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两名国民警卫队成员遭枪击,嫌疑人被确认为阿富汗国民。此事促使特朗普政府对阿富汗国民、39个“关注国家”的国民及庇护申请人实施新的移民限制:
1. 阿富汗国民
USCIS在社交媒体上宣布,“所有涉及阿富汗国民的移民请求将无限期停止处理,等待进一步审查安全及审查程序”。
国务院同样在社交媒体上宣布,“立即暂停向持阿富汗护照旅行的人签发签证”。
2. 39个“关注国家”的国民
A. 哪些是“关注国家”?
这些国家列于两份总统公告:
- 2025年6月4日,第10949号总统公告,限制外国人入境,以保护美国免受外国恐怖分子及其他国家安全和公共威胁。
- 2025年12月16日,第10998号总统公告,限制外国人入境以保护美国安全。
公告对移民及非移民入境实施“全面”或“部分”限制:
阿富汗(全面)
安哥拉(部分)
安提瓜和巴布达(部分)
贝宁(部分)
布基纳法索(全面)
缅甸(全面)
布隆迪(部分)
乍得(全面)
科特迪瓦(部分)
刚果共和国(全面)
古巴(部分)
多米尼克(部分)
赤道几内亚(全面)
厄立特里亚(全面)
加蓬(部分)
冈比亚(部分)
海地(全面)
伊朗(全面)
老挝(全面)
利比亚(全面)
马拉维(部分)
马里(全面)
毛里塔尼亚(部分)
尼日尔(全面)
尼日利亚(部分)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全面)
塞内加尔(部分)
塞拉利昂(全面)
索马里(全面)
南苏丹(全面)
苏丹(全面)
叙利亚(全面)
坦桑尼亚(部分)
多哥(部分)
汤加(部分)
土库曼斯坦(部分)
委内瑞拉(部分)
也门(全面)
赞比亚(部分)
津巴布韦(部分)
身在美国并持有生效日期前签发的有效签证者,不受入境限制;两份公告均不会撤销目前有效的签证。入境限制不适用于合法永久居民、持不受限制国家护照的双重国籍者、已获庇护或以难民身份获准入境的人,以及公告列明的其他人员。
B. 福利申请暂停及全面复审政策
USCIS就“关注国家”国民发布了12月2日政策备忘录(PM-602-0192)及更新的1月1日政策备忘录(PM-602-0194):
- 福利申请暂停政策:暂停并审查来自“关注国家”的申请人提出的某些福利请求。
- 全面复审政策:重新审查来自“关注国家”、且于2021年1月20日或之后入境美国的申请人已获批准的福利请求。
备忘录所确定的“关注国家”包括:
“暂停”立即生效,并将在USCIS“全面审查”所有政策和程序期间持续,目的是改善筛查和审查,解决申请人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薄弱环节。1月1日备忘录明确,暂停期间USCIS可继续办理背景调查、补件通知和面谈等,但在暂停适用期间不得作出最终批准、拒绝或驳回决定。
要求进行的“审查”可能包括面谈,内容包括:
- 评估申请人是否因恐怖主义相关理由而不具备资格。
- 申请人是否因拟进入美国从事以下活动而不具备资格:
- 从事违反反间谍或反破坏法律的活动;
- 违反或规避禁止从美国出口货物、技术或敏感信息的法律;
- 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或
- 从事旨在通过武力、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反对、控制或推翻美国政府的活动。
- 评估申请人是否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
完成相关案件审查后,USCIS局长可调整政策和程序,并通过后续备忘录解除暂停。
暂停和审查政策仅涵盖以下案件类型:
- I-485表格,登记永久居民身份或调整身份申请;
- I-90表格,更换永久居民卡(绿卡)申请;
- N-470表格,为入籍目的保留居住资格申请;
- I-751表格,解除居留条件申请;
- I-131表格,旅行证件、假释文件及出入境记录申请。
C. USCIS对“关注国家”国民福利请求行使裁量权
特定国家因素政策:感恩节当天,USCIS发布政策通告(PA-2025-26),规定在“关注国家”国民申请酌情移民福利时,将该国与美国共享的筛查及审查信息不足,视为“重大负面因素”。
行使裁量权的新政策
许多移民福利要求申请人证明值得获得有利的裁量决定,包括身份调整、非移民停留延期、非移民身份转换及豁免申请。
对于这些福利,裁量分析是审批中独立且额外的一部分。通常,官员先认定申请人满足所有门槛资格要求,再评估是否作出有利的裁量决定。
行使裁量权被定义为:“在表明该外国人不适宜的负面因素……与为其提出的[正面]社会及人道考量之间进行权衡,以确定给予救济是否符合本国最佳利益。”
负面因素的例子包括犯罪记录和未缴税;正面因素包括在美国军队服役、长期合法居住及稳定就业记录。
特朗普政府的新政策修改了《USCIS政策手册》,加入以下“重大负面因素”:
相关的特定国家事实和情况,例如筛查和审查信息不足。
手册引用上述总统公告,列出与美国共享筛查和审查信息不足的“关注国家”。
该政策适用于2025年11月27日待决或于该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
手册似乎暗示,其他特定国家事实和情况也可能包括编制名单时考虑的其他因素,例如签证逾期率,以及配合遣返已被命令递解的本国国民的情况。
新政策应当“逐案”适用,而非仅仅因为申请人来自某个关注国家。
手册给出了以下例子:
例如,某外国人以非移民身份入境后的行为与该身份不符,且其来自逾期停留率较高的国家,官员可以认定该行为应被视为重大负面因素。
我认为这一适用示例有误。如果申请人过去从事与非移民身份不符的行为,例如逾期停留,我不明白为何对来自高逾期率国家的人应视为重大负面因素,而对来自低逾期率国家的人却不如此。这项政策似乎容许一线官员实施基于国籍来源的歧视。
如果官员无法适当筛查申请人以确认身份、犯罪背景或安全威胁,拒绝福利符合国家利益,那么这项规则的部分内容可能有合理依据。但至少在某些案件中,可以通过访问在美邻居、家人、学校或雇主等渠道进行审查。对于已经在美国或第三国居住很久的人尤其如此。
如果申请人本国未向USCIS共享充分审查信息,申请人及律师应收集其他品行证据,例如家人、雇主、教师和社区领袖的推荐证明。
然而,政策手册提供的唯一例子却有误。如果无法向官员清楚解释如何执行,就不是一项好政策。
3. 全球庇护暂停政策
USCIS的12月2日政策备忘录(PM-602-0192)及1月1日政策备忘录(PM-602-0194)要求“暂停”和“审查”所有庇护申请,不论申请人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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