIA 2011))。移民上诉委员会的理由是,K-1非移民的身份调整资格在I-129F批准时已经提前获得认可,且在以K-1身份入境美国时该资格就被锁定,条件是与其请愿人及时依法缔结有效婚姻。同上第439-440页。
  111. 同上第444页。
  112. 《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13.12(a),(b)(1)条款(英文引注:8 C.F.R. 213.12(a), (b)(1))。
  113. 《裁定人外勤手册》第10.21(b)章(英文引注:AFM ch. 10.21(b));移民局政策备忘录,《有资格亲属死亡后根据《移民及国籍法》新204(k)条款规定的请愿及申请批准》(PM-602-0017)(2010年12月16日)。(英文引注:USCIS Policy Memorandum, Approval of Petitions and Applications after the Death of the Qualifying Relative under New Section 204(k)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PM-602-0017) (Dec. 16, 2010))。见,副主管Donald Neufeld备忘录,国内业务,以及其他人,移民局,HQDOMO 70/6.1.1-P, 70/6.1.3-P,《外交事务手册》更新AD10-09,《关于美国公民死亡后其未死亡配偶及其子女的额外指南(修订版)》(2009年12月2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InfoNet第09121430号文件。(英文引注:Memorandum, Donald Neufeld, Assoc. Director, Domestic Operations, et al, USCIS, HQDOMO 70/6.1.1-P, 70/6.1.3-P, AFM Update AD10-09, Additional Guidance Regarding Surviving Spouses of Deceased U.S. Citizens and their Children (REVISED) (Dec. 2, 2009), AILA InfoNet Doc. No. 09121430)。
  114. 《移民及国籍法》第245(c)条款(英文引注:INA § 245(c));《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第245.1(b)(4)(i)条款及245.1(b)(5)和(6)条款(英文引注:8 C.F.R. § 245.1(b)(4)(i) and 245.1(b)(5) and (6))。
  115. 代理主管及副专员Paul W. Virtue备忘录,移民及入籍服务局(INS)项目办公室,96 ACT #055,HQIRT 50/5.12(1997年9月29日)。(英文引注:Memorandum, Paul W. Virtue, Acting Exec. Assoc. Comm’r., INS Office of Programs, 96 ACT #055, HQIRT 50/5.12 (Sept. 29, 1997).)
  116. 《移民及国籍法》第216(a)(1)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6(a)(1))。
  117. 注意《儿童身份保护法》,第107届国会,第208号公法,《美国联邦法令全书》第116卷,第927页(2002年8月6日),不适用K-2儿童。见备忘录,《儿童身份保护法——2号备忘录》,AD 03-15,主管副专员Johnny Williams,外勤办事处业务,HQADN 70/6.1.1(2003年2月14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InfoNet第03031040号文件。(英文引注:Memorandum, The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Memorandum Number 2, AD 03-15, Johnny Williams, Exec. Assoc. Comm.,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s, HQADN 70/6.1.1 (Feb. 14, 2003), AILA InfoNet Doc. No. 03031040)。另见Alvidrez v. Ridge,,《联邦补充案例(第二系列)》第311卷,第1163页(美国堪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2004年)。(英文引注:Alvidrez v. Ridge, 311 F. Supp. 2d 1163, 1165 (D. Kan. 2004))
  118. Matter of Le,《移民及国籍法行政裁决汇编》,第25卷,第541、546页(移民上诉委员会,2011年)(英文引注:Matter of Le, 25 I&N Dec. 541, 546 (BIA 2011));cf. Carpio v. Holder《联邦判例汇编(第三系列)》第592卷,第1091、1102页(第10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1年)。(英文引注:cf. Carpio v. Holder, 592 F.3d 1091, 1102 (10th Cir. 2010))。
  119. Josh Lunsford,《理解婚姻为基础的K非移民签证:说“我愿意”的难处》,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移民法律顾问1,16(2013年6-7月)。(英文引注:Josh Lunsford, Understanding Marriage-Based K Nonimmigrant Visas: The Difficulty of Saying “I Do,” EOIR Immigration Law Advisor 1, 16 (June-July 2013))
  120. 《美国联邦法典》第8卷,第1325条款。(英文引注:8 U.S.C. § 1325)。
  121. 《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100条款。(英文引注:18 U.S.C. § 100)。
  122. 《移民及国籍法》第212(a)(6)(C)(i)条款。(英文引注:INA § 212(a)(6)(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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