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申请签证及入境美国的外国公民不得属于不可入境类人员。即便一个外国公民被视为不具有申请资格,他仍旧有可能获得豁免(等同于特赦)。一般来讲,豁免的要求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 申请人有一个合格的亲属
- 倘若申请人签证遭拒,亲属将陷入极端困境
- 申请人应酌情决定是否应放弃豁免
常见的不具有申请资格和对应的豁免分类如下:
医疗相关的不可入境类人员 | 211(g) |
犯罪相关的不可入境类人员 | 212(h) |
安保相关的不可入境类人员,其中包括申请移民签证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 极权主义政党成员的不可入境豁免 |
非法移民及触犯移民法者,其中包括犯有欺诈或虚假陈述的人员 | 214(i) 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豁免 |
之前被驱逐出境或在美非法停留的人员 | I-212 驱逐出境后重新申请的许可。非法停留者3年及10年不可入境的豁免 |
需要在美国境外居住2年的前J-1交流访问者 | 无异议,极端困境及迫害的豁免ff |
此外,212(d)(3)豁免将解决大部分与美国临时签证相关的问题
想要了解更多,请阅读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 以及领事拒签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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